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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6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0六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嗣經受刑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經該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上訴駁回確定。經查:該受刑人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其執行此項強制工作處分已滿二年三月,且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有該所函送之相關資料在卷可憑,並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前開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 正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裁判日期:200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