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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自字第 4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0號

自 訴 人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自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自訴人指訴之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本件確實有約定仲介費,因自訴人沒有付,所以才從尾款中扣抵等語。嗣自訴人具狀表示經其再與被告清算帳目結果,發現被告並無業務侵占情事,本件純屬誤會,二人並已達成和解,爰聲請撤銷件自訴等語,有聲請撤銷自訴狀及和解書各一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應無業務侵占之犯意及行為甚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業務侵占犯行,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爰依首揭規定,依法裁定駁回本件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 啟 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01-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