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G○○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N○○ 男 四被 告 e○○ 男 五被 告 h○○ 男 五被 告 j○○ 男 五被 告 q○○ 男 五被 告 w○○ 男 五被 告 z○○ 男 五右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丙○ 男 六被 告 甲酉○ 男 四被 告 甲H 男 六被 告 甲N○ 男 四右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s○ 男 五被 告 甲v○ 男 五被 告 乙辰○ 男 四被 告 乙G○ 男 三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L○ 男 四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Y○ 男 四被 告 乙c○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g○ 男 六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o○ 男 四被 告 乙w○ 男 四被 告 丙C○ 男 四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Y○ 男 四被 告 庚○○ 男 四被 告 巳○○ 男 四被 告 申○○ 男 四被 告 D○○ 男 四被 告 H○○ 男 六被 告 U○○ 男 三右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地○○ 男 四被 告 黃○○ 男 三被 告 I○○ 男 五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V○○ 男 四被 告 d○○ 男 五被 告 t○○ 男 五被 告 甲申○ 男 五被 告 甲M○ 女 五被 告 甲w○ 男 三被 告 陳炯赬被 告 乙天○ 男 四被告 乙地○ 男 四十八歲被 告 乙黃○ 男 五被 告 乙P○ 男 六被 告 乙a○ 男 五被 告 乙e○ 男 四被 告 丙甲○ 男 五被 告 乙u○ 男 五被 告 丙乙○ 男 五被 告 丙E○ 男 四右十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寅○○ 男 四被 告 午○○ 男 四被 告 酉○○ 男 五被 告 Q○○ 男 四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X○○ 男 五被 告 Z○○ 男 五被 告 c○○ 男 六被 告 x○○ 男 五被 告 甲己○ 男 五右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辛○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宇○ 男 五被 告 甲U○ 男 六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X○ 男 五被 告 乙甲○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戊○ 男 六右 一 人輔 佐人 即乙戊○之妻 陳順 女 六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己○ 男 四被 告 乙亥○ 男 四被 告 乙A○ 男 五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B○ 男 四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D○ 男 四被 告 乙s○ 男 三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t○ 男 四被 告 乙z○ 男 五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v○ 男 四被 告 乙x○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y○ 男 五被 告 丙己○ 男 六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丙未○ 男 五被 告 丙戌○ 男 四被 告 丙亥○ 男 四被 告 丙玄○ 男 三被 告 丙W○ 男 四被 告 丙e○ 男 四右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癸○○ 男 六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戌○○ 男 五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T○○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g○○ 男 四被 告 k○○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n○○ 男 六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庚○ 男 五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寅○ 男 五被 告 甲宙○ 男 四右 二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玄○ 男 六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黃○ 男 五被 告 甲P○ 男 六被 告 甲V○ 男 五被 告 甲Z○ 男 四被 告 甲b○ 男 三右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c○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d○ 男 四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l○ 男 五被 告 乙乙○ 男 五被 告 乙丙○ 男 五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壬○ 男 四被 告 乙子○ 男 四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宙○ 男 四被 告 乙F○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M○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O○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U○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W○ 男 五被 告 丙戊○ 男 四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子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丙丑○ 男 五被 告 丙辰○ 男 四被 告 丙R○ 男 四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T○ 男 四被 告 丙Z○ 男 五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丙○○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卯○○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F○○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M○○ 男 五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O○○ 男 四被 告 Y○○ 男 三被 告 b○○ 男 六被 告 s○○ 男 五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壬○ 男 六被 告 甲癸○ 男 六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未○ 男 四被 告 甲B○ 男 四被 告 甲J○ 男 五被 告 甲Y○ 男 五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丁○ 男 六十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辛○ 男 五被 告 乙午○ 男 四被 告 乙C○ 男 六被 告 乙q○ 男 四被 告 丙酉○ 男 五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宇○ 男 四被 告 乙○○ 男 五被 告 辛○○ 男 四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y○○ 男 六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卯○ 男 四被 告 甲K○ 男 六被 告 甲W○ 男 五被 告 甲a○ 男 五被 告 甲f○ 男四十被 告 甲q○ 男 五右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申○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S○ 男 四被 告 o○○ 男 四被 告 甲辰○ 男 三被 告 甲亥○ 男 四被 告 甲地○ 男 三被 告 甲G○ 男 五被 告 甲O○ 男 四被 告 甲u○ 男 三被 告 乙癸○ 男 四被 告 乙R○ 男 四被 告 乙h○ 男 六被 告 丙卯○ 男 四被 告 丙D○ 男 五被 告 丙H○ 男 五被 告 丙L○ 男 五被 告 丙Q○ 男 四被 告 丙b○ 男 四右十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 男 四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天○○ 男 四被 告 宇○○ 男 四被 告 宙○○ 男 四被 告 C○○ 男 四右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m○○ 男 三被 告 甲丑○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巳○ 男 六被 告 甲戌○ 男 五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E○ 男 五被 告 甲n○ 男 五被 告 甲r○ 男 四被 告 甲t○ 男 五被 告 乙庚○ 男 四被 告 乙寅○ 男 五右六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戌○原名:
被 告 乙玄○ 男 六被 告 乙E○ 男 五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i○ 男 五被 告 乙j○ 男 五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r○ 男 四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丙地○ 男 四被 告 丙K○ 男 四被 告 丙c○ 男 五十七
住高雄身分證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戊○○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玄○○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A○○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E○○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W○○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p○○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丁○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甲○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D○○女 五住高雄市○○區○○路○○○巷
身分證被 告 乙宇○ 男 五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I○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J○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Q○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T○ 男 六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n○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宙○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丁○○ 男 五
住高雄居臺北身分證被 告 子○○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f○○ 男 四
住高雄縣
身分證被 告 l○○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午○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C○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F○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h○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統一編號:
右二十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j○ 女 五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k○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y○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Z○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b○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d○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癸○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B○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F○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輔 佐人 即丙F○之女 鄭淑華 女 三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U○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a○ 男 五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右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辰○○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亥○○ 男 三
住屏東居高雄縣鳳山市○○
身分證被 告 a○○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r○○ 男 四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o○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x○ 男 四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巳○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未○ 男 五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V○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p○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k○原名:
男 五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丁○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八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天○ 男 五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壬○○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J○○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P○○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S○○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v○○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乙○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戊○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七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子○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天○ 男 五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A○ 男 四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I○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L○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甲T○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p○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z○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乙K○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乙N○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乙f○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G○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I○ 男 五
住高雄居屏東身分證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M○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己○○ 男 五
住高雄居屏東身分證被 告 B○○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K○○原名︰
女 五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L○○ 男 六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u○○ 男 五十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甲Q○ 男 三
住高雄身分證右七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甲g○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辛○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午○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A○ 男 三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丙黃○原名︰
男 四設高雄身分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J○ 男 四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N○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被 告 丙丙○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庚○ 男 四
住高雄居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壬○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被 告 丙X○ 男 五
住高雄身分證被 告 丙申○ 男 四
住高雄身分證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未○公設辯護人 丙d○、乙H○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四號),未○判決如左:
主 文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褫奪公權貳年。
甲酉○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v○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高雄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之。
