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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3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當日即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並經證人即被告所陳明現居住之偉仁安養中心職員證稱於收受判決原本當日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即轉交現仍居住於該處之被告甲○○屬實。乃被告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始以未收受判決書原本為由請求補發判決書而提起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世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