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妨害家庭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高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