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其所犯偽造國幣犯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執行羈押,嗣並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同年三月二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孫啟強法 官 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麗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