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寅○○
癸○○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黃建雄律師被 告 卯○○
庚○○原名:陳朝甲○○戊○○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丑○○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9208號、第28551 號、第24502 號、89年度偵字第214 號、第275 號、第320 號、第2806號、第2939號、第4088號、第4089號、第6499號、第4937號、第7723號、第8562號、第9261號、第13501 號、第16113 號、第16237 號、第16654 號、第28284 號、第2833
4 號、90年度偵字第5170號、第7512號、第163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寅○○、癸○○、卯○○、庚○○、甲○○、戊○○、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寅○○(原名:己○○)與其妻癸○○,及友人卯○○
(原名:盧泳勳;後改名:子○○)、庚○○(原名:陳朝柏)、丁○○(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為孫立本)均明知設立壬○○○○業有限公司之目的,係以收取訂金之方式吸金,到達一定金額時宣布倒閉、捲款而逃,竟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87年9 月間,在臺中市○○區○○路○○○ 號共同經營該公司,由寅○○擔任公司負責人,癸○○擔任財務經理,卯○○擔任業務部經理,庚○○擔任業務部襄理,丁○○擔任講師,共同以預售有折扣之市面上各種新車為名目,向欲購車之消費者詐取訂金,並以之為常業。渠等詐財方式係以「鼎盛車業俱樂部」之名義招收會員,先後在臺北、桃園、嘉義、臺南、高雄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廣招不知情之業務員,並以高額獎金誘使業務員吸收會員,將會員分為經濟卡、銀卡、金卡、白金卡之等級,加入經濟卡須先繳新臺幣(下同)26萬5,000 元費用(含入會費1 萬5,000 元及訂金25萬元),即可購買市價66萬以下之車輛,加入銀卡須先繳33萬元(含入會費3 萬元及訂金30萬元,即可購買市價66萬至150 萬元之車輛,加入金卡須先繳45萬元(含入會費5 萬元及訂金40萬元),即可購買市價150 萬至300 萬元之車輛,加入白金卡先繳52萬元(含入會費7 萬元及訂金45萬元),即可購買市價300 萬元以上之車輛,且會員可用市價68折至85折之價格購買市面之各種車輛,惟交車時間國產車為00天,進口車則為105 天,在交車前3 日須繳清車款,因其出售價格均較市面新車低10餘萬至100 萬元不等,以此方式吸引欲購車之消費大眾,又為消除社會大眾之疑慮,在創設銷售初期,均按期交車,致使購車消費者輾轉推傳,爭相購買。然因渠等向各廠牌購車之價格均與市價相若,亦即每部車虧損10餘萬至100 萬元不等,被告寅○○等人乃趁訂車與交車之75天至105 天時間差距,藉吸收會員收取之訂金以彌補先前賣車之損失。以該公司每月銷售300 輛估計,每輛訂金約30萬元,每月可收取9,000 萬元訂金,交車時間約3 個月,則至少收取2 億7,000 萬元,渠等為累積訂金以達詐財之目的,乃延長交車時間達4 個月甚至半年,或以退還訂金之方式減少虧損,爭取時間差距,並安撫購車之消費者,然已引起購車者之疑慮而陸續發生糾紛,總計該公司接獲訂車2,800 餘輛,其中650 餘輛退訂,故先後共吸收6 億餘元。經被害人即消費者C○○、宙○○、宇○○、F○○、D○○、G○○、亥○○、盧正淵、玄○○、巳○○(起訴書誤載為朱「柏」川)、申○○、戌○○、丙○○(起訴書誤載為徐「建」邦)、天○○、E○○、H○○、午○○、地○○、黃棟樑、黃○○提起告訴,且仍有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即消費者交付訂金後未取得車輛,亦未受退還訂金。
㈡被告甲○○係該公司高雄營業部課長,明知公司係以收取訂
金之方式向社會大眾詐財,仍與被告己○○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同一手法詐取消費者之訂金並以之為常業,並在該公司業務研討會上提出將客戶依難易敷衍之程度分為A 、B 、C 三級,以延長公司吸金時間,且建議業務員勿出售車輛與民意代表或媒體人物,以免內情曝光。適有被害人乙○○於88年4 月間加入鼎盛俱樂部成為會員,被告甲○○向其訛稱一次訂18部車有68折之折扣,並贈送2 部車,致被害人乙○○陷於錯誤,陸續訂購66部車,交付訂金1,090 萬元;與被害人劉國源於88年5 月31日訂購裕隆汽車一部交付訂金20萬元;及被害人劉素紋訂車後,該公司及被告甲○○均一再推拖,上開被害人始知受騙,乃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寅○○、癸○○、卯○○、庚○○、丁○○、甲○○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㈢被告寅○○明知上開收取之訂金不得擅自予以挪用,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另起業務侵占之概括犯意,將部分訂金挪為己用,以其及癸○○之名義陸續購買房地8 筆、汽車11輛及其他用途之消費,共計3,000 餘萬元,因認被告寅○○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㈣被告戊○○明知被告寅○○等人上開不法犯意聯絡,竟仍基
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受僱在該公司擔任會計,幫助為上開行為,另基於幫助業務侵占之犯意,任由被告寅○○將公司資金挪為己用,因認被告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犯,及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之幫助犯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式,為其判斷之基礎;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且以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53年台上字第65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上字第67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詐欺取財罪,以主觀上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客觀上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亦著有46年台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有未依約定本旨履行者,在社會一般交易經驗上常見之原因非一,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在負債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可盡予認為係屬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況刑法上詐欺罪之立法意旨,係以禁止於經濟行為中使用不當之方法得利為規範目的,而經濟行為因其行為本質及類型,於交易領域中有其特有之行為特性,法律原則上固應保障交易秩序,惟於具體案例中,亦應顧及交易雙方為交易行為時,是否有具體情事,足認其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而應予以制裁,否則,經濟行為本身原寓有不同程度之不確定性或交易風險,交易雙方本應自行估量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以作為其判斷之參考,除具上開違反詐欺罪之具體情事外,非謂當事人之一方未依約履行責任,即應成立詐欺罪;再者,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縱使被告不為履行所附債務,仍為民事上問題,尚不得在無具體證據之情況下,僅憑債務不履行之單純違反債信狀態,而遽認被告自始即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96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3號、96年度上易字第662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97 號、97年度上易字第807 號判決意旨併參);末按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係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105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寅○○、癸○○、卯○○、庚○○、甲○○、丁○○均共同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與被告寅○○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及被告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罪嫌與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6 