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五號 自 訴 人 乙○○被 告 丙○○ 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 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裁判案由:恐嚇得利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