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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6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 訴 人 乙○○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選任辯護人 邱麗妃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罪嫌重大,且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偽造幣券罪,其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嗣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同年八月六日、同年十月三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三次在案(嗣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因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六月,迄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期滿)。

二、茲本院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其所犯最重本刑非屬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之規定,不受僅得延長羈押三次之限制,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曾鴻文法 官 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麗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等
裁判日期:200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