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之幫助犯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乙○○、劉國源、C○○、宙○○、宇○○、F○○、D○○、G○○、亥○○、盧正淵、玄○○、巳○○、申○○、戌○○、丙○○、天○○、E○○、H○○、午○○、地○○、黃棟樑、黃○○之證述,及扣案鼎盛公司大小章各1 枚、世華商銀中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26本、磁片11片、帳本4 冊、解讀電腦磁片內資料1 本、存證信函1 夾、鼎盛公司交車確認單8 冊、人事資料15冊、會議紀錄、差旅收據、會員申請書、新進人員面試紀錄、購車預約書、開會紀錄、同仁通訊錄各1 冊、退訂車資料1 箱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寅○○、癸○○、卯○○、庚○○、甲○○、丁○○固坦承被告寅○○於87年8 月間在上址設立鼎盛車業開發有限公司,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由癸○○掛名財務經理,卯○○擔任業務部經理,庚○○擔任業務部襄理,甲○○擔任高雄營業課長,丁○○擔任講師,並以「鼎盛車業俱樂部」之名義招收會員,將會員依經濟卡、銀卡、金卡、白金卡各等級繳交會費,即可用市價85折左右之價格購買銷售市面之各種車輛,且國產車交車時間為75天,進口車則為105 天之事實;與被告寅○○另坦承有將公司帳戶內部分存款以自身及被告癸○○名義陸續購買房地、汽車及其他用途之消費,共計3,000 餘萬元之事實;及被告戊○○固坦承在該公司擔任會計,並聽從被告寅○○指示將公司帳戶內存款領出供作被告寅○○消費用途之事實,惟均堅決否認有何常業詐欺取財、業務侵占或幫助常業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寅○○辯稱:伊成立「鼎盛車業俱樂部」之目的,係冀望以會員制之方式作各類汽車經銷商之汽車託售,參加會員之消費者可透過壬○○○○業有限公司,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買到汽車,與獲得汽車市場資訊、汽車保養、維修、貸款、賽車、周邊零件提供等服務,契約並明訂會員購車後1 年內轉讓之限制,藉此增加該公司之銷售量,提升知名度,成為一龐大之汽車銷售實體,能以長期穩定之訂單為基礎,一方面與各車商專案合作,由該公司負責業務員之獎金、人事管理,另方面讓消費者透過該公司向車商購得較便宜之汽車,改變以往消費者單獨購車之消費習慣,故該公司成立第1 年雖有虧損,然此虧損過程係在預期中,俟打響知名度,獲得穩定客源,自第2 年開始就能取得汽車經銷商給予更優惠之折讓,蓋汽車經銷商為取得製造商提供之台數獎金以賺取利潤,勢必給予該公司更低之折讓優惠,該公司便能降低成本,再藉由消費者貸款購車之佣金、會員收費、汽車保險、零件等周邊服務來沖銷虧損及達到獲利,伊為了彌補公司虧損,還以自己名義向胞妹陳妙如、友人林崇寶、李淑瑾等人共借款約1 億9,000 萬元,匯入公司帳戶內,確保訂車消費者權益,公司自成立迄於88年11月23日被檢察官搜索前,總計收受2,000 多筆訂單,已交付1,040 輛汽車,退訂935 筆,雖尚有428 輛未交車,然公司於遭搜索前未曾有跳票紀錄,係因遭檢察官搜索、扣押資金,才無法退訂,也無法順利交車,且伊自公司領出使用之3,000 餘萬元,並未超過伊投入公司之自有資金,實無侵占公司款項之意思等語;被告寅○○之辯護人則以:寅○○確係以如其所述之創新方式營業,具有獲利可能性,始終為其於警偵審供述一致,並完成鼎盛俱樂部硬體設備之情相符,復有裕唐、順益、三菱等汽車公司交易發票,與日盛、安泰、寶島、中國等商業銀行貸款、佣金、貸款利率資料,及其提出之惠農專案等書證可稽,核與當時各家車廠都成立自己融資公司來牟利之環境相吻,至會計師鑑定報告所計該公司之收款淨額與卷內帳目明細不符,報告認該公司無法獲利之詞亦未考慮折讓成數、貸款、保險佣金、俱樂部會費等收入,應不可採,又倘其有詐欺取財之犯意,何必將訂金退還退訂之消費者,又何以任令消費者將購車大部分款項直接匯給汽車經銷商,再者其所述之獲利方式為商業機密,其餘員工僅知概要,彼此當無犯意聯絡等語,為被告寅○○辯護。被告癸○○辯稱:公司成立時,伊還在空軍總部上班,因為公司缺一個人擔任股東,伊是寅○○之配偶才掛名股東與財務經理,根本未參與業務運作,伊於88年3 月退伍、4 月懷孕,就一直待在家中等語;被告癸○○之辯護人則以:癸○○於88年3 月間退伍後即在家待產,00年00月生產,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業務、決策,且扣案證物、文件亦無其裁示、簽名、薪資紀錄等文件,核與證人戊○○所述相符,其亦無犯意聯絡等語,為被告癸○○辯護。被告卯○○辯稱:伊係依公司規定,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賣車給消費者,藉此增加公司賣車數量,當消費者要退訂時,都會同意退還訂金,公司所簽訂之契約大部分都有履行交車義務,已交車1,000 多輛,伊實際經手的40幾筆絕大多數也都有交車,直到資金被檢察官扣押時,營運才發生問題,伊還私下出錢賠償消費者等語。被告庚○○辯稱:伊以市價85折價格售車,經手消費者向公司訂車數量約70輛,其中60幾輛有順利交車,訂金約購車總價之3 成,都有按規定繳回公司,公司對未能如期交車之客戶都會詢問是否願意等待或退訂,故伊經手之契約沒有交車糾紛,又雖然公司處於虧損狀態,但寅○○表示日後可以會費及與汽車經銷商間關係營運下去,伊才繼續向消費者收取訂單,未交車的部分都是公司被搜索後才無法交車等語。被告甲○○辯稱:伊僅擔任課長,執行公司業務,任職中所收款項都繳回公司,公司確實有交車給消費者,絕無詐欺之意思,甚至伊自己也墊了一些款項進公司,到現在都拿不回來,之所以建議公司不要與民意代表等人簽約,是因為公司當時有遲延交車的情形,結果消費者找民意代表來施壓,而被害人乙○○訂了很多車是想作業績以進入公司當主管,並把車輛轉賣賺價差,與公司規定不符等語。被告卯○○、庚○○、甲○○之辯護人則以:渠等均按照公司規定收款,交由出車部門交車,也實際看到公司有順利交車給消費者,直到公司被搜索、扣押,且資金被凍結,才無法順利交車,並無詐欺犯意等語,為渠等辯護。被告戊○○辯稱:伊單純依寅○○指示製作帳目、報表,沒有跟消費者接觸,公司於營運期間總共接獲消費者訂單2,000 多筆,退訂數量數百筆,已交車約1,000 多輛,未交車數百輛,公司處於虧損狀態,寅○○表示日後可用佣金與會費來彌補虧損,還向陳妙如等人借貸存入公司帳戶,所以當寅○○指示伊提領公司帳戶內2 、3,000 萬元時,伊雖曾質疑過,然寅○○表示那些都是他自己的錢,伊才任由寅○○將錢領出,但有如實記載在帳冊上等語;被告戊○○之辯護人則以:其擔任會計係聽從負責人指示執行職務,且負責人係公司實際出資者,又有借款入公司帳戶,不能認為其有幫助犯罪之意思等語,為其辯護。被告丁○○辯稱:伊僅因曾借過寅○○錢,且本身挺喜歡車子,寅○○讓伊擔任股東、講師,有薪資可領,算是抵債的一種方式,所以伊沒有實際參與經營,何況伊直到91年7 月才退伍,平常都是利用假日去公司幫忙作雜事等語;被告丁○○之辯護人則以:丁○○並非原始股東,亦未參與業務經營,若如起訴書所說其與寅○○有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則原始股東豈不是均應有詐欺犯行,何況丁○○只是掛名,應無詐欺犯行等語,為其辯護。
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已如前述;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如後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均據本院於調查證據程序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於準備程序中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113 頁、卷九第68、190 頁),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亦無不當取供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六、經查,本件被告寅○○係於87年8 月20日,在臺中市○○區○○路○○○ 號1 樓,設立壬○○○○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 號)後 ,自任負責人,擔任總經理,其妻癸○○曾掛名財務經理,友人卯○○擔任業務部經理,友人庚○○擔任業務部襄理,丁○○掛名講師,戊○○則擔任會計,而該公司營業項目為汽車零售、零件配批發、仲介服務、會員卡發行等業務,先後在臺北、桃園、嘉義、臺南、高雄等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以「鼎盛車業俱樂部」之名義招收業務員,提供獎金鼓勵吸收會員,將會員分別依繳納會費額度分為經濟卡、銀卡、金卡、白金卡不同等級,可以市價68折至
