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五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洋菸壹仟壹佰陸拾包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萬客隆量販店附近,向綽號「阿彬」不詳姓名之男子,以每條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至二百六十元不等之價格,所販入如附表所示之菸類,均係私運進口未貼有專賣憑證之未稅洋菸,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多次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之自強夜市內以每條洋煙二百五十元至三百元之不等價格,向不特定人兜售營利,嗣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九時十五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共計一千一百六十包(完稅價格共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六元)。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供承不諱,復有查獲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及現場查獲相片二張附卷可稽,而查獲之洋菸完稅價格為二萬二千一百八十六元亦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關緝字第九一0六0三七二號函存卷足參,此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未貼專賣憑證洋菸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可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與「菸酒稅法」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上開二法施行後,專賣制度雖已經廢止,惟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尚未公布廢止,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依然有效存在,法律既無變更,自不生選擇適用之問題,是仍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論處。又四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於四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曾經修正公布一次)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係以當時包括高雄市在內之台灣省所屬各縣市為施行區域,高雄市於六十八年七月一日改制為直轄市後,此項法律施行區域並未改變,在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上開條例仍應繼續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二三九號解釋在案。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之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侵害菸類市場之健全發展,減少國家正常之稅收,且助長不法走私歪風,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扣案香菸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如附表所示之洋煙一千一百六十包,係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定經查獲之物品,應依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吳宏榮法 官 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掌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 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附表:
┌────┬───────────┬────────┐│ 編號 │未貼專賣憑證洋煙名稱 │ 數量(包) │├────┼───────────┼────────┤│一 │SEVEN-STARS │ 九○ │├────┼───────────┼────────┤│二 │SILVER-STARLET │一一○ │├────┼───────────┼────────┤│三 │MILD-SEVEN │三三○ │├────┼───────────┼────────┤│四 │MILD-SEVEN-LIGHTS │ 七○ │├────┼───────────┼────────┤│五 │大衛杜夫(LIGHTS)白 │一二○ │├────┼───────────┼────────┤│六 │大衛杜夫(CLASSIC)黑 │二八○ │├────┼───────────┼────────┤│七 │峰 │一五○ │├────┼───────────┼────────┤│八 │CASTER(卡斯特) │ 一○ │├────┴───────────┴────────┤│合計共一千一百六十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