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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3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一七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物及廣告貼紙玖仟壹佰張、木質橡膠章貳拾柒枚、廣告派發路線手冊貳本,均沒收之。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英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雯琪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