85 折 不等價格購買汽車,約定交車時間國產車約為75天,進口車約為105 天等情,業據證人即該公司客服部經理辰○○、臺北辦事處業務員邱仲鴻、臺北辦事處業務課長黃溪松於警詢時、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 37 號卷宗第38至42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宗第100 至103 、124 、127 頁),復有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73頁),並有扣案該公司人事資料15冊、會議紀錄1 冊及客戶訂、退車資料一箱可資佐證,且為被告寅○○、癸○○、卯○○、庚○○、甲○○、丁○○、戊○○始終自承明確一致,是客觀上被告寅○○等人確有成立該公司,作為仲介角色,以相較於消費者直接向汽車經銷商購買汽車較便宜之價格,令市場上為數眾多之消費者願向該公司訂購汽車,並支付訂金給該公司,達成低價、大量促銷營運模式之事實,應以認定。茲應審酌者,係此一營運模式客觀上是否為被告寅○○等人施用之詐術、有無使被害人即消費者陷於錯誤,及主觀上有無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爰將得心證之理由析述如下:
㈠壬○○○○業有限公司自87年8 月間成立營運起,迄88年11
月23日遭搜索、扣押前止,於此一營運期間內,擔任仲介角色,總計接受消費者預定購買汽車合計2403輛,預收款項合計6 億7,370 萬1,200 元,其中有935 輛退訂,退訂款項合計為1 億8,131 萬5,681 元,而上開預購且未退訂之汽車1,
468 輛(2,403- 935=1,468),俟交車日屆期,該公司將款項支付給汽車經銷商,另由消費者將尾款匯入汽車經銷商或交由該公司匯給汽車經銷商後,汽車經銷商即出車給消費者,已實際履約交車1,040 輛,履約率為70% (1,040/1,468=70%) ,交車出款合計5 億6,554 萬5,540 元等情,業據被告即該公司負責人寅○○、會計戊○○迭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供述一致,復有該公司87年11月1 日至88年11月24日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出車廠牌統計表、88年6 月至11月簽約資料數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4 號卷宗第7 至9 頁、見本院卷九第30頁),及本院將上開證物送往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逐筆累計扣案帳冊內支票登記簿所載退訂款項所得鑑定結果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472 至480 頁),並有扣案之磁片21片、帳冊4 本、該公司6 至9 月交車確認單共7 冊、前述客戶訂、退車資料1 箱及該公司分類明細帳「預收貨款」、「進貨- 出車款」綠皮影本1 本可資佐證,而上開分類明細帳、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扣案證物均係該公司內部每日基於實際收支款項、執行人員所為之紀錄,可信度極高,應堪採信。至上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雖記載該公司收受車款總額為9 億4, 369萬8,404 元,然未見有何計算過程,亦為被告寅○○否認,本院自無以核對其累計過程,難認其累計之總額屬實,附此敘明。本院復將分類明細帳內所載「進貨-出車款」款項與該公司所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現改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乙存帳戶(下稱3836號帳戶)、00000000000 號乙存帳戶(下稱3999號帳戶)、00000000000 號(下稱3989號帳戶)甲存支票帳戶收支明細逐一核對,果能將上開「預收貨款」入帳於3836、3999號帳戶,俟以語音轉帳等方式入帳於3989號帳戶後,以該公司名義轉帳支出或開立支票供汽車經銷商以提示支票臨櫃提領之方式來支付購買汽車所需款項,此一前後資金流動軌跡互為勾稽相符,且上開「進貨- 出車款」綠皮影本內記載之消費者名稱亦與扣案證物中該公司於88年營運期間已交車資料所載消費者訂購之車輛相符(見本院卷九第140 至157 頁),而上開3989號帳戶於88年11月23日為警搜索扣押前之營運期間內未曾有過退票紀錄之事實,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97年6 月20日國世中港字第9700 00097號函所附上開帳戶交易明細、98年1 月21日國世中港字第980000025 號函、98年2 月10日國世中港字第980000036 號函、本院98年2 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及出車款與3989號帳戶日期、金額、買主核對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115 至277 頁、卷七第156 至161 、208 頁),足見被告寅○○等人於該公司營運期間,確有將消費者支付之款項轉付給汽車經銷商,以履行對消費者之債務內容。本院又審酌消費者確曾透過該公司與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廠牌汽車經銷商有汽車、汽車零組件之買賣關係,有得力興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23日、裕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2 月12日、6 月4 日、7 月2 日、9 月13日、10月4 日、11月5 日、11月10日、98年5 月19日、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11月8 日、98年2 月4 日、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7 月5 日、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年4月21日統一發票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陳孟雅98年
4 月22日傳真函、壬○○○○業有限公司88年6 月4 日向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8 日向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誠龍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25日向進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8年6 月8 日向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訂購汽車之交車確認單、上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網路資料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02 至323 頁、卷四第439 頁、卷七第125 至127 、232 、243 至247 、
25 3至254 、265-1 至265-10頁),堪信為真。又該公司僅係作為仲介角色,並非各該汽車經銷商之買賣契約買受人,自無與上開汽車經銷公司之買賣紀錄,是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6年11月12日96順汽總字第0040號函及上開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98年2 月4 日回函所謂無與該公司之買賣紀錄等語,不足以證明與該公司無往來之事實(見本院卷四第421頁),附此敘明。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319號審理另案被告即該公司業務員吳嘉豐、劭仲鴻因此涉犯詐欺一案時,曾調閱其等經手車輛之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並抽樣訊問證人即購車之消費者,皆顯示消費者均確實順利購車,無購車糾紛等具體事實,此觀該院無罪確定判決書1份自明(見本院卷九第271 頁),核與前開本院細繹互核卷附書證所得心證相符。況本件被害人於審理期日到庭表示意見時,言及之所以向該公司訂車之緣由,皆係透過曾訂車並順利拿到車之友人介紹(見本院卷十第167 至170 頁),益加足徵消費者確實透過該公司訂車而順利取車一事無疑。參以該公司於87年間設立時,均有為其員工參加勞工保險,並依法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97年12月1 日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70047906號函所附壬○○○○業有限公司87至89年間銷售額、稅額申報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勞工保險局97年11月26日保承資字第09760586860 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97年11月20日健保中承一字第0970091393號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75至77 -2 頁),本院復逐一檢視扣案證物,均為壬○○○○業有限公司之會議紀錄、帳冊、存摺、客戶退訂表、出車表、預約書、員工資料、會員資料等內容(見本院卷七第233 頁),與一般經營商業活動之公司並無二致。公訴意旨雖舉該公司業務部曾有文件記載禁止出車給民意代表或媒體人物,認被告等人係為免犯行曝光等語,然本院細繹該文件內容並非一律禁止業務員與上開特殊行業消費者簽約,而係記載須先知會公司,且其記載「爾後」等語,足見非始終禁止,而係曾發生糾紛,始為此一考量,又該文件所建議禁止簽約消費者,復包括黑道背景、家境入不敷出、信用貸款有疑慮者,此有業務部報告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239 頁),況該公司之出車名單內亦不乏曾任主播、藝人之消費者(見上開「進貨- 出車款」綠皮影本88年5 月28日、7 月13日、7 月15日等出車款支付紀錄),均核與被告甲○○所辯相符,是其所辯堪以採信。凡此種種,均足見被告寅○○等人於收受消費者訂單訂金後,實際確有為與各該汽車經銷商間汽車、零件買賣等正當業務行為,並將訂金支付給汽車經銷商,以完成交車之交易,未見有何公訴意旨所謂打算累積一定金額捲款潛逃之事證,是被告寅○○、癸○○、卯○○、庚○○、戊○○、甲○○、丁○○及渠等辯護人前述所辯自屬可採,客觀上難認渠等有何施用詐術之手段。
