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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34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四三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男 五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律師

王進勝律師許乃丹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劃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劃法
裁判日期:2003-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