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 人 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三年之處分確定,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至靜和醫院燕巢分院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經治療後病情已有改善,言談可切題,無不當之行為,情緒尚平穩,達出院標準,靜和醫院燕巢分院並聲請免繼續執行(申請出院),有前開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六日靜醫分字第0三三四號函一份在卷足稽,而認為上項監護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有關資料為證,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信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