㈡又按刑法上所稱詐欺取財罪,係以被害人因此陷於錯誤為要
件,已如前述,則本院次應審酌本件是否有「被害人」及「被害人是否因被告寅○○等人所為而有認知與實情不一致」之事實。本件公訴意旨係以如前所示告訴人C○○等人為被害人,經查,證人即被害人C○○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8 月2 日向寅○○訂一輛喜美轎車,付訂金20萬元,寅○○開了張20萬元支票給伊,本約好2 個月後交車,結果沒有交車,開立88年12月15日支票也沒兌現等語,復有證人C○○與被告寅○○於88年10月6 日簽立之切結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61號卷宗第3至5 頁)。證人即被害人宙○○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
5 月7 日付給寅○○訂金25萬元,訂一輛廠牌HONDA 汽車,卻遲未交車,寅○○開的支票也跳票等語,復有鼎盛車業會員購車預約書鼎盛預字第2382號、鼎盛公司開立發票日89年
1 月25日、面額25萬元、受款人宙○○之支票、臺中市票據交換所89年1 月29日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937號卷宗第10至13頁)。
證人即被害人宇○○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10月6 日透過業務員湯士堂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2月3 日交車,伊遂於88年11月23日將尾款匯清,詎料屆期未交車等語,復有88年10月6 日購車預約書、亞太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089號卷宗第1 至7 頁、本院卷十第167 頁)。證人即被害人F○○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9年1 月13日付給鼎盛公司業務員庚○○58萬4,000 元,約定於89年1 月26日交車,卻未交車,庚○○於89年2 月2 日交付之寅○○開立之本票亦未兌現等語,復有鼎盛車業會員購車預約書鼎盛預字第5323號、鼎盛公司開立發票日89年2 月2 日、面額58萬4,
000 元、受款人F○○之本票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1830號卷宗第8 至12頁)。
證人即被害人D○○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稱:伊透過業務員劭仲鴻向寅○○之公司購車,約定於88年12月15日交車,不僅未交車,該公司開立給福特汽車經銷商伊繳交訂金同額之支票亦跳票等語,復有88年9 月14日購車預約書、鼎盛車業收據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26 798號卷宗第2 、13頁、89年度偵字第7723號卷宗第24至28頁、本院卷十第168 頁)。證人即被害人G○○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1月2 日透過業務員庚○○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9年2 月2 日交車,伊遂於88年11月17日匯款56萬4, 000元,屆期不僅未交車,寅○○於89年2 月2 日開立作擔保之本票亦跳票等語,復有88年11月2日購車預約書、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被告寅○○開立之本票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2299號卷宗第12至14、19至20頁)。證人即被害人巳○○、申○○固於偵查中提起告訴稱:渠等與G○○遭寅○○詐欺,寅○○於89年2 月2 日開立之本票亦未兌現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2421號卷宗第1 至3頁)。證人即被害人亥○○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0月24日向鼎盛公司購買廠牌HONDA 之汽車,總價金73萬元,約定89年1 月20日交車,伊遂於88年10月24日先支付訂金30萬元,於89年1 月10日匯清尾款,豈料屆期未交車,該公司雖有開立給汽車經銷商支票,亦已跳票等語,復有88年10月24日購車預約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831 號卷宗第8 至12頁)。證人即被害人盧正淵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0月7 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2月21日交車,伊遂於88年11月22日付清全部款項,詎料屆期未交車等語,復有88年10月7 日購車預約書、收據各
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6
113 號卷宗第1 至6 頁)。證人即被害人玄○○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7 月15日透過業務員劭仲鴻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0月5 日交車,屆期竟不交車,找理由拖延等語,復有88年7 月15日購車預約書、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974號卷宗第22至24、30至32頁)。證人即被害人戌○○固於偵查中證稱:伊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9年1 月30日交車,至今仍未交車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02 號卷宗第30頁)。證人即被害人丙○○固於偵查中委請其妻宋淑芬提出告訴稱:伊於88年2 月7 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7月間交車,屆期未交車,寅○○開立發票日為88年12月17日之支票亦跳票等語,復有88年2 月7 日購車預約書、鼎盛公司88年12月17日支票、臺中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 號卷宗第1 至9 頁)。證人即被害人天○○固於偵查中提出告訴狀及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8 月14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8年10月28日交車,屆時付清尾款給鼎盛公司後,伊有跟車商聯繫,車商說確實有訂這部車,但因為還沒收到尾款,所以不能交車,過幾日後鼎盛公司竟人去樓空、案件爆發等語,復有88年8 月14日購車預約書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499號卷宗第1至2頁、本院卷十第168 頁)。證人即被害人E○○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10月19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89年1 月29日交車而未交車,復有88年10月19日購車預約書、收據、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款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939號卷宗第1 至
6 頁、本院卷十第169 頁)。證人即被害人H○○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9 月14日向鼎盛公司訂車,先支付訂金30多萬元,約定於88年12月2 日交車,伊並於88年11月29日付清尾款40多萬元,寅○○竟未交車等語,復有88年9 月14日購車預約書、中華商業銀行88年9 月20日、11月29日匯款委託證明條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20 號卷宗第1 至3 頁、本院卷六第59至63頁、本院卷十第169 頁)。證人即被害人午○○固於偵查中以告訴狀指稱:伊於88年10月7 日以65萬9,000 元向鼎盛公司購買市價77萬6,000 元、廠牌HONDA 之汽車,伊先支付訂金30萬元,約定於89年1 月3 日交車,88年11月間已陸續有媒體報導該公司詐騙買車人,伊遂未再支付尾款,該公司於89年1 月間亦未交車等語,復有刑事告訴狀、88年10月7 日購車預約書、車輛預約收據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9208 號卷宗第165 至
