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被 告 乙○○按在商標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提出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茲查,本件被告乙○○認告訴人甲○○○○總會註冊登記之商標,有違反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之原因,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對告訴人註冊之商標,向主管機關申請評決其註冊為無效,此有商標評定理由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收據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自應於評定商標專用權之評決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月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