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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1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七二0號),本院高雄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普通庭以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參仟包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曾於民國九十年二月間,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並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仍不知警惕,其明知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不得販賣或持有,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許,在高雄市○○路公園附近,以每條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元之價格,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源」之男子販入未貼專賣憑證之未稅洋菸共三百條,並在相同地點,以每條二百元之價格連續販與不特定人牟利,總共賣出二十餘條,嗣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八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路「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地下室停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未稅洋菸(完稅價格六萬三千五百十五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未稅洋菸三千包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未稅洋菸之完稅價格為六萬三千五百十五元,亦有查獲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扣押物品表一份附卷可稽,又有照片二張附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不得販賣,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以營利之目的販入並賣出上開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核其所為,係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之規定處斷。被告多次販賣未貼專賣憑證洋菸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本院於裁判時,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尚未公布廢止,被告所為上開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依然有效,法律既無變更,自不生選擇適用之問題,被告所為,仍該當於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已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並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又犯本件,自不宜再為拘役之寬典,扣得未貼專賣憑證之洋菸為三千包,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如主文所示之洋菸三千包,應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五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

(刑罰 (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一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手工製造菸類' 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造之菸類、 酒類者。

二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種植菸草、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酒母或專供

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捲菸紙,印製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者。

三 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四 違反第九條之規定,設置菸草試驗場、菸葉乾燥室或其他專供菸草產製之一切設備者。

五 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販賣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或酒類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沒收、沒入)違反本條例規定經查獲之左列物件,沒收或沒入之:

一 菸酒。

二 製造酒類之白粞、紅粞、及酒母。

三 供製造菸酒所用之機械或捲菸紙。

四 菸酒之商標包裝紙或其他憑證。

五 其他有關菸酒原料或裝置之器物。

六 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附表: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1 │大衛杜夫香菸(classic) │一千五百十││ │ │包 │├──┼──────────────┼─────┤│2 │大衛杜夫香菸(lights) │二百四十包│├──┼──────────────┼─────┤│3 │Silver starlet │二百五十包│├──┼──────────────┼─────┤│4 │七星香菸(Seven) │二百五十包│├──┼──────────────┼─────┤│5 │峰香菸 │三百包 │├──┼──────────────┼─────┤│6 │MILD seven │二百五十包│├──┼──────────────┼─────┤│7 │Caster │二百包 │└──┴──────────────┴─────┘

裁判日期:200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