172 頁)。證人即被害人地○○固於偵查中以告訴狀指稱:伊於88年8 月5 日由丈夫楊文郎向鼎盛公司購車,先支付訂金33萬元,約定於88年10月20日交車,該公司未如期交車,答應退還訂金,然開立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戶頭、發票日為89年2 月25日之支票屆期亦跳票等語,復有刑事告訴狀、88年8 月5 日購車預約書、世華聯合商業銀行88年8 月5日匯出匯款回條、89年2 月25日支票、臺中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612 號卷宗第1 至8 頁)。證人即被害人黃棟樑固於偵查中以告訴狀及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稱:伊於88年10月21日向鼎盛公司購車,約定於89年1 月6 日至20日間交車,竟未如期交車,復有刑事告訴狀、88年10月21日購車預約書各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28 334號卷宗第1 至3 頁、本院卷十第170 頁)。證人即被害人黃○○固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10月10日向鼎盛公司購買廠牌三菱之汽車,先支付訂金26萬5,000 元,約定88年
12 月 底交車,伊並於88年11月25日匯尾款26萬5,000 元,然該公司未如期交車等語,復有88年10月10日購車預約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10號卷宗第9 至14頁)。證人即被害人劉素紋固於偵查中提出告訴稱:伊於88年9 月8 日預約,約定88年11月23日交車,屆期卻未獲交車或退款(見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卷宗第
7 至10頁)。足見上開被害人等確實有向該公司訂車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惟壬○○○○業有限公司前述帳戶內存款於89年11月26日已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予以凍結,有該署
89 年11 月26日雄檢銅宿88偵2855 1字第79435 號函1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8551 號卷宗第6 頁)。而被告寅○○開立與被害人C○○、宙○○、地○○之支票到期日既分別為88年12月15日、89年1 月25日、89年2 月25日,此觀上開切結書、支票之記載自明,且壬○○○○業有限公司約定交車給被害人宇○○、F○○、D○○、G○○、巳○○、申○○、亥○○、盧正淵、戌○○、E○○、H○○、午○○、A○○、黃○○、劉素紋,及開立本票作為退款給巳○○、申○○之時點,既均在壬○○○○業有限公司於89年11月23日遭檢察官指揮員警執行搜索、扣押,及該公司前述帳戶內存款於89年11月26日經檢察官予以凍結之後,加以該公司於遭受搜索、扣押同時,聯合報等知名媒體紛以大幅版面、斗大標語報導被告寅○○等人以低價銷售之「吸金」手法詐騙消費者,此有新聞剪報影本
3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57、58頁),而該公司又係以俱樂部名義吸收消費者繳納會費、預繳訂金成為會員,再向汽車經銷商下訂單,已如前述,則衡諸常情,當遭受司法偵查機關予以搜索、扣押,導致公司信譽普遍受到社會上一般人之質疑,且流動現金亦遭凍結之際,對外必然喪失再收受會員會費、訂金之機會,原已向汽車經銷商磋商之訂單亦無法繼續實現,原約定支付款項給該公司之消費者亦因憂慮無法順利取得汽車而不願履行契約,對內則引起上述借貸與公司資金之債權人、被告兼該公司股東寅○○等人之恐慌,而無法藉由對外舉債或增資之方式來履行契約,甚至該公司在臺北、桃園、嘉義、臺南、高雄各地之業務員亦將擔心無法領到薪資、獎金而不再為公司效力,是焉能期待被告寅○○等人仍能於88年11月23日之後履行全部購車預約單之義務?至被害人玄○○、丙○○、天○○約定交車時點雖在88年11月23日之前,然證人玄○○實於88年11月17日方結清尾款,業據證人即壬○○○○業有限公司業務員邱文鴻證述明確,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偵字第4974號對邱文鴻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可憑,與證人天○○於88年11月間始結清尾款,時間點均接近該公司遭搜索、扣押之時點,且被告寅○○確有開立支票給被害人丙○○,係因帳戶遭凍結始無法兌現亦如前述,自不能此等遲延履行即謂被告寅○○等人有何詐欺犯行。本院復審酌該公司自87年8 月間即已營運,累計收受訂單高達2,000 多筆,而上開提出告訴之被害人在數量上佔極少數比例,預定之交車時間亦多集中在該公司為警搜索、扣押後,核與被告寅○○等人所辯大部分都有交車、沒交車的也有退款等語相符,並與扣案證物中退訂資料一箱相符(見本院卷七第233 頁)。衡諸常情,倘被告寅○○等人有如起訴書所指故意藉口收受訂金後,拖延交車以累積訂金,何以未見87年8 月至88年11月間大量消費者提出告訴?則上開被害人之所以未能取得汽車之原因,究為被告寅○○等人或與被害人接洽之業務員故意拖延,或該公司業績營運不善,抑或因公司帳戶遭凍結之結果,已非無疑,而無從認定被告寅○○等人有何致使前述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事實。又被害人劉國源固於偵查中稱係於88年5 月31日向該公司訂車,約定88年8 月31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等語,有
89 年1月26日刑事告訴狀1 份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2806號卷宗第1 至3 頁),然該公司已與被害人劉國源成立和解,約定退還訂金,並開立88年11月24日支票面額20萬元、30萬元各1 張兌現,有切結書及支票各2 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02 號卷宗第26至29頁),是尚難單憑其所述債務不履行情形,遽以認定被告等人之詐欺犯行。起訴書雖另舉被害人乙○○向該公司訂車未獲交車等情,認被告寅○○等人涉犯上開罪嫌,經查,證人即被害人乙○○固於本院審理中稱:伊不是鼎盛公司業務員,只是單純向該公司大量訂車,才想進公司監督,伊於88年4 月至8 月間共訂購66輛車,訂金都已繳清,後來沒有如期交車,也只退還不到3 分之1 之訂金,該公司只交車給媒體、政府官員、黑道,故意詐欺一般消費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3 至188 、287 至288 頁),然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對購車動機究為代朋友買車、作投資用或供己用之動機有所反覆(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四字第9451號卷第18至20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6號卷宗第71至76頁),且其確實有參與該公司招攬客戶、接受訂單等業務內容,業經證人即消費者鍾禮光、證人即乙○○之秘書羅淑貞證述明確,復有消費者徐智強、歐明興等客戶授權書、預約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6號卷宗第88至10
2 頁),而渠等與被告寅○○等人及被害人乙○○並無冤隙,所言堪以採信,足見被害人乙○○有參與該公司業務,非僅一般消費者,且衡諸常情,汽車係耐久財,倘非轉售他人,何以訂購數目高達數十輛?是被告甲○○前揭所辯,堪以採信,被害人乙○○所為與該公司明文消費者不能轉售之規定不符,不能因此認為被告甲○○係明知不願意交車仍收受訂金。況被害人乙○○於前揭警詢時亦自承未繳付尾款,後來直接到臺中總公司找寅○○退訂,有拿到發票日為9 月間之支票,有順利兌現,寅○○於88年11月20日又開出23張發票,總額660 萬元,每張發票日間隔1 星期之支票給伊,就沒有兌現等語,本院審酌該公司之支票於警搜索前沒有跳票紀錄,已如前述,是亦不能認被告寅○○係故意不予兌現。
此外,本院遍查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甲○○有如公訴意旨所稱向被害人乙○○訛稱大量訂購可以享68折還贈送汽車等語,被告甲○○亦始終堅詞否認。從而被害人乙○○未能順利取車或退款一事,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不能認為係被告等人詐欺所為。綜上,本件告訴人固均有支付訂金後未獲交車或退款之事實,然均不能認定被告等人之犯行,已臻明確。
㈢起訴書所載如附表所示300 餘位向壬○○○○業有限公司訂
車之其餘被害人,其中編號第1 至7 、9 至13、19、21至22、24至30、32至48、50至52、54至58、60至63、66、69、71至72、75、78至81、83至87、89至90、92至96、98、101 至
