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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被 告 甲○○聲 請 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榮作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查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等罪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並經本院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予以禁止接見通信,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郭佳瑛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美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0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