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9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五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十五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法矯字第0九一000八九七六號),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 純 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孝 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