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乙○○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常業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周玉群法 官 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