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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8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九十年執字第八0五八),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刑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八四五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並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無執行刑之必要,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處遇成效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裁判日期:200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