110 、115 至118 、120 至121 、125 至127 、129 至131、133 至135 、137 至139 、141 至149 、151 至154 、15
6 至161 、163 至165 、167 、170 至174 、176 至179 、
181 至187 、189 、191 至201 、203 至205 、207 、209至215 、218 至228 、230 至234 、236 、238 至239 、24
1 至246 、248 至251 、254 至261 、264 至292 、295 、
2 98至300 、303 至304 、307 至310 、312 至314 、316至325 、327 至332 、334 至340 、342 至348 、350 、35
2 至355 、357 至363 、365 至366 、368 、370 之被害人,經本院以附表內既有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逐一電詢或函知,均未能順利聯繫被害人,遍查卷附資料亦查無該人聯絡方式,或雖有聯繫上,但該人表示未曾向該公司訂車,是本院無從得知渠等與本件被告寅○○等人涉犯罪嫌有何關聯。
且編號第18、119 、122 、216 、217 、253 、315 、341、351 、372 、373 號被害人雖表示有向該公司訂車,然亦同時表示有順利取車或獲得退訂款,非如起訴書所指仍未交車或未獲退訂;又編號第8 、23、65、70、77、88、175 、
235 、252 、301 、302 、305 、326 、364 、371 、374號被害人均表示預定交車時間係該公司為警搜索、查扣見報後等語,及附表編號第162 、356 號被害人表示當初並未繳清尾款乃未獲交車等語,是均難認被告寅○○等人有何致使前述被害人陷於錯誤之事實。而附表編號第14、16、20、49、53、59、64、67、70、78、82、91、97、99、100 、111至114 、119 、122 、128 、132 、140 、166 、188 、20
2 、206 、208 、229 、237 、247 、263 、293 、294 、
296 、297 、302 、306 、333 、349 、356 、367 號所示之被害人雖皆表示未實際拿到退訂款,然渠等被害人亦均表示有退訂,其中編號第20、166 號被害人更進一步表示有拿到退訂支票但跳票等語,編號第229 號被害人表示有拿到本票但沒去提示等語,茲本院審酌該等被害人既已與該公司約定退訂,該公司自無交車之義務,且退訂時該公司係開立支票作為擔保,有扣案證物退訂資料可憑,而該公司支票帳戶於檢察官凍結前未有何退票紀錄,已如前述,則上開被害人之所以未能拿到退訂款,究因被告故意不履行,抑或因帳戶被凍結、公司復虧損,方無法償還,容有疑問,自不能逕將未獲退訂款項一事遽指為被告寅○○等人之詐欺手段。至附表編號第68、168 、169 、190 號之被害人雖表示沒有辦理退訂等語;編號第73號之被害人未表示匯款後不獲交車;編號第150 號被害人表示該公司業務員屆期未交車後仍持續與其接洽;編號第240 號被害人表示其尚未繳納尾款時,該公司即為警搜索扣押,均未有具體情事足見被告等人有何捲款潛逃之事實,亦無法形成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以上均見附表所示及本院卷八第122 頁以下公務電話紀錄)。至附表編號第15、17、31、74、76、136 、155 、180 、262 、
311 、369 、375 至382 號被害人即本件告訴人,渠等交易情節無法形成本院認定被告寅○○等人詐欺犯行之論證,已如前述,於此不贅,附此敘明。
㈣壬○○○○業有限公司於87年8 月設立時,原股東除被告寅
○○、庚○○外,另有趙福瑞、徐忠義、何佳穎,於87年9月間變更股東為被告寅○○、癸○○、卯○○、庚○○、丁○○5 人,當時資本額為100 萬元,每人平均出資20萬元,其中被告庚○○之出資額由被告寅○○代墊,日後以被告庚○○支薪資償還,被告丁○○實際上未支出,係以其於86年11月間借給被告寅○○之150 萬元來抵充,被告癸○○實際上亦未出資,該公司復於88年增資1,000 萬元,變更資本為1,100 萬元,分別登記為被告寅○○710 萬元、被告癸○○
300 萬元、被告卯○○20萬元、被告庚○○60萬元、被告丁○○為10萬元等情,業據被告寅○○、癸○○、卯○○、庚○○、丁○○於警詢時、偵查中供承一致(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刑大偵四字第9451號卷第1 至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4 號卷宗第3 至4 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599號卷宗第90至91頁),復有前述營利事業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六第73頁),是被告寅○○、癸○○、卯○○、庚○○、丁○○皆以自身名義成為壬○○○○業有限公司之股東,並分別投入不等比例之資金而成為股東,就渠等各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被告寅○○更委託被告戊○○或親自迭於87年11月6 日匯款1, 000萬元、284 萬5,000 元,於87年12月
8 日現金存款145 萬元,於87年12月14日現金存款301 萬8,
000 元,於87年12月18日現金存款119 萬元,於87年12月29日匯款1,037 萬3630元,於88年1 月7 日匯款1,290 萬4,80
0 元,88年1 月30日現金存入800 萬元、700 萬元,88年3月5 日現金存入104 萬元,88年1 月12日匯款1,030 萬元,88年8 月10日匯款213 萬元,皆入帳於前述3836號帳戶內;被告寅○○另分別向證人即其友人林崇寶借款於88年5 月8日借款200 萬元,88年6 月9 日借款100 萬元,88年6 月18日借款130 萬元,88年7 月9 日借款115 萬元,88年7 月18日借款100 萬元,88年9 月11日借款200 萬元,88年9 月17日借款159 萬元,皆由證人林崇寶以開立支票之方式入帳於前述3836號帳戶內,始終為被告寅○○供述一致,及證人林崇寶、證人即共同被告戊○○結證明確,復有證人林崇寶華南銀行豐原分行88年5 月8 日、6 月9 日、6 月18日、7 月
9 日、7 月18日開立之支票、鼎盛車業業主投資統計資料各
1 紙、3836號帳戶存摺明細、3836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前述得力興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林崇寶96年11月23日回函、林崇寶97年12月29日回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39頁、卷五第117 至190 頁、卷七第18頁、卷十第121 頁)。
且被告寅○○亦曾於壬○○○○業有限公司營運期間,向其胞妹陳妙如借款,於88年3 月19日分別由陳妙如匯款120 萬元、陳妙如之夫郭昭麟匯款780 萬元、郭昭麟之母郭林螺卿匯款100 萬元,及郭昭麟之胞弟郭力豪於88年9 月7 日匯款
330 萬元,皆入帳於被告寅○○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陳妙如另於88年8 月28日開立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
330 萬元之支票2 紙與被告寅○○,此有陳妙如、郭昭麟、郭林螺卿、郭力豪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書影本各1 紙、陳妙如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支票影本2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151 、152 頁)。本院審酌上開存摺明細與交易明細係金融機構依照存、匯款予以紀錄,有極高度之證明力,上開支票、匯款書亦均蓋有金融機構之戳章,復與存摺、交易明細之時點、金額、帳號勾稽相符,又上開現金存款部分雖無相關書證可證明資金來源,然經本院細繹卷內被告寅○○前述帳戶交易明細資料,並無被告寅○○領出款項再另行存入以製造不實資金來源之現象,且上開借入之金額均為上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與前述分類明細帳中「預收貨款」內所示消費者為購車所匯入之數十萬元小額資金者明顯不同,足見上開資金均係被告寅○○自壬○○○○業有限公司以外,如證人林崇寶、陳妙如、郭昭麟、郭林螺卿、郭力豪等人所取得之新資金來源,供作自身生活開銷及該公司營運期間所需經費。總計被告寅○○以自有資金投入部分為7,025 萬1,
