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男 二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莊雯琇律師被 告 丁○○ 男 二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被 告 乙○○ 男 二被 告 甲○○ 男 二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建雄律師
黃進祥律師江順雄律師被 告 戊○○ 男 三選任辯護人 洪千琪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樹村
法 官 林意芳法 官 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