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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3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保安處分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經本署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其執行此項強制工作處分已逾一年六月以上,且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均得二十二分以上,成績優良,有該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泰所教字第0九一000三九九七號函及受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等資料在卷可憑,核其所請,與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因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前開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誠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