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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0六七號),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查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何清富法 官 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忠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裁判案由:搶奪
裁判日期:200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