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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34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仿冒「長壽LONG LIFE」香菸共計肆拾肆包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高雄縣○○鄉○○村○○○路○○○號「八八超商」負責人,其知悉「長壽LONG LIFE」香菸(下稱「長壽」香菸)之商標圖案,係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下稱菸酒公賣局)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各種煙、煙草等商品,且尚在專用期間內,未經授權不得使用該商標,而上開香菸在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且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菸,依法不得販賣,然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底,明知二名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拿至上開「八八超商」向甲○○表示欲換取飲料之「長壽」香菸五條,係未經授權於同一商品上使用相同於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之註冊商標圖樣,足與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產銷之真品相混淆之商品,且亦屬未經許可產製或輸入之私菸,竟基於意圖轉賣營利之概括犯意,以其店內所販售之飲料五箱向該二名男子換取上揭仿冒「長壽」之香菸五條,再先後以每包新台幣(下同)三十五元之售價將該仿冒「長壽」香菸販賣予不特定之人牟利。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十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長壽」之香菸共計四十四包。

二、案經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且「長壽LONG LIFE」商標圖案,係台灣省菸酒公賣局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各種煙、煙草等商品,現尚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有智慧財產局商標圖形查詢資料一份在卷可證,而為警查扣之「長壽」香菸經取樣鑑定結果,確認屬仿冒品及私菸之情,亦有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內菸品字第三七二五號函一份附卷可稽,足徵查扣之「長壽」香菸係屬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及私菸無誤,此外並有現場相片二幀、查扣之仿冒「長壽」私菸相片五幀在卷可參及仿冒「長壽」私菸共計四十四包扣案為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以及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私菸及販賣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各加重其刑。又被告係以一販賣行為而觸犯上開二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之私菸,足以影響課稅公平,且擾亂國內菸品價格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經濟及我國貿易形象,然念其販賣數量僅私菸五條,數量非多,侵害程度非高,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查被告先前於七十九年間雖曾因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確定,並於八十年八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惟於該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其因貪圖利益,一時失慮,致罹罪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扣案之仿冒「長壽」香菸共計四十四包,均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家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
裁判日期:20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