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 文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二人均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所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偽造幣券罪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調查、審理,應予羈押並禁見,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已無禁止接見之必要,並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解除禁見),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瑜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