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被 告 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案件(民國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罪嫌重大,且因連續犯傷害罪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明 中
法 官 簡 志 瑩法 官 李 淑 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馮 欽 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