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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4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三賢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呂郁斌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乙○○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偽造幣券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信伍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等
裁判日期:200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