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八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0三八號)及請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煙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有詐欺、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之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明知「DAVIDOFF」、「長壽 LONG LIFE」商標圖樣分別係由「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MILDSEVEN」、「峰MI-NE」、「SEVEN STARS」商標圖樣均係由「日本香菸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核准享有商標專用權,專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十八類菸、菸草、生煙、雪茄、小雪茄、香煙、煙絲、嚼煙及鼻煙等商品,均在專用期限之內,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及販賣私煙之概括犯意,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蔡」之成年男子,以每包新台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購入意圖欺騙他人而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專用圖樣之仿冒香菸一批,先將之藏放在高雄市○○區○○路○○○號旁之鐵皮屋內,伺機以每包三十元之價格載運至高雄市之各大菜市場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十分許,甲○○在上址搬運仿冒私菸時違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私菸。甲○○經檢察官訊問交保飭回後,又承前開概括犯意,購入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將之藏匿於高雄市○鎮區鎮○路二0八之三號,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中午十二時許,請求不知情之丙○○駕駛E5-7539號小貨車搬運仿冒香菸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香菸。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報告及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訴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乙○○與證人丙○○證述之情節相符,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香菸均係仿冒品,有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與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鑑識回函共二紙、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91營字第37號與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91營字第108號函、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內埔煙廠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91)內煙試字第一二0六號函附卷可稽。此外,並有現場相片十四紙在卷可參,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仿冒香菸扣案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緣我國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放寬菸酒產銷限制,及為符合經濟自由化潮流,推動菸酒專賣改制,制定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以取代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作為菸酒管理及課稅之依據。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由行政院以臺九十財字第○六九六七一號令,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0二0三0號公布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失效。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係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以一販賣行為犯之並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專用權,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之洋菸,對社會經濟公平發展及我國貿易形象影響甚鉅,及其犯罪動機、所得利益、販賣數量、對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及商譽之影響及營業損失,損害合法廠商之權益,且於本案審理期間再為同類之犯行,難謂有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仿冒洋菸均屬被告所有,為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又均係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私菸,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及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均有沒收之規定,惟本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重論處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罪,依主從刑一致之原則,應依據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人移請併案審理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七七號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為警查獲販賣私煙之犯行,與本件業經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亦併此說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春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附表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晚間五時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旁鐵皮
屋查獲被告甲○○持有之仿冒香煙┌───┬─────────────┬──────────┐│編 號│品 名 │數 量 (包) │├───┼─────────────┼──────────┤│一、 │大衛杜夫牌 DAVIDOFF │1500 │├───┼─────────────┼──────────┤│二、 │峰牌 MI─NE │3600 │├───┼─────────────┼──────────┤│三、 │七星牌 MILD SEVEN │3000 │├───┼─────────────┼──────────┤│四、 │長壽 │4800 │└───┴─────────────┴──────────┘附表二: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高○○○鎮區鎮○路二0八之三號
前查獲被告甲○○持有之仿冒香菸┌───┬─────────────┬──────────┐│編 號│品 名 │數 量 (包) │├───┼─────────────┼──────────┤│一、 │大衛杜夫牌 DAVIDOFF(白)│2380 │├───┼─────────────┼──────────┤│二、 │峰牌 MI─NE │10390 │├───┼─────────────┼──────────┤│三、 │七星牌 SEVEN STARS │1110 │├───┼─────────────┼──────────┤│四、 │大衛杜夫牌 DAVIDOFF(黑)│600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