乙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乙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黃○○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V○○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M○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陳炯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天○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黃○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寅○○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酉○○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X○○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x○○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辛○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宇○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甲X○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褫奪公權叁年。
乙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v○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乙x○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伍拾貳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高雄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寅○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高雄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之。
甲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褫奪公權叁年。
甲黃○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V○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馮先謨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M○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R○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F○○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M○○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叁年。
甲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辛○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酉○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宇○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辛○○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f○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R○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天○○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宇○○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m○○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甲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r○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乙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乙寅○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乙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r○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c○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高雄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之。
玄○○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E○○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W○○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甲○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宇○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T○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方晛煇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f○○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F○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叁年,緩刑伍年。
甲h○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甲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y○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乙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乙d○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癸○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丙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F○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貳佰叁拾陸元,應予追繳發還被害人高雄市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以其財產抵償之。
丙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辰○○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亥○○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r○○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o○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x○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未○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V○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天○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S○○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v○○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子○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天○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p○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z○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N○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f○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I○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M○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己○○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B○○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K○○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L○○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
u○○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甲Q○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甲g○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辛○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
丙午○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A○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叁年。
丙黃○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丙J○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謝芳益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肆年。
丙丙○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庚○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壬○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X○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丙申○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乙L○、甲C○均無罪。
乙b○、甲T○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緣下列各該人員均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分別擔任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所屬各該區清潔隊之駕駛,為正式僱用之職工,負責各行政區清潔隊作業車輛之駕駛操作、保養等業務,並負責所屬區域垃圾清運、處理等工作,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茲析述如次︰
㈠G○○、N○○、e○○、h○○、j○○、q○○、w○○、z○○、甲丙○
、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等二十三人係小港區清潔隊駕駛。
㈡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
、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起訴書誤繕為「羅勝德」)等二十二人係三民西區清潔隊駕駛。
㈢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
、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原名為陳國財)、乙玄○、乙E○(起訴書誤繕為「楊清標」)、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等二十四人係三民東區清潔隊駕駛。
㈣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
○、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等十六人係左營區清潔隊駕駛。
㈤方晛煇(起訴書誤繕為「方晛輝」)、子○○、f○○、l○○、甲午○、甲F
○、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等十七人係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清潔隊駕駛。
㈥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
、乙p○、乙k○(原名為楊麗泉)、丙丁○、丙天○等十三人係前金區清潔隊駕駛。
㈦寅○○、午○○、酉○○、Q○○、X○○、Z○○、c○○、x○○、甲己○
、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等三十三人係前鎮區清潔隊駕駛。
㈧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
、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起訴書漏繕為「建峰」)、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等三十五人係苓雅區清潔隊駕駛。
㈨丙○○、卯○○、F○○、M○○、O○○、Y○○、b○○、s○○、甲壬○
、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起訴書誤繕為「潘龍裳」)等二十一人係新興區清潔隊駕駛。
㈩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等十一人係楠梓區清潔隊駕駛。
地○○、黃○○、I○○、V○○、d○○、t○○、甲申○、甲M○、甲w○
、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等二十人係溝渠清疏隊駕駛。
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
、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等二十人係鼓山區清潔隊駕駛。
己○○、B○○、K○○(原名為吳陳令)、L○○、u○○、甲Q○、甲g○
、丙辛○、丙午○、丙A○、丙黃○(原名為蔡龍晃)、丙J○、丙N○等十三人係旗津區清潔隊駕駛。
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五人係鹽埕區清潔隊駕駛。
二、G○○等二百七十三人明知渠等分別於八十五年間擔任所屬各該各區隊清潔作業機具(含車輛、船舶)之駕駛期間,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規定所領取之各區隊每月上、中、下旬三次預發供清潔作業機具使用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級柴油加油票(以下簡稱「油票」),均須確實加油使用於所駕駛之公務清潔作業機具,並須依實際之用油量報銷,如有節餘,亦應歸還公家處理,不得擅自挪為私用、轉讓、贈與或變賣換現,渠等二百七十三人(除乙a○外)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自如附表一各該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渠等分別保管、使用節餘如附表一各該所示之油票,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為私用,或換成高級汽油加於私人車上使用,或將之轉讓、贈與、償付車禍賠償金,或向加油站、貨車司機等變賣換現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使用,悉數侵占入己。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核對相關資料(詳如後述),循線查獲,始知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組(以下簡稱「南機組」)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q○○、甲酉○、庚○○、巳○○、申○○、D○○、H○○、黃○○、I○○、d○○、甲申○、甲w○、乙a○、乙u○、丙乙○、丙E○、寅○○、X○○、Z○○、甲宇○、乙B○、乙t○、乙z○、丙e○、M○○、乙C○、乙q○、乙○○、y○○、甲卯○、甲W○、甲a○、甲f○、o○○、甲亥○、甲地○、甲O○、甲u○、乙癸○、乙R○、乙h○、丙卯○、丙D○、丙Q○、丙b○、宙○○、C○○、甲戌○、甲n○、乙玄○、乙E○、玄○○、A○○、W○○、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方晛煇、子○○、f○○、甲午○、甲F○、甲h○、甲k○、甲y○、丙癸○、丙B○、丙U○、丙a○、甲戊○、甲子○、甲p○、丙J○等人均坦承不諱,核與渠等數人先後於「南機組」詢問及偵查中供承情節相符;訊據被告G○○、N○○、e○○、h○○、j○○、w○○、z○○、甲丙○、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U○○、地○○、V○○、t○○、甲M○、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午○○、酉○○、Q○○、c○○、x○○、甲己○、甲辛○、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D○、乙s○、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玄○、丙W○、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甲V○、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王朝田、F○○、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丙酉○、丙宇○、辛○○、甲K○、甲q○、乙申○、丙S○、甲辰○、甲G○、丙H○、丙L○、甲○○、天○○、宇○○、m○○、甲丑○、甲巳○、甲E○、甲r○、甲t○、乙庚○、乙寅○、乙戌○、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E○○、p○○、甲丁○、丙宙○、l○○、甲j○、乙Z○、乙d○、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壬○○、J○○、P○○、S○○、v○○、甲乙○、甲天○、甲A○、甲I○、甲L○、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人則矢口否認有何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犯行;被告乙戊○之輔佐人即其妻陳順提出被告乙戊○之身心障礙手冊、阮綜合醫院醫師出具左側腦內出血之診斷證明書各乙紙在卷可稽;被告丙F○之輔佐人即其女兒鄭淑華提出被告丙F○之身心障礙手冊、高雄市立小港醫院醫師出具腎結石、攝護腺肥大、腦中風併右側肢體偏癱、失語症等之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師出具左側中腦動脈梗塞之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醫師出具腦中風後遺症合併失語症之診斷證明書各乙紙附卷足憑。被告午○○辯稱︰有一次加油時,渠並未攜帶油票,因油已加下去,故就給付現金,後來渠再拿油票去加油站將現金換回,有證人蘇炳生可證云云;被告G○○則辯稱︰渠曾於十幾年前,將油票交還給分隊長甲e○,渠並未將油票送人或賣給加油站云云;被告乙g○則辯稱︰渠將賸餘之油票交回給承辦人吳乙丑○,交回時間不記得,交回時並未簽名云云;被告甲己○則辯稱︰渠於八十五年七月間進入前鎮區清潔隊僅半年,正式上班四個月後即請假,八十六年一月離職,離職前曾請假四十多天云云;其餘被告等數人或辯稱︰皮夾連同油票遺失云云;或辯稱︰沒有賸餘油票云云;或辯稱︰賸餘油票均於次月加入各該保管清潔作業機具內云云;或辯稱︰同事曾經借用油票,可能因此被拿去轉賣變現云云;或辯稱︰放在衣服中被洗模糊不能使用云云;或辯稱︰均係渠駕駛自用車至各地加油站,以油桶加滿油料後,再返回隊上加入渠所保管之清潔作業機具云云。惟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之油票,均係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
所具名領用等情,此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各區隊八十五年柴油油票領用登記表影本十四冊(即移送書附件十一所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駕駛利用非作業車輛加油出帳之柴油油票正本十四冊(即移送書附件十四所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六月購買高級柴油油票號碼一覽表影本乙冊(即移送書附件十所示)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各區隊駕駛八十五年七月起至十二月領用柴油油票號碼索引乙本(即移送書附件十五所示)在卷可攷,且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分別供承屬實在卷,堪認為信實。
