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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30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一五號

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被告因能源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 啟 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