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0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等條例案件,尚有殘刑二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六四四一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