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О一五號
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被告因能源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 啟 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