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弘鍵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弘鍵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於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一份,㈡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㈢證人許國明之證詞在卷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