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邱麗妃莊雯琇被 告 丙○○右 一 人 周村來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被 告 甲○○右 一 人 黃進祥選任辯護人 江順雄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丙○○及甲○○三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渠等所犯罪嫌重大,且渠等所犯偽造國幣犯行部分,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家 光
法 官 林 靜 梅法 官 吳 俊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