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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參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且其所犯偽造國幣犯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延長羈押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麗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等
裁判日期:200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