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九九號),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經查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廢止,法律既已廢止販賣未貼專賣憑證菸類之刑罰,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吳 宏 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