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同年五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復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凌晨四時八分許,駕駛其岳母蔡秀美所有無編號之白色舢舨船,自高雄縣崎漏安檢站報關出海作業,於同日(二十一日)凌晨五時許,抵達高雄興達港西方外海約二百公尺處捕漁時,適有一艘不知名深藍色小貨輪靠近,其上一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表明欲雇用甲○○替其運送私運進口之管制物品未稅洋菸,運送入港後將船停在港口航道內之蚵寮內即可離開,會有一名綽號「阿發」之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於同日(二十一日)晚上七時許會前往處理,並於同日(二十一日)晚上十時許再到蚵寮處,該名綽號「阿發」之不詳姓名之人會給予其新台幣(下同)一萬元之報酬,甲○○貪圖不法利益,明知該未稅洋菸係未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私運進口之走私物品,竟與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運送走私物品入港之犯意連絡,答應為其載運,並將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藏置於該舢舨船內預供檢查船艙是否漏水之檢查口內,以規避安檢,並於同日(二十一)上午十時三十分許,運送上開未稅洋菸至高雄縣崎漏安檢站報關入港,停泊於高雄縣興達火力發電廠前航道一千公尺處,以待「阿發」之人前往處理,嗣於同日(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人員接獲線報前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其緝獲時完稅價格為五十三萬零七百六十元之私運進口管制物品未稅洋菸。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四海巡隊及台灣省菸酒公賣局臺南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查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進出港檢查簿、漁業執照、漁舢舨船執照各一份、照片三幀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扣案可佐,而上開未稅洋菸緝獲時之完稅價格為五十三萬零七百六十元,已逾十萬元管制進口物品公告數額,則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九十年七月十九日關緝字第九00六0六八二號函在卷可稽,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罪。又被告甲○○與上開深藍色小貨輪上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前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同年五月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前科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共同參與走私犯行,嚴重影響國家稅收且助長走私之風,運送私運進口之未稅洋菸,數量非少,情節非輕,惟念其僅為貪圖小利,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係該不知名成年男子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本件被告並未另犯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罪,與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須犯該條例之罪時,始依該條款併宣告沒收之規定不符,檢察官請求依該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未稅洋菸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 榮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月 二十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懲治走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菸 類│數 量 │完稅價格(新台幣) │├────────┼─────────┼───────────┤│DAVIDOFF CLASSIC│三千五百包 │八萬九千一百十元 │├────────┼─────────┼───────────┤│峰牌 │一萬四千五百包 │四十一萬三千二百五十元│├────────┼─────────┼───────────┤│MILD SEVEN │二千包 │二萬八千四百元 │├────────┼─────────┼───────────┤│總 計│二萬包 │五十三萬零七百六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