㈡而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所具名領用之高級柴油油票,卻分別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在高雄市及其他全國各縣市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由非屬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清潔作業車輛(含其他機具)加油等情,亦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六月購買高級柴油油票號碼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各縣市營業處加油出帳之電腦報表資料三冊(即移送書附件十六所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車輛車籍索引影本乙冊(即移送書附件九所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各型柴油車輛、作業機具車籍資料影本乙冊(即移送書附件十二所示)、持用如附表一所示油票加油之民營車輛資料影本乙份(即移送書附件十三所示)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各縣市營業處(廠)代號一覽表(即移送書附件十七所示)附卷供參。
㈢參以,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自八十七年八月起實施油摺加油制度,經統計至八
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平均每月可節省油料三百餘萬元,節省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九乙節,此有該局政風室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八高市環局密政室字第二三九號函在卷可據;再者,另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總務室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乙m○、鼓山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丙V○、新興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丙P○、苓雅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乙X○、前鎮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甲i○、小港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吳乙丑○、三民東區清潔隊乙卯○、三民西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甲R○、左營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乙S○、楠梓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R○、大林蒲中心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丑○○、西青埔廢棄物清理場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丙O○、旗津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i○○、溝渠清疏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甲m○、前金區清潔隊負責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丙巳○等十五人先後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偵查及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未○審理中到庭均證稱:以每月三次,依用油標準十天核發一次油票,在預發油票時都會有百分之十安全用量的空間,於每月月底結算時,再以實際耗油量核發次月油票,並扣除未實際操作日數之油票,如油票有不敷使用時,駕駛亦會申請補發,從沒有駕駛說有賸餘油票要來繳還,只有來催油票的,亦無公文宣導賸餘油票須繳回等語至明。是以,被告等數人上開所辯領用油票並無結餘乙節,尚難足取。㈣證人即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處零售中心業務員游文球、漁港路加油站
站長劉正勝證稱:客戶持油票加油後,即由加油工在油票背面加蓋「發訖」印章,並沿斜線部分剪掉右下角,收存為發由報核之憑證,加油工於交接班時,均需會同前一班查核登記前班加油工之加油數量與其所收之油票及現金是否一致,並將查核累計數記載於加油工工作記錄單上,交由司帳保管,若經核對無誤,司帳即將每一加油槍之累計數、現金及油票公升數、張數登載在司帳工作日誌上,另製作營業日報表將每日各種油品之發油數量、收取之現金金額、油票張數、公升
數記載其上,一式三份,一份由加油站留底,二份併同工作日誌及油票以快遞方式,寄給公司營業處零售中心(前加管課),零售中心接獲各所屬加油站統計表及油票後,隨即製作「自營加油站油票回收統計日報表」,將各類油品、油票依其面額、公升數計列總回收數量,油票另經清點數目及辨認真偽無誤後打洞存庫;且加油數量與所收取之現金及油票一致始能下班,不可能有油票外流或外賣情形,否則帳面數字不同無法交班,且亦變成當班加油工之虧損,故外流或外賣並無實際意義;公司確實曾要求各加油站對以四十公升或一百公升之柴油油票加油之車輛須於油票背面註記加油之車輛車號,以防止偽造之柴油油票流入公司,嗣各加油站之加油工在實施一段時間後或有未確實記載車號之情形,但有登記到車號者應均為真實等語甚明,並有「加油票發油(回收)作業」處理流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營業總處「加油票」承購暨使用要點注意事項各乙件附卷(即移送書附件四所示)可佐。而油票者,乃執票人持油票至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之各加油站,即得依各該油票之油品名稱及票面公升數,要求各加油站予以悉數加油,實係表彰特定數量油品之憑藉,顯有特定之財產價值至明,而八十五年間,高級柴油之零售價格為每公升十一點九元,本案之每張油票均為四十公升之高級柴油,益徵被告數人所分別侵占如附表一所示之公有油票係有財產價值之物,且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被告等數人顯然至少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加油站出帳日期,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等情,至為灼然。
㈤另證人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張豐藤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偵查中到場證
稱:一般保養如果用到錢的,都可以申請,而維修我們也有自己的修車廠,至於追繳油票金額及作成行政懲處是根據南機組的資料,在與駕駛們宣導溝通後,才作的決定,並無所謂要用工作權來要脅的情形等語。
㈥證人蘇炳生為被告午○○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未○審理中到庭結證稱︰午○
○係伊前鎮區清潔隊同事,伊曾經與午○○同組,伊負責裝運,午○○為駕駛,午○○並未將油票交給伊,而午○○每次加油過程,伊均未在場目睹,有時午○○加油時未帶油票,就找伊借現金加油,已記不得時間等語。縱認證人蘇炳生所言屬實,充其量僅為被告午○○曾因未帶油票而向證人蘇炳生借現金加油而已,至於被告午○○上開關於嗣後再拿油票至加油站換回現金等所辯,尚不足以因此證實。
㈦被告G○○所提出之證人即渠之分隊長甲e○業於八十一年一月一日退休,並於
九十年二月十五日死亡,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除戶,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各乙紙在卷足佐,且公訴人指摘被告G○○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將渠所領用之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油票三張,擅自挪為私用乙節,被告G○○委無於八十五年十一間以降,將該三張油票拿給分隊長甲e○之可能,此乃當然至明之理。是被告G○○上開辯解,殊無足取。
㈧被告乙g○所提出之證人即小港區清潔隊承辦油料業務之吳乙丑○復於九十二年
一月七日未○審理中到庭結證稱︰被告乙g○並未將賸餘之油票交予伊,小港區清潔隊之隊員、駕駛均不曾有將已領用尚未用完之油票交回之情形,因究竟各該清潔作業機具到底賸餘多少油料,保管人賸餘多少油票,伊也不清楚等語。而證人吳乙丑○既與被告乙g○素無怨隙,且於未○審理中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並在負擔偽證罪之心理處罰狀態下證述前開情節綦詳,其證詞應較諸被告乙g○為可採信。是故,足認被告乙g○上開所辯,應係臨訟圖卸刑責之避就飾詞,殊無足採。
㈨被告甲己○雖自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進入前鎮區清潔隊任職,至八十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除例行公休、喪假(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同年月十六日止)外,均正常到職上班等情,有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鎮區清潔隊有關被告甲己○部分之自八十五年七月起至八十五年十二月止點名簿在卷足資佐證,而公訴人所指摘被告甲己○所具名領用如附表一編號五九所示之三張油票,均係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領用,有上揭證據資料在卷足憑,故被告甲己○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㈩至其餘被告概括辯解:皮夾連同油票遺失;同事曾經借用油票,可能因此被拿去
轉賣變現;放在衣服中被洗模糊不能使用;由被告本人駕駛自用車至各地加油站,以油桶加滿油料後,再返回隊上加入渠所保管之清潔作業機具云云,既未向警察機關報告遺失油票,亦未向所屬各該清潔隊申明油票遺失;且縱係因洗衣服時未取出油票,而遭洗致模糊不能使用屬實者,豈有模糊不能使用之油票在外流通之理!況遍閱全部油票正本(如移送書附件十四所示),益無任何遭致洗衣模糊不能使用之油票;另觀諸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六月購買高級柴油油票號碼在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各縣市營業處加油出帳之電腦報表資料三冊(即移送書附件十六所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車輛車籍索引影本乙冊(即移送書附件九所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各型柴油車輛、作業機具車籍資料影本乙冊(即移送書附件十二所示)、持用如附表一所示油票加油之民營車輛資料影本乙份(即移送書附件十三所示)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各縣市營業處(廠)代號一覽表(即移送書附件十七所示),如附表一所示之油票,出帳處所之加油站除高雄市外,尚遍及其他縣市,豈有動輒自行攜帶油桶遊走各縣市(包括高雄市)加油站購油後,再帶回各該被告所屬之清潔隊,加入渠等所保管之清潔作業機具內之理!是以,實難遽憑渠等數人片面辯解,而逕為有利事實之認定。
職是之故,被告q○○、甲酉○、庚○○、巳○○、申○○、D○○、H○○、
黃○○、I○○、d○○、甲申○、甲w○、乙a○、乙u○、丙乙○、丙E○、寅○○、X○○、Z○○、甲宇○、乙B○、乙t○、乙z○、丙e○、M○○、乙C○、乙q○、乙○○、y○○、甲卯○、甲W○、甲a○、甲f○、o○○、甲亥○、甲地○、甲O○、甲u○、乙癸○、乙R○、乙h○、丙卯○、丙D○、丙Q○、丙b○、宙○○、C○○、甲戌○、甲n○、乙玄○、乙E○、玄○○、A○○、W○○、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方晛煇、子○○、f○○、甲午○、甲F○、甲h○、甲k○、甲y○、丙癸○、丙B○、丙U○、丙a○、甲戊○、甲子○、甲p○、丙J○等人前揭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認為信實。綜上所述,被告G○○、N○○、e○○、h○○、j○○、q○○、w○○、z○○、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分別侵占公有財物犯行咸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至被告數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黃東璧律師雖曾先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同
年月三十一日為被告q○○、丙e○、乙C○、乙q○、甲n○、甲戊○、y○○、寅○○、I○○、黃○○、玄○○等十一人辯護,並提出辯護意旨狀二份在卷可憑;其餘委任黃東璧律師之被告數人,黃東璧律師皆分別於各該被告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為渠等辯護,雖當庭表示庭候補提辯護意旨狀,惟迄今未見提出,然此部分尚不影響各該被告辯護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二、適用法條︰㈠查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等二十三人係小港區清潔隊駕駛;被告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等二十二人係三民西區清潔隊駕駛;被告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等二十四人係三民東區清潔隊駕駛;被告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等十六人係左營區清潔隊駕駛;被告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等十七人係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清潔隊駕駛;被告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等十三人係前金區清潔隊駕駛;被告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等三十三人係前鎮區清潔隊駕駛;被告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等三十五人係苓雅區清潔隊駕駛;被告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等二十一人係新興區清潔隊駕駛;被告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等十一人係楠梓區清潔隊駕駛;被告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等二十人係溝渠清疏隊駕駛;被告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等二十人係鼓山區清潔隊駕駛;被告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等十三人係旗津區清潔隊駕駛;被告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五人係鹽埕區清潔隊駕駛,以上人員均係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正式僱用之職工,負責各行政區清潔隊作業車輛之駕駛操作、保養等業務,負責所屬各該區域垃圾清運、處理等工作,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㈡核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所為,均係分別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
㈢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業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
⒈是被告黃○○、甲w○、乙天○、寅○○、乙亥○、T○○、甲寅○、甲d○
、乙丙○、丙戊○、乙午○、丙酉○、y○○、甲W○、甲亥○、甲u○、甲丑○、甲E○、l○○、甲午○、甲h○、乙Z○、a○○、乙巳○、乙未○、乙p○、丙天○、P○○、乙K○、丙庚○、丙壬○等人犯罪後(詳如附表一所示)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有變更,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利於被告黃○○、甲w○、乙天○、寅○○、乙亥○、T○○、甲寅○、甲d○、乙丙○、丙戊○、乙午○、丙酉○、y○○、甲W○、甲亥○、甲u○、甲丑○、甲E○、l○○、甲午○、甲h○、乙Z○、a○○、乙巳○、乙未○、乙p○、丙天○、P○○、乙K○、丙庚○、丙壬○等人,爰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此部分被告之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即行為時之規定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處罰,公訴人此部分未予比較適用,容有未洽。
⒉其餘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地○、甲G○、甲O○、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巳○、甲戌○、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甲F○、甲j○、甲k○、甲y○、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r○○、甲o○、甲x○、乙V○、乙k○、丙丁○、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g○○、k○○、n○○、甲庚○、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l○、乙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C○、乙q○、丙宇○、乙○○、辛○○、甲卯○、甲K○、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I○○、V○○、d○○、t○○、甲申○、甲M○、陳炯赬、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X○、丙申○等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各該最後行為時,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已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同年0月000日生效施行之後,並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即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論處,附此敘明。
㈣連續犯︰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分別於附表一各該期間內先後多次侵占油票等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
㈤減輕事由︰
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
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查被告q○○、甲酉○、庚○○、巳○○、申○○、D○○、H○○、黃○○、I○○、d○○、甲申○、甲w○、乙u○、丙乙○、丙E○、寅○○、X○○、Z○○、甲宇○、乙B○、乙t○、乙z○、丙e○、M○○、乙丁○、乙C○、乙q○、乙○○、y○○、甲卯○、甲W○、甲a○、甲f○、o○○、甲亥○、甲地○、甲O○、甲u○、乙癸○、乙R○、乙h○、丙卯○、丙D○、丙Q○、丙b○、宙○○、C○○、甲戌○、甲n○、乙玄○、乙E○、玄○○、A○○、W○○、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方晛煇、子○○、f○○、甲午○、甲F○、甲h○、甲k○、甲y○、丙B○、丙U○、丙a○、甲戊○、甲子○、甲p○、丙J○等人,先後於偵查輔助機關南機組或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將渠等數人各該侵占所得(以每公升十一點九元之價格換算現金)悉數繳交所屬清潔隊;是以,此部分被告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
,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而該條項規定之立法本旨重在所得,必以犯罪行為「實際所得」或「意圖取得」為準(法院辦理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參照)。查被告G○○、N○○、e○○、h○○、j○○、q○○、w○○、z○○、甲酉○、甲
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h○、甲k○、乙Z○、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u○○、甲Q○、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數人,雖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惟渠等侵占油票時之高級柴油油價每公升為十一點九元,茲審酌渠等所侵占之油票換算金額情節輕微,而渠等數人各該所得之財物(詳如附表一所示)均在五萬元以下者;是故,此部分被告均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⒊違法性錯誤或禁止錯誤︰
