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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主文中所處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一年之處分確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治療後,目前精神病症寬解,精神狀況穩定,建議改為門診追蹤治療,有前開醫院九十一年四月四日高市凱醫成字第○九一○○○一五八六號函附卷可稽,而認為上項監護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有關資料為證,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九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寰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