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桂 美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金 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