⑴再按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令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而言,最高法院二十年非字第十一號、三十六年特覆字第一六七八號迭著有判例、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三號、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七三○九號、七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八號及四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五三七號亦有刑事判決要旨在案可參;且此之所謂「惡性」(dolus malus)者,乃行為人明知該行為違法仍為之而言外,尚須行為人對於其行為不違背吾人日常生活之條理者,另斟酌其犯罪情節,是否輕微可恕,然後由法官決定,應否減輕其刑。
⑵又前大理院四年上字第一一一號判例謂︰「查刑律第十三條第二項所謂不知法令者,係指對於刑罰法令有所錯誤。詳言之,即某種行為有處罰之法令。
明明存在而誤解以為此種行為法令上並不為罪,或誤信現行某法令尚未施行,或誤認未公布之某法令已經有效,致犯罪行為欠缺違法之認識,始足當之」;再依該條文修正理由所載︰「查第二次修正案理由謂︰原案第十三條第二項,不知法令不得為非故意,但因其情節得減輕本刑一等或二等,此項之規定,即學說上所謂法律錯誤,但法律錯誤與刑事責任之關係,不獨故意罪有之,即過失罪亦有之,原案於法律錯誤,專限於故意,似未賅括,故本案擬加修正」,足認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以違法性認識為故意或過失之要件。
⑶另根據晚近我國及德國較多數持「目的行為論」學者主張「限制責任理論」
(eingeschraenkte Schuldtheorie)之見解,所謂「違法性錯誤」(Rechtswidrigkeitsirrtum)或「禁止錯誤」(Verbotsirrtum),即係指行為人不知其行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係為法所禁止(違反禁止、誡命規範,欠缺違法性認識),乃「直接之禁止錯誤」(direkter Verbotsirrtum),或在法律上之評價雖為法所禁止,但誤為法所允許者(客觀上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行為人主觀上誤認其行為符合阻卻違法事由,致誤認其行為係法規範所許可),乃「間接之禁止錯誤」(indirekter Verbotsirrtum,亦有謂「容許錯誤」Erlaubnisirrtum),行為人對其行為欠缺違法性認識,不影響其故意,僅視可歸責於行為人之事由,是否得以避免,而影響行為之罪責而已,是我國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即係否認欠缺違法性之認識者得阻卻故意,僅視行為人違法性錯誤是否得避免而減輕或免除其罪責;至於如何判斷違法性錯誤是否得以避免,應參酌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及其個人能力,在行為人得運用其智識能力與法律倫理價值判斷之可期待範圍內,視該行為人得否意識刑法之違法性,並且在行為人對於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之懷疑時,行為人即負有查詢義務,不得恣意以不確實之自我判斷擅作主張,因此行為人必須查攷相關之釋示或函示以作為正確之判斷(惟大多數學者對於後段規定,「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多所批評,然此部分評述尚與本案論斷無涉,故未為著墨。以上資料詳見:蘇俊雄著,刑法總論Ⅱ,臺北︰自刊,八十七年十二月修正版,頁三二○至三三五;蔡墩銘著,刑法總論,臺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十月修訂四版一刷,頁二○九至二一○;褚劍鴻著,刑法總則論,臺北︰自刊,八十七年七月增訂十二版,頁二二七至二三二;張麗卿著,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臺中︰自刊,一九九九年六月出版,頁二○六至二一○;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上冊),臺北︰自刊,二○○○年十月增訂七版,頁三三三至三三九)。
⑷查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之智識能力多為國小、國中、高中職畢業或肄業不等,有「南機組」詢問筆錄附卷供參,況且環保局於八十五年間,對於各行政區清潔隊作業車輛均以發放油票核油使用之方式,即依據該局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高市環局總字第一一三八三號函暨各區隊溝泥車作業及核油補充規定辦理,由各作業車輛保管人每日將耗油使用之事實,填列作業日報表、車輛油料核銷登記卡後,檢送予各該區隊單位主管,再由該局各科、市、場、廠、隊之油料承辦人,據以制作油料結算表,再以油料結算表作為向該局領取油票及核發油票予各作業車輛保管人之憑據,每月固定在一日、十一日及二十一日,發放油票予各作業車輛保管人,並由各單位油料承辦人於每月月底結算時,不得超支總核發油料百分之十;另由承辦科室會同政風室、總務室、修車廠所組成之測油小組,共同抽測輔以認定核油標準,並無用剩油票繳回之制度;迄於八十七年八月起,始改以油摺發放加油制度;復以,環保局於八十五年間,對於各區清潔隊已領用尚未用盡之油票,亦乏繳回歸公之事前宣導措施等情,業據環保局局長張豐藤(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到職)先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偵查及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未○審理中到庭證述綦詳,並有環保局政風室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八高市環局密政室字第二三九號書函、環保局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總務室簽呈、環保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高市環局三字第三九一四七號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高市環局三字第四三七二○號函、環保局第二二五次局務會議報告案、環保局清潔隊各式作業車輛用油標準統計表各乙份(均為影本)、被告丙A○於未○審理中提出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獎懲標準、職工工作規則、新進清潔隊隊員僱用要點各乙件及環保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高市環局總
字第○九一○○一八五四二號函附卷(見未○刑事卷宗及偵查卷宗頁三一一至三一九、其他卷宗南機組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南機肅字第一一一三一號函附件四、五)足憑,是此部分被告數人對於已領用尚未用盡之油票,既無從查攷相關之函令釋示以繳回歸公處理,且依各該被告之智識能力及對法律倫理之評價,洵難期待渠等數人在缺乏繳回尚未用盡油票之制度設計下,得以賡續保管留存尚未用盡之點滴油票,輔以,被告數人薪資僅視年資核支職工薪級本餉一百二十薪點至一百六十薪點,資深者則年功餉一百六十五薪點至一百七十薪點,此觀諸被告丙A○提出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高市環局人字第○一七九七號令、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暨職工等級表各乙件附卷足憑,渠等數人所從事之基層工作繁重,致以訛傳訛,誤認經嚴密測算仍未用盡之油票乃各該被告薪資以外之福利,遂相沿成習,積非成是,故被告等數人主觀上雖欠缺違法性之認識,但仍不得阻卻各該被告侵占公有財物油票之故意,惟被告等數人此之違法性錯誤,雖非屬正當理由,然視各該被告之個別情節猶非不得以避免,揆諸上揭條文、修法理由、實例及學說見解說明,此部分被告等數人之行為,爰依刑法第十六條中段但書之規定,均減輕其刑。
⒋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均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重典,且環保局於八十五年間,對於各行政區清潔隊作業車輛均以發放油票核油使用之方式,即依據該局七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高市環局總字第一一三八三號函暨各區隊溝泥車作業及核油補充規定辦理,由各作業車輛保管人每日將耗油使用之事實,填列作業日報表、車輛油料核銷登記卡後,檢送予各該區隊單位主管,再由該局各科、市、場、廠、隊之油料承辦人,據以制作油料結算表,再以油料結算表作為向該局領取油票及核發油票予各作業車輛保管人之憑據,每月固定在一日、十一日及二十一日,發放油票予各作業車輛保管人,並由各單位油料承辦人於每月月底結算時,不得超支總核發油料百分之十;另由承辦科室會同政風室、總務室、修車廠所組成之測油小組,共同抽測輔以認定核油標準,並無用剩油票繳回之制度;迄於八十七年八月起,始改以油摺發放加油制度;復以,環保局於八十五年間,對於各區清潔隊已領用之油票,亦乏繳回歸公之事前宣導措施等情,詳如前述;又此部分被告等數人因侵占公有財物油票而所得換算金額,詳見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尚非屬重大,渠等數人對於國家重典認識不夠深切,渠等性格亦非屬不可或難以教化、勸惡歸善,依社會一般客觀事實足認渠等犯罪情輕法重,殊堪予憫恕,雖經宣告法定最低本刑,並參酌各該被告前開個別之減輕事由後,猶嫌甚重,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視各該被告之個別情形,酌量再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均係從事社會基層之工作,待遇微薄,工作繁重,因欠缺充足瞭解相關油票處理之合法資訊,以訛傳訛,誤認經嚴密測算仍未用盡之油票乃各該被告薪資以外之福利,遂相沿成習,積非成是,依渠等數人所犯情節,各該被告所受社會非難性難謂為重大,且各該被告亦先遭致行政懲處(詳見移送書附件十八所示),故依憑各該被告犯罪情節(包括侵占期間、油票張數、換算後之金額等)、犯罪後坦承與否之態度、所生危害之程度及是否返還所侵占財物之換算金額等,分別酌情以法定最低刑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惕。
㈦褫奪公權︰
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又宣告
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是以,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
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七十三人,視各該被告之犯罪情節,爰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三、緩刑宣告︰㈠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㈡查被告N○○、e○○、李彬彬、j○○、q○○、w○○、z○○、甲丙○、
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g○、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寅○○、酉○○、Q○○、Z○○、c○○、x○○、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n○○、甲庚○、甲寅○、甲宙○、甲玄○、甲黃○、甲P○、甲V○、甲Z○、莊建鋒、甲d○、甲l○、乙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辰○、丙R○、丙T○、丙Z○、方瑞興、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乙癸○、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寅○、乙戌○、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戊○○、玄○○、A○○、E○○、W○○、p○○、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C○、甲F○、甲h○、甲j○、甲k○、甲y○、乙d○、丙癸○、丙B○、丙F○、丙U○、丙a○、辰○○、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丙辛○、劉廣義、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此部分各該被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因一時短於思慮,偶罹刑典,其中被告q○○、甲酉○、庚○○、巳○○、申○○、D○○、H○○、黃○○、I○○、d○○、甲申○、甲w○、乙a○、乙u○、丙乙○、丙E○、寅○○、Z○○、甲宇○、乙B○、乙t○、乙z○、丙e○、M○○、乙C○、乙q○、乙○○、y○○、甲卯○、甲W○、甲a○、甲f○、甲亥○、甲地○、甲O○、甲u○、乙癸○、乙R○、乙h○、丙卯○、丙D○、丙Q○、丙b○、宙○○、C○○、甲戌○、甲n○、乙E○、玄○○、A○○、W○○、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方晛煇、子○○、f○○、甲午○、甲F○、甲h○、甲k○、甲y○、丙癸○、丙B○、丙U○、丙a○、甲戊○、甲子○、甲p○、丙J○等人對於犯情均坦承不諱,頗具悔意;而其餘被告於未○審理中亦態度良好,應有悔悟之心,咸認此部分被告等數人經此刑之宣告後,當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未○因認暫不執行此部分各該被告所受之宣告刑(含從刑褫奪公權)為適當,併視各該被告犯罪情節分別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
㈢次查︰
⒈被告午○○於八十一年一月間,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未○以八十一年度交
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又於九十年八月間,因犯傷害罪,經未○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二十日,緩刑二年確定,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⒉被告X○○前曾於七十年間,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未○以七十年度交訴字
第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⒊被告甲己○前曾於七十六年十一月間,因犯竊佔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⒋被告甲b○前曾於八十四年二月間,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未○於八
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⒌被告丙丑○前曾於七十一年間,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法院於七十一年十月十五
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⒍被告o○○前曾於六十一年間,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惟於刑之執行
完畢三年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⒎被告乙玄○前曾於六十九年八月間,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最高法院於七十
一年四月九日以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二○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⒏被告甲丁○前曾於六十二年十月間,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未○於六十三年三月
二十七日以六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⒐被告亥○○前曾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
八十六年七月八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⒑被告甲g○前曾於七十九年七月間,因犯侵占罪,經未○於八十年一月十五日
以七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故其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⒒是被告午○○、X○○、甲己○、甲b○、丙丑○、o○○、乙玄○、甲丁○
、亥○○、甲g○等十人,因一時短於思慮,偶罹刑典,其中被告X○○、o○○、乙玄○等人對於犯情均坦承不諱,頗具悔意;而其餘被告於未○審理中亦態度良好,應有悔悟之心,咸認此部分被告等十人經此刑之宣告後,當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未○因認暫不執行此部分各該被告所受之宣告刑(含從刑褫奪公權)為適當,併視各該被告犯罪情節分別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
㈣再查︰
⒈被告G○○前曾於七十九年一月間,因犯業務過失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於七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以七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七十九年十月三十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⒉被告乙丙○前曾於六十一年間,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六
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六十一年度少上訴字第一二三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⒊是被告G○○、乙丙○因一時短於思慮,偶罹刑典,且渠等二人於未○審理中
亦態度良好,應有悔悟之心,故被告G○○、乙丙○等二人經此刑之宣告後,當應知所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未○因認暫不執行被告G○○、乙丙○等二人所受之宣告刑(含從刑褫奪公權)為適當,併視被告G○○、乙丙○等二人之犯罪情節分別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
㈤另查︰
⒈被告乙庚○前曾於九十年五月間,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⒉被告乙Z○前曾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因犯過失致死罪,經未○以八十八年度交
易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未○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
⒊是以,被告乙庚○、乙Z○等二人分別所受前開緩刑尚未期滿,渠等二人雖於
未○審理中態度良好,且因本案所受之宣告刑,亦均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委難要以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緩刑要件相合,附此敘明。㈥末查,被告甲丙○、乙g○、乙D○、甲玄○、甲J○、E○○、甲j○、乙d
○、乙k○、L○○、甲g○、丙辛○等十二人,經未○再三審酌後,視各該被告所犯情節輕重,已如前述,茲不贅述,並依法減輕其刑後,酌情以法定最低刑度量處渠等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猶仍無法與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要件相合,未○洵難就此部分被告等十二人所受之宣告刑,併予諭知緩刑,併此敘明。
四、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又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所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之財物,以所得者為限,其無所得或已發還者,自無從再為追繳或發還之諭知,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二六五號判例參照。
㈠查被告G○○、N○○、e○○、h○○、j○○、q○○、w○○、z○○、
甲丙○、甲酉○、甲H、甲N○、甲s○、甲v○、乙辰○、乙G○、乙Y○、乙c○、乙o○、乙w○、丙C○、丙Y○、庚○○、巳○○、申○○、D○○、H○○、U○○、o○○、甲辰○、甲亥○、甲地○、甲G○、甲O○、甲u○、陳威衛、乙R○、乙h○、丙卯○、丙D○、丙H○、丙L○、丙Q○、丙b○、甲○○、天○○、宇○○、宙○○、C○○、m○○、甲丑○、甲巳○、甲戌○、甲E○、甲n○、甲r○、甲t○、乙庚○、乙寅○、陳錠鐿、乙玄○、乙E○、乙i○、乙j○、乙r○、丙地○、丙K○、丙c○、玄○○、A○