430 元(1,000 萬+284萬5,000 元+145萬元+301萬8,000 元+119萬元+1,037萬3, 630元+1,290萬4,800 元+800萬元+700萬元+104萬元+1,030萬元+213萬元=7,025 萬1,430 元);向證人林崇寶借貸1,004 萬元投入該公司(200 萬+100 萬+130萬+115萬+100萬元+200萬元+159萬元=1,004 萬元);向其胞妹陳妙如等人借貸1,990 萬元(12 0萬+780萬+100萬+330萬元+330萬元+330萬元=1,990 萬元),合計被告寅○○以上開途徑取得並匯入該公司帳戶內之資金即高達1 億19萬1,430 (7,025 萬1,430 +1,004萬+1 ,990 萬=1 億19萬1,430 元)。而衡諸常情,被告寅○○、卯○○、庚○○、丁○○等人既以自身名義成為公司股東,並投入資金,被告寅○○更不斷將前述數筆資金上百萬元之資金匯入該公司帳戶內,其中不乏向胞妹陳妙如借貸之巨額資金,成為該公司資產之一部,而為債權人即訂車之消費者債權之總擔保財產,則殊難想像被告寅○○等人主觀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暗藏「宣布倒閉、捲款而逃」之心理狀態?又倘被告寅○○有此心理狀態,何以猶不斷向友人、胞妹借款投入該公司,致使自己將來遭受財產散盡、負債累累,且面對親友嚴厲責難之窘境?參以,被告寅○○於77年間自國民中學畢業後,進入空軍機械學校,畢業後曾任飛機機械士、空運班長等職,於87年11月15日以上士六級退伍;被告卯○○於73年間自高級中學畢業後,進入陸軍軍官學校,畢業後曾任副連長、人事官、聯絡官等職,於88年2 月1 日退伍;被告庚○○自80年間進入空軍通信電子學校,畢業後擔任空用電子士,於88年11月3 日退伍;被告丁○○於69年間自國民中學畢業後,進入空軍通信電子學校,畢業後任職空軍修護補給大隊,於91年7 月2 日即該公司於88年11月間經搜索扣押逾2 年後始退伍等情,有台中縣後備指揮部97年6 月23日後中縣動字第0970003959號函、97年6 月18日後中動字第0970003267號函所附兵籍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五第72至93頁),而壬○○○○業有限公司係於87年8 月間設立,已如前述,足見被告寅○○、卯○○、庚○○、丁○○分別於任職壬○○○○業有限公司之前,或參與該公司經營之際,均長期在軍中服務任職,有正當職業,並受軍事法律規範,則殊難想像被告寅○○等人主觀上有何準備「宣布倒閉、捲款而逃」之心理狀態。再者,壬○○○○業有限公司係於88年11月23日為警搜索,並於同年月26日為檢察官凍結帳戶,已如前述,經本院細繹該公司前開分類明細帳內「進貨- 出車款」明細、3989號甲存帳戶交易明細,可見該公司於88年10、11月間即為警搜索前1 、2 月間,仍持續將款項轉入該3989號帳戶內供支票執票人提示,亦持續有交車、支出款項給汽車經銷商之紀錄,甚至該公司經搜索、扣押後,身為員工之被告卯○○、甲○○仍自行墊款款項以退還訂金或履行之事實,亦有代償明細、證人即消費者B○○切結書、證人即消費者陳右昌回函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29 至131 頁、卷九第130 頁)。此外復查無任何被告寅○○等人有於為警搜索前將公司資產予以變賣或公司帳戶內存款頻繁、大筆匯出之證據,是該公司營運仍無異狀,更難認被告寅○○等人有何準備「宣布倒閉、捲款而逃」之心理狀態。足見被告寅○○等人及辯護人所辯均與卷內證據及常理相符,而無從認定渠等主觀上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
㈤被告寅○○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始終供稱其設立
壬○○○○業有限公司,係因在空軍基地服務時經管車輛業務,對車商毛利成本、經營、獲利模式有所瞭解,退伍後乃以「鼎盛車業俱樂部」此一汽車市場上新型態營運模式創業,計畫於公司87年8 月設立迄88年12月止為第一階段,以低於汽車市價之價格仲介加入俱樂部之消費者向汽車經銷商購車,吸引市場上欲購買各廠牌汽車之廣大消費者群加入俱樂部成為會員,創造知名度,並提供仲介零組件、保險、汽車貸款等服務,藉此大批消費者群之訂單向汽車經銷商議價,降低購車成本,同時收取消費者群之會員入會費用,再於第二階段即89年1 月起,仲介已購買汽車之消費者群,與即將購買汽車之消費者群,向金融機構辦理低利貸款,並抽取貸款佣金,作為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不僅能沖銷第一階段之虧損,更能保有盈餘,因為汽車貸款利潤相當可觀,此從日產有裕融、福特有福灣、豐田有和潤、中華賓士有東洋、賓揚、泛德有高林等各家代理商旗下均有自家融資公司可見一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2 至277 頁),復有鼎盛車業營運計畫及實踐簡報、汽車配件、零件市場調查清冊、鼎盛汽車俱樂部照片、設計圖、被告寅○○98年7 月20日回函、汽車經銷商制度、數量、各家汽車貸款相關資料及網路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14 至323 頁、卷七第253至254 頁、卷九第40至60、198 、200 、201 、209 至219、232 至268 頁)。至前揭會計師鑑定報告雖謂該公司無法獲利云云(見本院卷四第474 頁),然本院細繹該報告純以該公司與消費者約定售車價格與一般市價之毛損加上人事開銷等成本為立論基礎,未考慮被告寅○○等人所述汽車通路及周邊產業存在之台數、折讓、獎金、保險、退佣等特性納入考量,其所為無法獲利之結論委無可採。茲本院審酌該公司俱樂部之營運模式,屬於商業活動之經濟行為,以追求利潤為終極目的,而觀乎此一追求利潤之過程,係以「購車預約書」為交易行為,就該預約書主體而言,一方為壬○○○○業有限公司,並非汽車經銷商,知名度與社會信賴度亦無法與各廠牌之經銷商比擬,另一方為加入俱樂部之會員,再就該預約書內容觀之,交車時間長達75日至105 日不等,且於約定條款欄第11點明定「預約人所購之車輛於交車後1 年內,不得轉售,如有違反本項約定,除預約人應償還購車時享有之會員折扣優待(市價減去售價)外,另按原車市價加計2 成,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之條款,此有扣案該公司客戶訂、退車資料1 箱可資佐證,是均足見此一交易行為迥異於一般可見之汽車經銷商與消費者間買賣契約,而將其寓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向具有一般知識經驗之消費者群揭露,則消費者群依自身估量其主、客觀情事作為判斷是否與該公司為交易行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說明,自不能謂該公司所為係違背正當之經濟秩序,從而不能單純以該公司有遲延交車等債務不履行情事,遽認被告等人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
㈥再者,被告癸○○雖擔任股東及財務經理,然被告癸○○實
於88年3 月間始自軍中退役,之後即因懷孕而在家待產,直到00年00月0生產等情,經被告癸○○、寅○○供述與證人戊○○結證互核一致(見本院卷十第123 頁),而被告寅○○於87年7 月間即成立壬○○○○業有限公司,依當時有效即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2 條對有限公司組成股東人數仍規定以5 人為其下限,核與被告癸○○所辯相符,是其究係與被告寅○○共同策劃經營汽車買賣,抑或被告寅○○欲成立公司,因成立股東人數欠缺,方找來自己配偶即被告癸○○充當股東人頭並掛名業務經理一事,已有疑問。且本院逐一遍查扣案證物內各類資料夾、簿本、會議紀錄、購車預約書等文件,並供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人確認(見本院卷七第233 頁、卷八第109 頁、卷十第155 頁),均未見有何被告癸○○參與決策、批示、簽名等內容,是被告癸○○及其辯護人所述其僅掛名為財務經理一事,應堪採信。
又被告丁○○並非原始股東,雖擔任股東及講師,然實係因被告寅○○曾向其借貸,故讓其掛名為股東、講師,利用假日到公司作些雜務,股款由被告寅○○墊付,被告丁○○另可按月領取講師費用等情,為被告丁○○、寅○○、戊○○供述一致屬實(見本院卷二第73頁),本院並審酌被告丁○○於該公司為警搜索時,尚在軍中服務,核與其所辯無法持續、深入經營該公司業務內容,頂多假日時做些雜事等語相符,足見被告丁○○僅掛名講師,未與被告寅○○共同策劃經營汽車買賣一事,亦堪認定。此外,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僅泛稱被告癸○○擔任財務經理,輔助被告寅○○審查財務報表,及被告丁○○擔任講師,負責對業務員講解汽車等語(見本院卷六第3 頁背面),未具體指出被告癸○○、丁○○與其餘共同被告如何謀議犯罪方法、如何分工犯罪手段之證據,本院復遍查全卷及扣案證物,亦未見被告癸○○、丁○○有何主導、指示、策劃該公司財務、行銷之紀錄等相關證據,復無被害人具體指述如何受被告癸○○、丁○○詐取財物,是本院實無從認定被告癸○○、丁○○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更難認與其餘共同被告有何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情事。
㈦參以,壬○○○○業有限公司因無法如期交車與本件公訴意
旨所舉被害人以外之消費者,雖經部分消費者對本件被告等人或本件被告等人以外之該公司業務員等人提起告訴,或向法院提起自訴,然均經各該檢察署檢察官以渠等犯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此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6633號、89年度偵字第2042
7 號、90年度偵字第16919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9年度偵字第3986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06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
