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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8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常業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邱基峻法 官 邱泰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慧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