○、E○○、W○○、p○○、甲丁○、甲甲○、甲D○○、乙宇○、乙I○、乙J○、乙Q○、乙T○、乙n○、丙宙○、方晛煇、子○○、f○○、l○○、甲午○、甲F○、甲h○、甲j○、甲k○、甲y○、乙Z○、乙d○、丙癸○、丙B○、丙U○、丙a○、辰○○、亥○○、a○○、r○○、甲o○、甲x○、乙巳○、乙未○、乙V○、乙p○、乙k○、丙丁○、丙天○、寅○○、午○○、酉○○、Q○○、X○○、Z○○、c○○、x○○、甲己○、甲辛○、甲宇○、甲U○、甲X○、乙甲○、乙戊○、乙己○、乙亥○、乙A○、乙B○、乙D○、乙s○、乙t○、乙z○、乙v○、乙x○、乙y○、丙己○、丙未○、丙戌○、丙亥○、丙玄○、丙W○、丙e○、癸○○、戌○○、T○○、g○○、k○○、甲庚○、甲宙○、甲玄○、甲黃○、甲P○、張國揚、甲Z○、甲b○、甲c○、甲d○、甲l○、乙乙○、乙丙○、乙壬○、乙子○、乙宙○、乙F○、乙M○、乙O○、乙U○、乙W○、丙戊○、丙子、丙丑○、丙辰○、丙R○、丙T○、丙Z○、丙○○、卯○○、F○○、M○○、O○○、Y○○、b○○、s○○、甲壬○、甲癸○、甲未○、甲B○、甲J○、甲Y○、乙丁○、乙辛○、乙午○、乙C○、乙q○、丙酉○、丙宇○、乙○○、辛○○、y○○、甲卯○、甲K○、甲W○、甲a○、甲f○、甲q○、乙申○、丙S○、地○○、黃○○、I○○、V○○、d○○、t○○、甲申○、甲M○、甲w○、陳炯赬、乙天○、乙地○、乙黃○、乙P○、乙a○、乙e○、丙甲○、乙u○、丙乙○、丙E○、壬○○、J○○、P○○、S○○、v○○、甲乙○、甲戊○、甲子○、甲天○、甲A○、甲I○、甲L○、甲p○、甲z○、乙K○、乙N○、乙f○、丙G○、丙I○、丙M○、己○○、B○○、K○○、L○○、u○○、甲Q○、甲g○、丙辛○、丙午○、丙A○、丙黃○、丙J○、丙N○、丙丙○、丙庚○、丙壬○、丙X○、丙申○等二百六十八人對於渠等所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經換算金額(如附表一所示)業已償還,亦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張豐藤證述綦詳,則此部分之款項既已追回,即無庸再諭知追繳發還被害人。
㈡至被告乙g○、n○○、甲寅○、戊○○、丙F○等五人部分,渠等所侵占公有
財物油票經換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金額,尚未償還,仍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分別諭知追繳並發還被害人,惟此部分被告等五人分別歸屬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小港區清潔隊、苓雅區清潔隊、左營區清潔隊及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清潔隊,而此四區清潔隊尚非屬法律上權利義務之主體,故被告乙g○、n○○、甲寅○、戊○○、丙F○等五人所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經換算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金額,應追繳並發還之被害人應係高雄市政府甚明,若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渠等各該財產抵償之,詳如主文所示。
五、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e○○、q○○、甲N○、乙o○、乙w○、巳○○、地○○、d○○、乙u○、X○○、Z○○、x○○、甲辛○、甲宇○、乙x○、甲Z○、乙W○、卯○○、甲J○、甲Y○、乙C○、o○○、甲亥○、甲○○、宇○○、C○○、甲t○、乙庚○、丙K○、丙c○、E○○、乙宇○、甲午○、甲C○、甲F○、丙U○、r○○、甲o○、壬○○、J○○、P○○、甲子○、甲p○、丙N○等四十四人,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就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油票,以前揭有罪部分之方法侵占入己,故此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e○○、q○○、甲N○、乙o○、乙w○、巳○○、地○○、d○○、乙u○、X○○、Z○○、x○○、甲辛○、甲宇○、甲Z○、乙W○、卯○○、甲J○、甲Y○、乙C○、o○○、甲亥○、甲○○、宇○○、C○○、甲t○、乙庚○、丙K○、丙c○、E○○、乙宇○、甲午○、甲C○、甲F○、丙U○、r○○、甲o○、壬○○、J○○、P○○、甲子○、甲p○、丙N○等四十四人,此部分尚涉有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嫌。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及同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㈡惟查,如附表二所示之油票乃分別為他人具名領用或查無領用資料,甚至被告r
○○未到職前,即有以其名義領用如附表二編號三八所示之油票;被告乙x○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請有公休、病假、颱風假等未上班,詎仍有以其名義領用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之油票等情形,有關於被告r○○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高市環局人字第二○二九二號令(偵查卷宗頁五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前鎮區清潔隊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十二月止有關被告乙x○部分點名簿乙份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各區隊八十五年柴油油票領用登記表共十四冊(見移送書附件十一所示)在卷可徵,是此部分顯不足以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e○○、q○○、甲N○、乙o○、乙w○、巳○○、地○○、d○○、乙u○、X○○、Z○○、x○○、甲辛○、甲宇○、乙x○、甲Z○、乙W○、卯○○、甲J○、甲Y○、乙C○、o○○、甲亥○、甲○○、宇○○、C○○、甲t○、乙庚○、丙K○、丙c○、E○○、乙宇○、甲午○、甲C○、甲F○、丙U○、r○○、甲o○、壬○○、J○○、P○○、甲子○、甲p○、丙N○等四十四人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肯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英龍、q○○、甲N○、乙o○、乙w○、巳○○、地○○、d○○、乙u○、X○○、Z○○、x○○、甲辛○、甲宇○、乙x○、甲Z○、乙W○、卯○○、甲J○、甲Y○、乙C○、o○○、甲亥○、甲○○、宇○○、C○○、甲t○、乙庚○、丙K○、丙c○、E○○、乙宇○、甲午○、甲C○、甲F○、丙U○、r○○、甲o○、壬○○、J○○、P○○、甲子○、甲p○、丙N○等四十四人有如公訴人此部分指摘確有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等犯行,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L○、甲C○分別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小港區清潔隊駕駛及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清潔隊駕駛,為正式僱用之職工,負責各行政區清潔隊作業車輛之駕駛操作、保養等業務,負責所屬各該區域清運、處理垃圾等工作,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渠等二人分別於八十五年間擔任所屬各該各區隊駕駛期間,依規定所領取之各區隊每月上、中、下旬三次預發供清潔作業車輛使用之高級柴油油票,均須確實使用於所駕駛之公務作業車輛,並須依實際之用油量報銷,如有節餘,亦應歸還公家,不得擅自挪為私用、轉讓、贈與或變賣換現,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自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號、編號二一三號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渠等分別保管或使用節餘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號、編號二一三號所示之油票,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為私用,或換成高級汽油加於私人車上使用,或將之轉讓、贈與或變賣換現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使用,悉數侵占入己,因認被告乙L○及甲C○二人分別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及同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十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L○、甲C○二人有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犯行,無非係以:(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自八十七年八月起實施油摺加油制度,經統計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平均每月可節省油料三百餘萬元,節省比例為百分之四十九。此有該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八高市環局密政室字第二三九號函在卷可稽,再參以本署傳訊各區隊油料業務承辦人員乙m○等十五人到庭均證稱:以十天發放一次油票,在預發油票時都會有百分之十的空間,從沒有司機說有剩油要來繳還,只有來催油的等語。則被告等所謂用油並無結餘之辯詞,自不足採信。另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局長張豐藤到庭證稱:一般保養如果用到錢的,都可以申請,而維修我們也有自己的修車廠,至於追繳油票及作行政處分是根據南機組的資料,在與駕駛們宣導溝通後,才作的決定,並無所謂要用工作權來要脅的情形。緣本件被告均係從事公務之人,要求公家提供適當之作業車輛,原屬合理;再就被告本身而言,其既屬受薪階級,並每月薪資有限,衡情只要是合理使用作業車輛範圍之內,亦無必要以自己金錢貼入工作之中之理;另除被告戊○○拒絕繳還外流油票外,其餘被告均同意繳還,復對行政懲處部分又均無異議,苟確無其事,豈對烏有之事無任何反彈之理?其片面以受局長要脅始同意繳還云云,因無具體事証,自難信為真實。(二)證人即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營業處職員游文球、劉正勝到庭證稱:加油工於交接班時,均需會同前一班查核登記前班加油工之加油數量與其所收之油票及現金是否一致,並將查核累計數記載於加油工工作記錄單上,交由司帳保管,且加油數量與所收取之現金及油票二者一致始能下班,不可能有油票外流或外賣情形,否則帳面數字不同無法交班,且亦變成當班加油工之虧損,故外流或外賣並無實際意義;本公司確實曾要求各加油站對以四十公升或一百公升之柴油油票加油之車輛須於油票背面註記加油之車號,以防止偽造之柴油油票流入本公司,嗣各加油站之加油工或在實施一段時間後有不確實之情形,但有登記到者應均為真實等語。參以卷附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清潔隊車輛車籍索引、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六年六月購買之高級柴油油票號碼一覽表、各區隊八十五年柴油油票領用登記表及領用柴油油票號碼索引、各區隊駕駛柴油油票異常出帳總表、被告等利用非作業車輛加油出帳之柴油油票正本及民營車輛車籍資料等,本件否認部分之被告所謂均將領用之油票用於自己作業車上之辯詞,顯不足採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乙L○、甲C○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侵占公有財物油票犯行,被告乙L○辯稱︰伊保管鏟裝車,但油票係乙酉○幫伊領用,需要加油時,才向乙酉○拿油票加油,登記表上之名字並非伊所簽寫等語;被告甲C○則辯稱︰伊雖保管堆土機(鏟裝車或山貓),但未經手油票,因伊自八十三年開刀後,就由班長乙l○以伊名義代領油票,再以三輪搬運車購油後,返回隊上為伊加油入鏟裝車內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乙L○部分︰
⒈證人即被告乙L○之分隊長乙酉○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未○審理中到庭結證
稱︰伊原在小港區清潔隊擔任分隊長,被告乙L○係伊之隊員,於八十五年間,被告乙L○係保管鏟裝車(即山貓),被告乙L○所保管之鏟裝車油票均係伊幫被告乙L○領用、保管,如需加油時,再拿油票給被告乙L○去加油;因鏟裝車使用人很多,並不只被告乙L○一人,只要是隊員都可以操作鏟裝車,而操作中如需加油時,使用之隊員都可以向伊拿油票,印象中使用該鏟裝車後而向伊領用油票之人,包括蔡玉山、陳振丁及其他二、三個人等語。
⒉證人即小港區清潔隊承辦油料業務之吳乙丑○復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未○審
理中到庭結證稱︰鏟裝車之油票大部分都是由分隊長來領,垃圾車則由各保管之駕駛來領,分隊長不會幫他們領等語。
⒊綜覈證人乙酉○、吳乙丑○證述情節大致相符,顯見被告乙L○前揭所辯,
應非屬虛妄,伊確實未曾親自領用油票,均係由伊分隊長乙酉○以被告乙L○之名義領用油票;且被告乙L○所保管之鏟裝車非僅由伊一人親自操作及加油,故油票之確實流向,委實難認被告乙L○得以知悉或控制,則如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油票七張,是否確實由被告乙L○處所流出,實有疑義。
本於罪疑唯輕之原則,公訴人此部分指摘被告乙L○有侵占公有財物油票之犯行,尚不足以卷證資料肯認之,揆諸前述條文及說明,公訴人指摘被告乙L○侵占公有財物等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乙L○無罪判決之諭知,庶免冤抑。
㈡被告甲C○部分︰
⒈證人乙l○業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各乙紙在卷足佐。
⒉同案被告甲F○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偵查中供稱︰渠所領用之油票均交由班
長乙l○購油後,返隊為渠所保管之堆土機加油等語(見偵查卷宗頁一一一正面)。
⒊被告甲C○前曾於八十三年三月間,因腰椎椎間盤凸出合併坐骨神經痛,住院
接受脊柱後榮核與椎弓切除手術治療;又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因擴張性心肌病變,入院接受心導管檢查,分別有聖和醫院醫師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乙紙在卷可徵,足認被告甲C○此部分辯解,所言非虛。
⒋證人方晛煇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未○審理中到庭結證稱︰甲C○係伊先潛在
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清潔隊之同事,甲C○操作推土機,伊則操作壓實機;甲C○所保管之推土機均係由班長乙l○幫忙載油,因為乙l○有一部三輪車等語。互核證人方晛煇之證述情節與被告甲C○之供述內容大致相符,足認被告甲C○上開所辯,應非屬捏造杜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肯認被告甲C○有何侵占公有財物油票之犯行,揆諸前述條文及說明,公訴人指摘被告甲C○侵占公有財物等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甲C○無罪判決之諭知,庶免冤抑。
叁、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b○及甲T○分別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西青埔廢棄物處理場清潔隊駕駛及鼓山區清潔隊駕駛,為正式僱用之職工,負責各行政區清潔隊作業車輛之駕駛操作、保養等業務,負責所屬各該區域清運、處理垃圾等工作,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渠等二人分別於八十五年間擔任所屬各該各區隊駕駛期間,依規定所領取之各區隊每月上、中、下旬三次預發供清潔作業車輛使用之高級柴油油票,均須確實使用於所駕駛之公務作業車輛,並須依實際之用油量報銷,如有節餘,亦應歸還公家,不得擅自挪為私用、轉讓、贈與或變賣換現,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自如附表一編號二二○號、編號二五二號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將渠等分別保管或使用節餘如附表一編號二二○號、編號二五二號所示之油票,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為私用,或換成高級汽油加於私人車上使用,或將之轉讓、贈與或變賣換現予不知情之第三人使用,悉數侵占入己,因認被告乙b○及甲T○二人分別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之貪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b○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死亡,而被告甲T○亦於九十年五月十九日死亡,此分別有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高市左戶字第○九一○○○九○六二號函檢附之被告乙b○全戶除戶戶籍謄本乙份及高雄市三民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高市三戶字第○九一○○一七六一六號書函檢附之被告甲T○除戶戶籍謄本乙份在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肆、被告甲S○另行通緝逮捕到案後,再行審結,併此敘明。
伍、關於如附表一編號十七號、編號二一三號所示之公有財物油票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公有財物油票,究係由何人流出,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處理之。
陸、告發部分︰
一、末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V○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到庭供稱︰「我有委任劉財富律師,在幾個月前我有拿五千元到他事務所交給他本人」、「(委任劉律師,如何跟他講?)他在中正一路博愛大樓隔壁十一樓他的事務所告訴我說要幫我本件訴訟處理好,讓我沒事,我在他事務所有留住址給他,我交五千元現金給他,是在收到起訴書以後的事,他有說若要開庭的話,他要幫我辯護,他的助理曾陪同我到庭,助理是羅先生,我沒有帶他的名片,我們有七人請他,其餘六人我不知道他們的姓名,我們七人每個都交五千元給劉律師,我們七人不同隊,我們不太認識,不知道名字,昨天我去找劉律師,他說有七個人去找他,我之前沒有看過那六個人,劉律師跟我說有七個人,劉律師說有六、七個人讓他辦,另外那六個人我事實上沒有看過,劉律師說另外那六個人也是拿五千元給他,我所言都實在」等語,至為明確。
三、再查,被告甲V○曾於九十年三月一日偵查中具狀答辯(見偵查卷宗頁一八五正面),而該紙答辯狀除被告姓名、年籍及撰狀日期外,顯與被告宇○○、V○○、t○○(以上均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撰狀,見偵查卷宗頁四七至四九)、乙天○(九十年三月一日撰狀,見偵查卷宗頁一八六)、乙e○、丙乙○、乙u○(以上撰狀日期均為九十年三月五日,見偵查卷宗頁二○四至二○六)等人所出具之答辯狀如出一轍,且均係經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收文轉入,非由各該被告應訊時提出,殊有可疑;矧以,全數八人亦與被告甲V○於未○審理中供述情節大致相符,併此指明。
四、惟查,案外人劉財富既未取得律師資格,此觀諸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網路資料自明,竟在高雄市○○區○○○路博愛大樓隔壁十一樓開設律師事務所,詎對被告甲V○誆稱︰渠乃劉財富律師云云,並應允被告甲V○將為其處理本案訴訟,讓被告甲V○「沒事」云云,且向被告甲V○訛稱︰渠將於開庭時,為被告甲V○辯護云云,甚至因此向被告甲V○詐得五千元之「辯護費用」!惟遍閱全部卷證資料,咸無案外人劉財富以律師身分為被告甲V○到場辯護之記載。是以,案外人劉財富顯有涉嫌違反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常業包攬他人訴訟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等罪嫌,至為灼然!
五、然此部分允宜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查處理之,俾符法旨,併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十六條中段但書、第五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寅○、何景東、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未○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莉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附表一︰
