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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身患高血壓病症,於看守所中血壓常高達二百五十度,雖經看守所內醫師長期診治,但未見起色有性命之虞,為此聲請准予停止羈押保外就醫。

二、查聲請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共犯在逃亦有勾串之虞,非予羈押,有礙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二月二十七日、四月十七日各延長羈押二月。

三、聲請人身體健康情形經本院向台灣高雄看守所加以函查,據其回覆:經查被告甲○○經醫師診療為高血壓症,目前按時治療中,暫無立即保外就醫之需要,有台灣高雄看守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高所昆衛字第四四八號函一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保外就醫,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黃三友

法官 涂裕洪法官 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掌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