┌────┬──────┬─────────┬─────────────┐│ 編 號 │ 姓 名 │ 核 發 時 間 │ 侵 占 油 票 張 數 ││ │ │ 與 │ 與 ││ │ │ 侵 占 時 間 │ 侵 占 油 票 金 額 │├────┼──────┼─────────┼─────────────┤│一 │G○○ │⒒ │三張一二○公升 ││ │ │⒋~⒋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二 │N○○ │⒏~⒓ │二十二張八八○公升 ││ │ │⒏~⒈ │一萬零四百七十二元 │├────┼──────┼─────────┼─────────────┤│三 │e○○ │⒏~⒒ │九十二張三六八○公升 ││ │ │⒏~⒓ │四萬三千七百九十二元 │├────┼──────┼─────────┼─────────────┤│四 │h○○ │⒏~⒓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⒐~⒊⒙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五 │j○○ │⒎~⒓ │五十三張二一二○公升 ││ │ │⒐~⒋⒐ │二萬五千二百二十八元 │├────┼──────┼─────────┼─────────────┤│六 │q○○ │⒏~⒒ │五十五張二二○○公升 ││ │ │⒐~⒓⒚ │二萬六千一百八十元 │├────┼──────┼─────────┼─────────────┤│七 │w○○ │⒏~⒒ │五十八張二三二○公升 ││ │ │⒏~⒓ │二萬七千六百零八元 │├────┼──────┼─────────┼─────────────┤│八 │z○○ │⒍~⒑ │二十二張八八○公升 ││ │ │⒎~⒒⒘ │一萬零四百七十二元 │├────┼──────┼─────────┼─────────────┤│九 │甲丙○ │⒎~⒒ │二百零二張八○八○公升 ││ │ │⒏~⒓⒛ │九萬六千一百五十二元 │├────┼──────┼─────────┼─────────────┤│十 │甲酉○ │⒏~⒐ │三張一二○公升 ││ │ │⒐~⒓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十一 │甲H │⒏~⒒ │二十一張八四○公升 ││ │ │⒑~⒉⒌ │九千九百九十六元 │├────┼──────┼─────────┼─────────────┤│十二 │甲N○ │⒏~⒓ │三十四張一三六○公升 ││ │ │⒓~⒌⒏ │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四元 │├────┼──────┼─────────┼─────────────┤│十三 │甲s○ │⒍~⒒ │八十七張三四八○公升 ││ │ │⒏~⒓ │四萬一千四百一十二元 │├────┼──────┼─────────┼─────────────┤│十四 │甲v○ │⒏~⒒ │三十一張一二四○公升 ││ │ │⒏~⒋⒐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十五 │乙辰○ │⒏~⒓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⒒~⒎⒊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十六 │乙G○ │⒏~⒒ │二十一張八四○公升 ││ │ │⒐~⒓ │九千九百九十六元 │├────┼──────┼─────────┼─────────────┤│十七 │乙L○ │⒉~⒐ │七張二八○公升 ││ │ │⒓~⒓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十八 │乙Y○ │⒏~⒒ │六十一張二四四○公升 ││ │ │⒏~⒓⒙ │二萬九千零三十六元 │├────┼──────┼─────────┼─────────────┤│十九 │乙c○ │⒑~⒓ │八張三二○公升 ││ │ │⒒~⒈ │三千八百零八元 │├────┼──────┼─────────┼─────────────┤│二十 │乙g○ │⒍~⒓ │一百三十一張五二四○公升 ││ │ │⒎~⒋⒚ │六萬二千三百五十六元 │├────┼──────┼─────────┼─────────────┤│二一 │乙o○ │⒏~⒒ │一百零五張四二○○公升 ││ │ │⒏~⒓⒛ │四萬九千九百八十元 │├────┼──────┼─────────┼─────────────┤│二二 │乙w○ │⒏~⒒ │二十八張一一二○公升 ││ │ │⒐~⒒ │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八元 │├────┼──────┼─────────┼─────────────┤│二三 │丙C○ │⒑~⒑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⒐~⒓⒚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二四 │丙Y○ │⒍~⒑ │四十四張一七六○公升 ││ │ │⒏~⒉⒉ │二萬零九百四十四元 │├────┼──────┼─────────┼─────────────┤│二五 │庚○○ │⒎~⒐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⒐~⒉⒙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二六 │巳○○ │⒎~⒒ │四十五張一八○○公升 ││ │ │⒏~⒓ │二萬一千四百二十元 │├────┼──────┼─────────┼─────────────┤│二七 │申○○ │⒏~⒐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⒑~⒑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二八 │D○○ │⒍~⒑ │二十四張九六○公升 ││ │ │~⒓⒖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元 │├────┼──────┼─────────┼─────────────┤│二九 │H○○ │⒍~⒑ │二十一張八四○公升 ││ │ │⒎~⒓⒚ │九千九百九十六元 │├────┼──────┼─────────┼─────────────┤│三十 │U○○ │⒍~⒒ │八張三二○公升 ││ │ │⒎~⒈⒋ │三千八百零八元 │├────┼──────┼─────────┼─────────────┤│三一 │地○○ │⒍~⒒ │七十二張二八八○公升 ││ │ │⒎~⒐⒌ │三萬四千二百七十二元 │├────┼──────┼─────────┼─────────────┤│三二 │黃○○ │⒍~⒏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⒎~⒐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三三 │I○○ │⒏~⒒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⒑~⒓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三四 │V○○ │⒌~⒒ │十張四○○公升 ││ │ │⒎~⒋⒐ │四千七百六十元 │├────┼──────┼─────────┼─────────────┤│三五 │d○○ │⒏~⒓ │五十九張二三六○公升 ││ │ │⒐~⒓ │二萬八千零八十四元 │├────┼──────┼─────────┼─────────────┤│三六 │t○○ │⒐ │二張八○公升 ││ │ │⒓~⒓⒙ │九百五十二元 │├────┼──────┼─────────┼─────────────┤│三七 │甲申○ │⒍~⒑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⒎~⒓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三八 │甲M○ │⒌~⒐ │十七張六八○公升 ││ │ │⒐~⒑ │八千零九十二元 │├────┼──────┼─────────┼─────────────┤│三九 │甲w○ │⒎ │十七張六八○公升 ││ │ │⒏~⒏ │八千零九十二元 │├────┼──────┼─────────┼─────────────┤│四十 │陳炯赬 │⒒ │四張一六○公升 ││ │ │⒍⒉ │一千九百零四元 │├────┼──────┼─────────┼─────────────┤│四一 │乙天○ │⒎~⒏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⒏⒛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四二 │乙地○ │⒍~⒑ │二十九張一一六○公升 ││ │ │⒎~⒓ │一萬三千八百零四元 │├────┼──────┼─────────┼─────────────┤│四三 │乙黃○ │⒍~⒒ │二十張八○○公升 ││ │ │⒐~⒈⒍ │九千五百二十元 │├────┼──────┼─────────┼─────────────┤│四四 │乙P○ │⒍~⒑ │二十五張一○○○公升 ││ │ │⒏~⒓⒌ │一萬一千九百元 │├────┼──────┼─────────┼─────────────┤│四五 │乙a○ │⒎~⒑ │六張二四○公升 ││ │ │⒐~⒓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四六 │乙e○ │⒒ │九張三六○公升 ││ │ │⒓~⒓⒔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四七 │丙甲○ │⒑~⒒ │三張一二○公升 ││ │ │⒓~⒌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四八 │乙u○ │⒍~⒒ │四十三張一七二○公升 ││ │ │⒎~⒈⒚ │二萬零四百六十八元 │├────┼──────┼─────────┼─────────────┤│四九 │丙乙○ │⒍~⒐ │三十一張一二四○公升 ││ │ │⒏~⒈⒕ │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六元 │├────┼──────┼─────────┼─────────────┤│五十 │丙E○ │⒍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⒎~⒒⒙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五一 │寅○○ │⒏ │六張二四○公升 ││ │ │⒐~⒑⒋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五二 │午○○ │⒏~⒑ │七張二八○公升 ││ │ │⒐~⒓⒉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五三 │酉○○ │⒐ │四張一六○公升 ││ │ │⒑~⒑ │一千九百零四元 │├────┼──────┼─────────┼─────────────┤│五四 │Q○○ │⒎~⒑ │三十二張一二八○公升 ││ │ │⒐~⒒ │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二元 │├────┼──────┼─────────┼─────────────┤│五五 │X○○ │⒎~⒒ │一百零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⒓⒙ │四萬八千零七十六元 │├────┼──────┼─────────┼─────────────┤│五六 │Z○○ │⒐~⒒ │二十三張九二○公升 ││ │ │⒑~⒓⒔ │一萬零九百四十八元 │├────┼──────┼─────────┼─────────────┤│五七 │c○○ │⒏~⒒ │五十四張二一六○公升 ││ │ │⒏~⒓⒊ │二萬五千七百零四元 │├────┼──────┼─────────┼─────────────┤│五八 │x○○ │⒎~⒑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⒏~⒒⒌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五九 │甲己○ │⒒ │三張一二○公升 ││ │ │⒉~⒍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六十 │甲辛○ │⒍~⒒ │四十四張一七六○公升 ││ │ │⒐~⒓⒘ │二萬零九百四十四元 │├────┼──────┼─────────┼─────────────┤│六一 │甲宇○ │⒎~⒒ │五十一張二○四○公升 ││ │ │⒏~⒓⒑ │二萬四千二百七十六元 │├────┼──────┼─────────┼─────────────┤│六二 │甲U○ │⒍~⒒ │九十六張三八四○公升 ││ │ │⒐~⒓ │四萬五千六百九十六元 │├────┼──────┼─────────┼─────────────┤│六三 │甲X○ │⒏~⒒ │十張四○○公升 ││ │ │⒐~⒓⒐ │四千七百六十元 │├────┼──────┼─────────┼─────────────┤│六四 │乙甲○ │⒎~⒓ │十五張六○○公升 ││ │ │⒏~⒈ │七千一百四十元 │├────┼──────┼─────────┼─────────────┤│六五 │乙戊○ │⒐~⒒ │四張一六○公升 ││ │ │⒑~⒓⒙ │一千九百零四元 │├────┼──────┼─────────┼─────────────┤│六六 │乙己○ │⒏~⒒ │六十九張二七六○公升 ││ │ │⒏~⒓ │三萬二千八百四十四元 │├────┼──────┼─────────┼─────────────┤│六七 │乙亥○ │⒏~⒐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⒐~⒐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六八 │乙A○ │⒐~⒒ │三十五張一四○○公升 ││ │ │⒐~⒓ │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元 │├────┼──────┼─────────┼─────────────┤│六九 │乙B○ │⒐~⒒ │八張三二○公升 ││ │ │⒐~⒉ │三千八百零八元 │├────┼──────┼─────────┼─────────────┤│七十 │乙D○ │⒈~⒒ │二百二十七張九○八○公升 ││ │ │⒏~⒋⒐ │十萬八千零五十二元 │├────┼──────┼─────────┼─────────────┤│七一 │乙s○ │⒏~⒒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⒑~⒓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七二 │乙t○ │⒏~⒒ │九張三六○公升 ││ │ │⒑~⒈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七三 │乙z○ │⒎~⒒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⒓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七四 │乙v○ │⒏~⒒ │一○五張四二○○公升 ││ │ │⒏~⒓ │四萬九千九百八十元 │├────┼──────┼─────────┼─────────────┤│七五 │乙x○ │⒒ │二十四張九六○公升 ││ │ │⒓~⒓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元 │├────┼──────┼─────────┼─────────────┤│七六 │乙y○ │⒏~⒑ │三張一二○公升 ││ │ │⒐~⒒⒑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七七 │丙己○ │⒎~⒒ │三十二張一二八○公升 ││ │ │⒏~⒓ │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二元 │├────┼──────┼─────────┼─────────────┤│七八 │丙未○ │⒍~⒒ │五十八張二三二○公升 ││ │ │⒏~⒓⒘ │二萬七千六百零八元 │├────┼──────┼─────────┼─────────────┤│七九 │丙戌○ │⒐ │十七張六八○公升 ││ │ │⒑~⒑ │八千零九十二元 │├────┼──────┼─────────┼─────────────┤│八十 │丙亥○ │⒎~⒐ │八張三二○公升 ││ │ │⒑~⒓⒊ │三千八百零八元 │├────┼──────┼─────────┼─────────────┤│八一 │丙玄○ │⒐~⒒ │四十六張一八四○公升 ││ │ │⒑~⒓ │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元 │├────┼──────┼─────────┼─────────────┤│八二 │丙W○ │⒏~⒒ │五張二○○公升 ││ │ │⒐~⒓⒎ │二千三百八十元 │├────┼──────┼─────────┼─────────────┤│八三 │丙e○ │⒐~⒒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⒑~⒓⒓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八四 │癸○○ │⒎~⒒ │六十五張二六○○公升 ││ │ │⒏~⒈ │三萬零九百四十元 │├────┼──────┼─────────┼─────────────┤│八五 │戌○○ │⒎~⒒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⒓⒑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八六 │T○○ │⒌~⒍ │十九張七六○公升 ││ │ │⒏~⒏⒌ │九千零四十四元 │├────┼──────┼─────────┼─────────────┤│八七 │g○○ │⒎~⒒ │四十五張一八○○公升 ││ │ │⒐~⒈⒐ │二萬一千四百二十元 │├────┼──────┼─────────┼─────────────┤│八八 │k○○ │⒎~⒒ │四十五張一八○○公升 ││ │ │⒏~⒓⒗ │二萬一千四百二十元 │├────┼──────┼─────────┼─────────────┤│八九 │n○○ │⒍~⒒ │七十七張三○八○公升 ││ │ │⒎~⒈⒏ │三萬六千六百五十二元 │├────┼──────┼─────────┼─────────────┤│九十 │甲庚○ │⒍~⒑ │四十張一六○○公升 ││ │ │⒏~⒓ │一萬九千零四十元 │├────┼──────┼─────────┼─────────────┤│九一 │甲寅○ │⒎ │三張一二○公升 ││ │ │⒏~⒏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九二 │甲宙○ │⒍~⒑ │二十七張一○八○公升 ││ │ │⒏~⒈⒊ │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二元 │├────┼──────┼─────────┼─────────────┤│九三 │甲玄○ │⒎~⒓ │四百三十三張一七三二○公升││ │ │⒏~⒈⒐ │二十萬六千一百零八元 │├────┼──────┼─────────┼─────────────┤│九四 │甲黃○ │⒒ │四張一六○公升 ││ │ │⒓⒒ │一千九百零四元 │├────┼──────┼─────────┼─────────────┤│九五 │甲P○ │⒎~⒒ │十張四○○公升 ││ │ │⒓~⒌ │四千七百六十元 │├────┼──────┼─────────┼─────────────┤│九六 │甲S○ │⒎~⒏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⒏~⒐⒉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九七 │甲V○ │⒍~⒒ │四十三張一千七百二十元 ││ │ │⒏~⒓ │二萬零四百六十八元 │├────┼──────┼─────────┼─────────────┤│九八 │甲Z○ │⒍~⒒ │六十八張二七二○公升 ││ │ │⒍~⒈⒛ │三萬二千三百六十八元 │├────┼──────┼─────────┼─────────────┤│九九 │甲b○ │⒎~⒒ │六張二四○公升 ││ │ │⒓~⒓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 │甲c○ │⒌~⒐ │二十二張二四○公升 ││ │ │⒏~⒈⒊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一 │甲d○ │⒐ │二張八○公升 ││ │ │⒐ │九百五十二元 │├────┼──────┼─────────┼─────────────┤│一○二 │甲l○ │⒍~⒒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⒏~⒉⒖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一○三 │乙乙○ │⒎~⒒ │七十一張二八四○公升 ││ │ │⒏~⒓ │三萬三千七百九十六元 │├────┼──────┼─────────┼─────────────┤│一○四 │乙丙○ │⒎~⒏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⒏~⒏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一○五 │乙壬○ │⒍~⒐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⒏~⒒⒖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一○六 │乙子○ │⒐~⒑ │十張四○○公升 ││ │ │⒑~⒒ │四千七百六十元 │├────┼──────┼─────────┼─────────────┤│一○七 │乙宙○ │⒍~⒏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⒐~⒓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一○八 │馮先謨 │⒍~⒒ │三十五張一四○○公升 ││ │ │⒏~⒈⒊ │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元 │├────┼──────┼─────────┼─────────────┤│一○九 │乙M○ │⒍~⒒ │六十七張二六八○公升 ││ │ │⒏~⒉⒛ │三萬一千八百九十二元 │├────┼──────┼─────────┼─────────────┤│一一○ │乙O○ │⒌~⒑ │三十五張一四○○公升 ││ │ │⒐~⒒ │一萬六千六百六十元 │├────┼──────┼─────────┼─────────────┤│一一一 │乙U○ │⒐~⒒ │三張一二○公升 ││ │ │⒑~⒈⒑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一二 │乙W○ │⒎~⒒ │三十六張一四四○公升 ││ │ │⒑~⒓ │一萬七千一百三十六元 │├────┼──────┼─────────┼─────────────┤│一一三 │丙戊○ │⒌~⒐ │二十四張九六○公升 ││ │ │⒏~⒑⒐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元 │├────┼──────┼─────────┼─────────────┤│一一四 │丙子 │⒎~⒏ │九張三六○公升 ││ │ │⒐~⒓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一一五 │丙丑○ │⒍~⒑ │三十六張一四四○公升 ││ │ │⒐~⒓ │一萬七千一百三十六元 │├────┼──────┼─────────┼─────────────┤│一一六 │丙辰○ │⒍~⒒ │二十九張一一六○公升 ││ │ │⒐~⒓⒙ │一萬三千八百零四元 │├────┼──────┼─────────┼─────────────┤│一一七 │丙R○ │⒍~⒐ │三十張一二○○公升 ││ │ │⒐~⒓ │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一一八 │丙T○ │⒎~⒒ │六張二四○公升 ││ │ │⒐~⒓⒔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一九 │丙Z○ │⒐ │十張四○○公升 ││ │ │⒐~⒑ │四千七百六十元 │├────┼──────┼─────────┼─────────────┤│一二○ │丙○○ │⒎~⒒ │二三張九二○公升 ││ │ │⒎~⒈⒐ │一萬零九百五十八元 │├────┼──────┼─────────┼─────────────┤│一二一 │卯○○ │⒐~⒒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⒑~⒈⒛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一二二 │F○○ │⒎~⒑ │九張三六○公升 ││ │ │⒐~⒈⒖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一二三 │M○○ │⒎~⒓ │七張二八○公升 ││ │ │⒐~⒉⒍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一二四 │O○○ │⒏~⒒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⒑~⒓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一二五 │Y○○ │⒎~⒒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⒏~⒈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一二六 │b○○ │⒐~⒑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⒐~⒓⒎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一二七 │s○○ │⒎~⒐ │二十張八○○公升 ││ │ │⒏~⒒⒙ │九千五百二十元 │├────┼──────┼─────────┼─────────────┤│一二八 │甲壬○ │⒍~⒐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⒎~⒒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一二九 │甲癸○ │⒎~⒑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⒏~⒓⒑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一三○ │甲未○ │⒎~⒓ │九張三六○公升 ││ │ │⒏~⒍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一三一 │甲B○ │⒌~⒒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⒏~⒍⒌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一三二 │甲J○ │⒌~⒒ │一百三十三張五三二○公升 ││ │ │⒏~⒓⒑ │六萬三千三百零八元 │├────┼──────┼─────────┼─────────────┤│一三三 │甲Y○ │⒍~⒑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⒐~⒓⒓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一三四 │乙丁○ │⒎~⒒ │三十二張一二八○公升 ││ │ │⒏~⒓ │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二元 │├────┼──────┼─────────┼─────────────┤│一三五 │乙辛○ │⒋~⒒ │六十三張二五二○公升 ││ │ │⒏~⒈ │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 │├────┼──────┼─────────┼─────────────┤│一三六 │乙午○ │⒐ │三張一二○公升 ││ │ │⒑~⒑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三七 │乙C○ │⒍~⒐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⒏~⒈⒛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一三八 │乙q○ │⒎~⒑ │九張三六○公升 ││ │ │⒑~⒈⒕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一三九 │丙酉○ │⒋~⒎ │三十一張一二四○公升 ││ │ │⒏~⒐⒚ │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六元 │├────┼──────┼─────────┼─────────────┤│一四○ │丙宇○ │⒍~⒒ │二十八張一一二○公升 ││ │ │⒏~⒓ │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八元 │├────┼──────┼─────────┼─────────────┤│一四一 │乙○○ │⒑ │四張一六○公升 ││ │ │⒒~⒒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四二 │辛○○ │⒐ │四張一六○公升 ││ │ │⒒~⒒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四三 │y○○ │⒍~⒏ │八張三二○公升 ││ │ │⒑~⒑⒍ │三千八百零八元 │├────┼──────┼─────────┼─────────────┤│一四四 │甲卯○ │⒋~⒒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⒐~⒈⒔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一四五 │甲K○ │⒎~⒒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⒑~⒈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一四六 │甲W○ │⒌ │三張一二○公升 ││ │ │⒏~⒏⒓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四七 │甲a○ │⒍~⒒ │三十四張一三六○公升 ││ │ │⒏~⒋⒌ │一萬六千一百八十四元 │├────┼──────┼─────────┼─────────────┤│一四八 │甲f○ │⒍~⒒ │六十張二四○○公升 ││ │ │⒒~⒈⒔ │二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一四九 │甲q○ │⒒ │四張一六○公升 ││ │ │⒉⒋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五○ │乙申○ │⒏~⒐ │八張三二○公升 ││ │ │⒒~⒓⒒ │三千八百零八元 │├────┼──────┼─────────┼─────────────┤│一五一 │丙S○ │⒒ │四張一六○公升 ││ │ │⒉⒛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五二 │o○○ │⒎~⒐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⒑~⒓⒋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一五三 │甲辰○ │⒎ │五張二○○公升 ││ │ │⒑~⒋⒍ │二千三百八十元 │├────┼──────┼─────────┼─────────────┤│一五四 │甲亥○ │⒐ │三張一二○公升 ││ │ │⒐⒘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五五 │甲地○ │⒏~⒐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⒑~⒒⒙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一五六 │甲G○ │⒏~⒒ │九張三六○公升 ││ │ │⒏~⒓⒗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一五七 │甲O○ │⒏~⒒ │六張二四○公升 ││ │ │⒑~⒍⒍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五八 │甲u○ │⒏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⒑~⒑⒙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一五九 │乙癸○ │⒎~⒑ │八張三二○公升 ││ │ │⒏~⒒ │三千八百零八元 │├────┼──────┼─────────┼─────────────┤│一六○ │乙R○ │⒏ │五張二○○公升 ││ │ │⒑~⒉ │二千三百八十元 │├────┼──────┼─────────┼─────────────┤│一六一 │乙h○ │⒍~⒓ │七十六張三○四○公升 ││ │ │⒑~⒉⒙ │三萬六千一百七十六元 │├────┼──────┼─────────┼─────────────┤│一六二 │丙卯○ │⒋~⒑ │六張二四○公升 ││ │ │⒐~⒒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六三 │丙D○ │⒑ │六張二四○公升 ││ │ │⒒~⒓⒎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六四 │丙H○ │⒎~⒒ │三十六張一四四○公升 ││ │ │⒐~⒍⒗ │一萬七千一百三十六元 │├────┼──────┼─────────┼─────────────┤│一六五 │丙L○ │⒌~⒑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⒐~⒒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一六六 │丙Q○ │⒐ │三張一二○公升 ││ │ │⒉~⒋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六七 │丙b○ │⒏~⒑ │七張二八○公升 ││ │ │⒑~⒈⒕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一六八 │甲○○ │⒎~⒑ │二十三張九二○公升 ││ │ │⒏~⒈⒘ │一萬零九百四十八元 │├────┼──────┼─────────┼─────────────┤│一六九 │天○○ │⒉~⒒ │三十張一二○○公升 ││ │ │⒏~⒈⒛ │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一七○ │宇○○ │⒎~⒒ │三十張一二○○公升 ││ │ │⒏~⒎⒉ │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一七一 │宙○○ │⒍~⒒ │四十六張一八四○公升 ││ │ │⒐~⒉⒛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一七二 │C○○ │⒍~⒒ │四十張一六○○公升 ││ │ │⒏~⒋⒊ │一萬九千零四十元 │├────┼──────┼─────────┼─────────────┤│一七三 │m○○ │⒏ │四張一六○公升 ││ │ │⒓~⒈⒔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七四 │甲丑○ │⒎~⒐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⒐~⒐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一七五 │甲巳○ │⒍~⒒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⒐~⒐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一七六 │甲戌○ │⒎~⒒ │一百一十五張四六○○公升 ││ │ │⒏~⒈⒙ │五萬四千七百四十元 │├────┼──────┼─────────┼─────────────┤│一七七 │甲E○ │⒎ │四張一六○公升 ││ │ │⒐⒐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七八 │甲n○ │⒍~⒑ │九張三六○公升 ││ │ │⒏~⒓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一七九 │甲r○ │⒎~⒓ │四十一張一六四○公升 ││ │ │⒏~⒊⒒ │一萬九千五百一十六元 │├────┼──────┼─────────┼─────────────┤│一八○ │甲t○ │⒏~⒓ │三十六張一四四○公升 ││ │ │⒑~⒉⒖ │一萬七千一百三十六元 │├────┼──────┼─────────┼─────────────┤│一八一 │乙庚○ │⒍~⒒ │十九張七六○公升 ││ │ │⒎~⒈⒖ │九千零四十四元 │├────┼──────┼─────────┼─────────────┤│一八二 │乙寅○ │⒎~⒒ │一百零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⒏⒔ │四萬八千零七十六元 │├────┼──────┼─────────┼─────────────┤│一八三 │乙戌○ │⒏~⒑ │六張二四○公升 ││ │ │⒐~⒓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一八四 │乙玄○ │⒎~⒑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⒏~⒊⒓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一八五 │乙E○ │⒍~⒒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⒐~⒋⒊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一八六 │乙i○ │⒐~⒒ │五張二○○公升 ││ │ │⒒~⒋⒒ │二千三百八十元 │├────┼──────┼─────────┼─────────────┤│一八七 │乙j○ │⒍~⒑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⒏~⒈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一八八 │乙r○ │⒐~⒓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⒉~⒉⒛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一八九 │丙地○ │⒎~⒑ │五張二○○公升 ││ │ │⒏~⒊ │二千三百八十元 │├────┼──────┼─────────┼─────────────┤│一九○ │丙K○ │⒏~⒒ │十五張六○○公升 ││ │ │⒐~⒈ │七千一百四十元 │├────┼──────┼─────────┼─────────────┤│一九一 │丙c○ │⒍~⒒ │十九張七六○公升 ││ │ │⒐~⒓ │九千零四十四元 │├────┼──────┼─────────┼─────────────┤│一九二 │戊○○ │⒍~⒒ │七十五張三○○○公升 ││ │ │⒐~⒈⒛ │三萬五千七百元 │├────┼──────┼─────────┼─────────────┤│一九三 │玄○○ │⒑~⒒ │四張一六○公升 ││ │ │⒓~⒓⒚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九四 │A○○ │⒐~⒑ │四張一六○公升 ││ │ │⒒~⒈ │一千九百零四元 │├────┼──────┼─────────┼─────────────┤│一九五 │E○○ │⒍~⒓ │一百二十張四八○○公升 ││ │ │⒎~⒋ │五萬七千一百二十元 │├────┼──────┼─────────┼─────────────┤│一九六 │W○○ │⒍ │三張一二○公升 ││ │ │⒈~⒈⒒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九七 │p○○ │⒎~⒒ │三張一二○公升 ││ │ │⒑~⒓⒚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一九八 │甲丁○ │⒍~⒑ │十四張五六○公升 ││ │ │⒎~⒈⒒ │六千六百六十四元 │├────┼──────┼─────────┼─────────────┤│一九九 │甲甲○ │⒍~⒒ │七張二八○公升 ││ │ │⒓ │三千一百三十二元 │├────┼──────┼─────────┼─────────────┤│二○○ │甲D○○ │⒐ │八張三二○公升 ││ │ │⒒~⒈⒊ │三千八百零八元 │├────┼──────┼─────────┼─────────────┤│二○一 │乙宇○ │⒍~⒒ │二十三張九二○公升 ││ │ │⒏~⒉⒔ │一萬零九百四十八元 │├────┼──────┼─────────┼─────────────┤│二○二 │乙I○ │⒌~⒑ │三張一二○公升 ││ │ │⒑~⒓⒕ │一千四百二十八元 │├────┼──────┼─────────┼─────────────┤│二○三 │乙J○ │⒍~⒐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⒏~⒈⒕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二○四 │乙Q○ │⒍~⒐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⒏~⒑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二○五 │乙T○ │⒍~⒑ │五十六張二二四○公升 ││ │ │⒐~⒉⒙ │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六 │乙n○ │⒐ │二張八○公升 ││ │ │⒓⒕ │九百五十二元 │├────┼──────┼─────────┼─────────────┤│二○七 │丙宙○ │⒍~⒐ │四張一六○公升 ││ │ │⒏~⒒⒕ │一千九百零四元 │├────┼──────┼─────────┼─────────────┤│二○八 │方晛煇 │⒉~⒓ │一百零三張四一二○公升 ││ │ │⒏~⒉⒖ │四萬九千零二十八元 │├────┼──────┼─────────┼─────────────┤│二○九 │子○○ │⒍~⒑ │六十九張二七六○公升 ││ │ │⒏~⒓ │三萬二千八百四十四元 │├────┼──────┼─────────┼─────────────┤│二一○ │f○○ │⒏ │六張二四○公升 ││ │ │⒐~⒍⒍ │二千八百五十六元 │├────┼──────┼─────────┼─────────────┤│二一一 │l○○ │⒍~⒐ │四張一六○公升 ││ │ │⒏~⒑ │一千九百零四元 │├────┼──────┼─────────┼─────────────┤│二一二 │甲午○ │⒍ │二張八○公升 ││ │ │⒑⒗ │九百五十二元 │├────┼──────┼─────────┼─────────────┤│二一三 │甲C○ │⒍~⒒ │四十一張一六四○公升 ││ │ │⒏~⒓⒚ │一萬九千五百一十六元 │├────┼──────┼─────────┼─────────────┤│二一四 │甲F○ │⒈~⒐ │四百七十七張一九○八○公升││ │ │⒏~⒓ │二十二萬七千零五十二元 │├────┼──────┼─────────┼─────────────┤│二一五 │甲h○ │⒍~⒐ │十張四○○公升 ││ │ │⒏~⒑ │四千七百六十元 │├────┼──────┼─────────┼─────────────┤│二一六 │甲j○ │⒉~⒒ │一百五十四張六一六○公升 ││ │ │⒏~⒓ │七萬三千三百零四元 │├────┼──────┼─────────┼─────────────┤│二一七 │甲k○ │⒍~⒓ │九十三張三七二○公升 ││ │ │⒎~⒊⒑ │四萬四千二百六十八元 │├────┼──────┼─────────┼─────────────┤│二一八 │甲y○ │⒍~⒓ │一百一十八張四七二○公升 ││ │ │⒐~⒓ │五萬六千一百六十八元 │├────┼──────┼─────────┼─────────────┤│二一九 │乙Z○ │⒎~⒐ │二十張八○○公升 ││ │ │⒏~⒑⒎ │九千五百二十元 │├────┼──────┼─────────┼─────────────┤│二二○ │乙b○ │⒑ │四十四張一七六○公升 ││ │ │⒒~⒓ │二萬零九百四十四元 │├────┼──────┼─────────┼─────────────┤│二二一 │乙d○ │⒎~⒒ │一百零六張四二四○公升 ││ │ │⒏~⒍⒘ │五萬零四百五十六元 │├────┼──────┼─────────┼─────────────┤│二二二 │丙癸○ │⒌~⒓ │一百五十八張六三二○公升 ││ │ │⒏~⒉⒏ │七萬五千二百零八元 │├────┼──────┼─────────┼─────────────┤│二二三 │丙B○ │⒌~⒑ │四十九張一九六○公升 ││ │ │⒐~⒌⒐ │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四元 │├────┼──────┼─────────┼─────────────┤│二二四 │丙F○ │⒐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⒓~⒓⒗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二二五 │丙U○ │⒌~⒎ │二十二張八八○公升 ││ │ │⒏~⒑ │一萬零四百七十二元 │├────┼──────┼─────────┼─────────────┤│二二六 │丙a○ │⒌~⒐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⒏~⒓⒚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二二七 │辰○○ │⒍~⒐ │六十二張二四八○公升 ││ │ │⒐~⒈⒊ │二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 │├────┼──────┼─────────┼─────────────┤│二二八 │亥○○ │⒏~⒑ │十二張四八○公升 ││ │ │⒓~⒉⒊ │五千七百一十二元 │├────┼──────┼─────────┼─────────────┤│二二九 │a○○ │⒍~⒏ │十七張六八○公升 ││ │ │⒎~⒐⒐ │八千零九十二元 │├────┼──────┼─────────┼─────────────┤│二三○ │r○○ │⒑ │二張八○公升 ││ │ │⒋ │九百五十二元 │├────┼──────┼─────────┼─────────────┤│二三一 │甲o○ │⒏~⒒ │十張四○○公升 ││ │ │⒑~⒌ │四千七百六十元 │├────┼──────┼─────────┼─────────────┤│二三二 │甲x○ │⒍~⒑ │八張三二○公升 ││ │ │⒏~⒌ │三千八百零八元 │├────┼──────┼─────────┼─────────────┤│二三三 │乙巳○ │⒍~⒎ │二十四張九六○公升 ││ │ │⒏~⒐⒐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四元 │├────┼──────┼─────────┼─────────────┤│二三四 │乙未○ │⒏ │五張二○○公升 ││ │ │⒐~⒐⒑ │二千三百八十元 │├────┼──────┼─────────┼─────────────┤│二三五 │乙V○ │⒏ │七張二八○公升 ││ │ │⒑~⒈⒊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二三六 │乙p○ │⒍ │十張四○○公升 ││ │ │⒏⒘ │四千七百六十元 │├────┼──────┼─────────┼─────────────┤│二三七 │乙k○ │⒌~⒒ │一百三十四張五三六○公升 ││ │ │⒏~⒈⒊ │六萬三千七百八十四元 │├────┼──────┼─────────┼─────────────┤│二三八 │丙丁○ │⒍~⒐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⒏~⒓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二三九 │丙天○ │⒍ │七張二八○公升 ││ │ │⒏~⒑⒋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二四○ │壬○○ │⒎~⒓ │一百零四張四一六○公升 ││ │ │⒏~⒓ │四萬九千五百零四元 │├────┼──────┼─────────┼─────────────┤│二四一 │J○○ │⒐~⒓ │二十五張一○○○公升 ││ │ │⒑~⒓ │一萬一千九百元 │├────┼──────┼─────────┼─────────────┤│二四二 │P○○ │⒍~⒐ │二十六張一○四○公升 ││ │ │⒏~⒑ │一萬二千三百七十六元 │├────┼──────┼─────────┼─────────────┤│二四三 │S○○ │⒍~⒒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⒎~⒊⒖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二四四 │v○○ │⒏~⒓ │五十六張二二四○公升 ││ │ │⒏~⒓ │二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 │├────┼──────┼─────────┼─────────────┤│二四五 │甲乙○ │⒌~⒑ │二十三張九二○公升 ││ │ │⒏~⒈ │一萬零九百四十八元 │├────┼──────┼─────────┼─────────────┤│二四六 │甲戊○ │⒎~⒑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⒏~⒉⒙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二四七 │甲子○ │⒍~⒓ │一百零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⒉⒙ │四萬八千零七十六元 │├────┼──────┼─────────┼─────────────┤│二四八 │甲天○ │⒎~⒑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⒐~⒓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二四九 │甲A○ │⒍~⒓ │八張三二○公升 ││ │ │⒎~⒈⒏ │三千八百零八元 │├────┼──────┼─────────┼─────────────┤│二五○ │甲I○ │⒎ │八張三二○公升 ││ │ │⒐~⒈⒖ │三千八百零八元 │├────┼──────┼─────────┼─────────────┤│二五一 │甲L○ │⒎~⒑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⒐~⒍⒒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二五二 │甲T○ │⒍~⒑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⒐~⒓⒗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二五三 │甲p○ │⒎~⒓ │四十六張一八四○公升 ││ │ │⒏~⒉⒔ │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元 │├────┼──────┼─────────┼─────────────┤│二五四 │甲z○ │⒎~⒒ │五張二○○公升 ││ │ │⒐~⒓⒗ │二千三百八十元 │├────┼──────┼─────────┼─────────────┤│二五五 │乙K○ │⒎~⒐ │十六張六四○公升 ││ │ │⒏~⒑⒐ │七千六百一十六元 │├────┼──────┼─────────┼─────────────┤│二五六 │乙N○ │⒎~⒑ │七張二八○公升 ││ │ │⒏~⒓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二五七 │乙f○ │⒎~⒒ │三十張一二○○公升 ││ │ │⒏~⒋⒎ │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二五八 │丙G○ │⒎~⒓ │三十張一二○○公升 ││ │ │⒐~⒓ │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元 │├────┼──────┼─────────┼─────────────┤│二五九 │丙I○ │⒎~⒒ │三十一張一二四○公升 ││ │ │⒐~⒓ │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六元 │├────┼──────┼─────────┼─────────────┤│二六○ │丙M○ │⒍~⒒ │三十三張一三二○公升 ││ │ │⒏~⒌⒌ │一萬五千七百零八元 │├────┼──────┼─────────┼─────────────┤│二六一 │己○○ │⒎~⒒ │四十一張一六四○公升 ││ │ │⒐~⒓⒖ │一萬九千五百一十六元 │├────┼──────┼─────────┼─────────────┤│二六二 │B○○ │⒌~⒒ │六十五張二六○○公升 ││ │ │⒐~⒋ │三萬零九百四十元 │├────┼──────┼─────────┼─────────────┤│二六三 │K○○ │⒈~⒑ │六十二張二四八○公升 ││ │ │⒏~⒓ │二萬九千五百一十二元 │├────┼──────┼─────────┼─────────────┤│二六四 │L○○ │⒌~⒒ │一百六十五張六六○○公升 ││ │ │⒏~⒉⒓ │七萬八千五百四十元 │├────┼──────┼─────────┼─────────────┤│二六五 │u○○ │⒎~⒑ │四十二張一六八○公升 ││ │ │⒏~⒓⒓ │一萬九千九百九十二元 │├────┼──────┼─────────┼─────────────┤│二六六 │甲Q○ │⒍~⒑ │十三張五二○公升 ││ │ │⒏~⒓ │六千一百八十八元 │├────┼──────┼─────────┼─────────────┤│二六七 │甲g○ │⒍~⒒ │一百九十五張七八○○公升 ││ │ │⒎~⒋⒐ │九萬二千八百二十元 │├────┼──────┼─────────┼─────────────┤│二六八 │丙辛○ │⒎~⒒ │一百五十五張六二○○公升 ││ │ │⒏~⒋ │七萬三千七百三十元 │├────┼──────┼─────────┼─────────────┤│二六九 │丙午○ │⒍~⒒ │八十張三二○○公升 ││ │ │⒐~⒓ │三萬零八百零八元 │├────┼──────┼─────────┼─────────────┤│二七○ │丙A○ │⒌~⒑ │四十一張一六四○公升 ││ │ │⒏~⒓⒉ │一萬九千五百一十六元 │├────┼──────┼─────────┼─────────────┤│二七一 │丙黃○ │⒏~⒒ │九十一張三六四○公升 ││ │ │⒏~⒓⒓ │四萬三千三百一十六元 │├────┼──────┼─────────┼─────────────┤│二七二 │丙J○ │⒎~⒑ │五十八張二三二○公升 ││ │ │⒐~⒈ │二萬七千六百零八元 │├────┼──────┼─────────┼─────────────┤│二七三 │丙N○ │⒏~⒒ │一百零二張四○八○公升 ││ │ │⒏~⒈⒉ │四萬八千五百五十二元 │├────┼──────┼─────────┼─────────────┤│二七四 │丙丙○ │⒎~⒒ │十八張七二○公升 ││ │ │⒏~⒓⒛ │八千五百六十八元 │├────┼──────┼─────────┼─────────────┤│二七五 │丙庚○ │⒎ │七張二八○公升 ││ │ │⒏~⒐⒍ │三千三百三十二元 │├────┼──────┼─────────┼─────────────┤│二七六 │丙壬○ │⒋~⒎ │十一張四四○公升 ││ │ │⒏~⒐⒍ │五千二百三十六元 │├────┼──────┼─────────┼─────────────┤│二七七 │丙X○ │⒍~⒏ │五張二○○公升 ││ │ │⒏~⒓⒗ │二千三百八十元 │├────┼──────┼─────────┼─────────────┤│二七八 │丙申○ │⒏~⒑ │九張三六○公升 ││ │ │⒒~⒓ │四千二百八十四元 │└────┴──────┴─────────┴─────────────┘附表二:
┌───┬──────┬────────────────────────┐│ 編號 │ 姓 名 │ 油 票 號 碼 │├───┼──────┼────────────────────────┤│一 │3e○○ │Z0000000000號,查無領用資料。 │├───┼──────┼────────────────────────┤│二 │6q○○ │Z0000000000號,由j○○具名領用。 │├───┼──────┼────────────────────────┤│三 │12甲N○ │Z0000000000號,查無領用資料。 │├───┼──────┼────────────────────────┤│四 │21乙o○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二張,由j○○具名領用。 │├───┼──────┼────────────────────────┤│五 │22乙w○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四○號、Z0000000000號、D四二五五九六││ │ │六九一○號、Z0000000000號、D四二五五││ │ │九六六七七四號、Z0000000000號、D四二││ │ │00000000號等十張,均查無領用資料。 │├───┼──────┼────────────────────────┤│六 │26巳○○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九四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四九三││ │ │三一二四號、Z0000000000號等七張,查無││ │ │領用資料。 │├───┼──────┼────────────────────────┤│七 │31地○○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八 │35d○○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九 │48乙u○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十 │55X○○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十一 │56Z○○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等二張,查無領用資料。 │├───┼──────┼────────────────────────┤│十二 │58x○○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十三 │60甲辛○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十四 │61甲宇○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六七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四九五││ │ │七九七四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四││ │ │九五八○三二號、Z0000000000號、D四二││ │ │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D││ │ │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 │ │等十三張,均查無領用資料。 │├───┼──────┼────────────────────────┤│十五 │75乙x○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九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五○九││ │ │五八九五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五││ │ │○九五八七九號、Z0000000000號、D四二││ │ │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D││ │ │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 │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 │ │六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 │ │五四○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五九││ │ │六六九○○號等十九張,雖自八十五年八月九日起至同││ │ │年十月二十九日止,以乙x○名義領用,惟乙x○自八││ │ │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先後請││ │ │有公休、病假、颱風假等未上班。 │├───┼──────┼────────────────────────┤│十六 │98甲Z○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等三張,均由g○○具││ │ │名領用。 │├───┼──────┼────────────────────────┤│十七 │112乙W○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九○號等四張,均由甲宙○具名領用;D四二五五七○││ │ │四三九七號,則由n○○具名領用。 │├───┼──────┼────────────────────────┤│十八 │121卯○○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等二張,查無領用資料。 │├───┼──────┼────────────────────────┤│十九 │132甲J○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二十 │133甲Y○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二一 │137乙C○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二二 │152o○○ │Z0000000000號,查無領用資料。 │├───┼──────┼────────────────────────┤│二三 │154甲亥○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等三張記載無法核對。│├───┼──────┼────────────────────────┤│二四 │168甲○○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等二張,查無領用資料。 │├───┼──────┼────────────────────────┤│二五 │170宇○○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二六 │172C○○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六一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四七一││ │ │二七○○號、Z0000000000號等七張,均由││ │ │陳國財具名領用。 │├───┼──────┼────────────────────────┤│二七 │180甲t○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二九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四七一││ │ │二六○二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四││ │ │七一二五八一號等八張,均由陳國財具名領用;D四二││ │ │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等二││ │ │張,則由C○○具名領用。 │├───┼──────┼────────────────────────┤│二八 │181乙庚○ │Z0000000000號,由宇○○具名領用。 │├───┼──────┼────────────────────────┤│二九 │190丙K○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等三張,由甲巳○具名││ │ │領用;Z0000000000號,則由甲○○具明領││ │ │用。 │├───┼──────┼────────────────────────┤│三十 │191丙c○ │Z0000000000號一張由丙K○具名領用;D││ │ │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 │ │等二張由甲○○具名領用;Z0000000000號││ │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 │ │三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 │ │七六五號等五張均由乙j○具名領用。 │├───┼──────┼────────────────────────┤│三一 │195E○○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等二張,查無領用資料;Z0000000000號││ │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等四張均由玄○○具││ │ │名領用。 │├───┼──────┼────────────────────────┤│三二 │201乙宇○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等三張,查無領用資料││ │ │。 │├───┼──────┼────────────────────────┤│三三 │212甲午○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等二張無法辨識由何人具名領用。 │├───┼──────┼────────────────────────┤│三四 │213甲C○ │Z0000000000號一張,由丙a○具名領用。│├───┼──────┼────────────────────────┤│三五 │214甲F○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五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六三○││ │ │五四八六號、Z0000000000號、D四二六六││ │ │三○五六七二號、Z0000000000號、D四二││ │ │00000000號等十張,均由林祖福具名領用。 │├───┼──────┼────────────────────────┤│三六 │225丙U○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六一號、Z0000000000號等五張,均由林慶││ │ │雲具名領用。 │├───┼──────┼────────────────────────┤│三七 │230r○○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八六號、Z0000000000號、D四二五五四三││ │ │二五四一號、Z0000000000號、D四二五五││ │ │四三二五六七號、Z0000000000號、D四二││ │ │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D││ │ │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 │ │、Z0000000000號等十四張,均係於八十五││ │ │年七月二十日,以「r○○」名義領用,惟r○○乃八││ │ │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始自三民東區清潔隊改調前金區清潔││ │ │隊駕駛。 │├───┼──────┼────────────────────────┤│三八 │231甲o○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三九 │240壬○○ │Z0000000000號一張,由J○○具名領用;││ │ │Z0000000000號一張,則由吳秋明具名領用││ │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D││ │ │0000000000號、Z0000000000號││ │ │等二張,由甲子○具名領用。 │├───┼──────┼────────────────────────┤│四十 │241J○○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等二張由v○○具名領用;Z0000000000││ │ │號一張,由S○○具名領用;Z0000000000││ │ │號一張,由甲子○具名領用。 │├───┼──────┼────────────────────────┤│四一 │242P○○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一六號等四張,均查無領用資料。 │├───┼──────┼────────────────────────┤│四二 │247甲子○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等三張,均由錢昌甫具││ │ │名領用。 │├───┼──────┼────────────────────────┤│四三 │253甲p○ │Z0000000000號、Z0000000000││ │ │號、Z0000000000號、D00000000││ │ │三五號、Z0000000000號、D四二五五九四││ │ │九四四六號、Z0000000000號、D四二五五││ │ │九四九四五四號、Z0000000000號、D四二││ │ │00000000號等十張,均於八十五年九月刪除紀││ │ │錄,查無其他領用資料。 │├───┼──────┼────────────────────────┤│四四 │273丙N○ │Z0000000000號一張,查無領用資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