221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749 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9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31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166 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52 號、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5號、91年度易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書各1 份自明(見本院卷九第270 至287 頁),是更益徵被告寅○○等人並無詐欺取財犯行一事。
㈧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寅○○另涉犯業務上侵占罪嫌等語。經查
,被告寅○○確有以該公司款項用以支付其個人、被告癸○○之生活開銷,及使用該款項,以其名義貸款購買土地、房屋5 筆、車輛4 部,以被告癸○○名義購買車輛3 部,總計將公司資金3,000 餘萬元供作己用之事實,為被告寅○○供承明確,復有該公司分類明細帳87年12月至88年12月「股東往來- 陳總」1 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88年11月29日財高國稅政字第746 號函所附被告寅○○、癸○○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 份、臺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31日清地登字第0970 019836 號函、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26日中正地所四字第0970017412號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97年12月29日中興地所一字第0970018066號函所附被告寅○○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證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
168 頁、卷六第33至119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88年度偵字第29208 號卷宗第66至86頁、88年度偵字第28551 號卷宗第29至34頁),堪信為真實。惟被告寅○○於壬○○○○業有限公司營運期間,曾委託被告戊○○或親自將自有資金總計7025萬1,430 元匯入該公司3836號帳戶內,與向證人林崇寶借貸總計1,004 萬元入帳於3836號帳戶內,及向其胞妹陳妙如等人借貸1,990 萬元入帳於被告寅○○上開華僑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合計被告寅○○另外以自有資金及舉債之方式,匯入該公司金額高達1 億19萬1,430 元等情,均已如前理由六(四)所示,相較於被告寅○○上開使用公司資金3,000 餘萬元,被告寅○○以個人資金或舉債之方式投入該公司之資金,已明顯遠超過其將該公司資金用於個人開銷之金額,是被告寅○○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已令通常一般人致生疑竇。本院復審酌,被告寅○○係於87年8 月依其計畫成立該公司,並自任總經理,為實際負責人,並找來被告癸○○、卯○○、庚○○、丁○○擔任股東,而被告癸○○係因身為被告寅○○之配偶,故掛名為財務經理,於88年3 月以前仍在軍中服務,被告卯○○於88 年2月以前、被告庚○○於88年11月以前均仍在軍中服務,被告丁○○甚至於91年7 月以前均仍在軍中服務,且該公司復於88年資本額為1,100 萬元時,分別登記為被告寅○○71 0萬元、被告癸○○300 萬元、被告卯○○20萬元、被告庚○○60萬元、被告丁○○為10萬元,及被告寅○○另以自身資金與舉債投入公司逾1 億元等情,均已如理由六(四)所述,足見被告寅○○自該公司成立時起,即對該公司營運計畫、財務分配有絕對決定權,此亦為被告癸○○、卯○○、庚○○、丁○○、戊○○所始終自承明確,是該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雖登記為有限公司,由5 位股東組成,然實際上被告寅○○擁有決定公司營運、財務之權力,況且被告寅○○使用上開款項之情節,皆由被告戊○○按照時間順序,將金額、用途、總計等項目,如實登載在該公司明細分類帳「股東往來- 陳總」,此觀上開公司分類明細帳自明,倘被告寅○○係基於侵占公司款項之犯意而使用之,焉有任由被告戊○○將其侵占過程如數記載在公司帳冊上,昭告公司其餘股東之道理?參以,本院細繹上開土地、房屋買賣資料,可見被告寅○○購買臺中市○○區○○路2 段317 號13樓、臺中市○○區○○路○○○ 巷○ 號該2 筆房地時,係以向金融機構貸款高額成數之方式籌措資金(見本院卷六第91、91、116 、11
7 頁),倘被告寅○○係基於侵占之犯意而為之,何以不逕將購買房地之價金全數以公司款項一次支付?反而以貸款之方式,致自己身負貸款債務?又何以將土地、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俟他日供債務人強制執行?凡此種種,均足見被告寅○○固有使用公司資金3,000 萬元之行為,然尚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之說明,被告寅○○及其辯護人所辯應屬可採,不能認為被告寅○○有何業務上侵占之犯行。
㈨而被告戊○○既已將被告寅○○使用公司款項之日期、用途
翔實記載,有前述公司明細分類帳「股東往來- 陳總」1 冊可稽,且知悉被告寅○○曾將上億元資金投入公司等情,已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戊○○係任職該公司負責記帳、製作報表之人員,須依從被告寅○○之指示執行職務,是被告戊○○及其辯護人所辯係屬可採,無從認定被告戊○○主觀上有何幫助業務上侵占之犯意,況被告寅○○並無業務上侵占之犯行已如上述,則公訴意旨認被告戊○○有幫助犯行亦失所附麗,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戊○○有何幫助業務上侵占之犯行。
㈩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寅○○、癸○○、卯○○、庚○
○、丁○○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被告戊○○則基於幫助上開被告等人之犯意,以壬○○○○業有限公司為名目,對前述被害人詐欺取財,致使前述被害人陷於錯誤,支付購車訂金後,被告寅○○另基於業務上侵占之犯意,被告戊○○另基於幫助被告寅○○業務上侵占之犯意,任憑被告寅○○挪用公司收受訂金款項3,00
0 餘萬元等語,惟經本院綜覽全證後,認被告寅○○、癸○○、卯○○、庚○○、丁○○係基於正當經營事業以牟利之目的而為商業活動,並無詐欺取財之犯行,被告寅○○亦無業務上侵占之犯行,更遑論被告戊○○有何幫助上開犯罪之犯行,爰將得心證之理由析述如上。
七、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舉證據,不足使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寅○○、癸○○、卯○○、庚○○、丁○○、戊○○有前開公訴意旨所指詐欺、業務上侵占之犯行,而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自難形成被告寅○○等人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寅○○等人有何犯行,揆諸首揭說明,應為被告等人均無罪之諭知。
八、另本件被告寅○○、卯○○、庚○○、丁○○、癸○○退伍時點雖分別為87年11月15日、88年2 月1 日、88年11月3 日、91年7 月2 日、88年3 月間,均在87年8 月間該公司成立營運後,已如前述,然詐欺取財、業務侵占之行為均非陸海空軍刑法所處罰之範疇,自無軍事審判法之適用;且被告寅○○、丁○○雖曾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8年度自字第166 號、89年度自字第99號判決無罪確定,然該等案件分別係自訴人即消費者楊美英、林慶光提起自訴,不在本件前揭告訴人之列,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起訴書附表所示編號第150 號固記載林慶光,僅意在表示仍有如該表所示之眾多消費者未取得車輛或獲得退款),併此敘明。
九、退併辦部分: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5 月13日中檢盛嚴91偵緝331
字第32294 號函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331 號、89年度偵字第19414 號、他字第2426號,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469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95 頁)。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6 月14日中檢盛嚴91偵緝662
字第28841 號函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662 號、89年度他字第833 號、4256號,90年度他字第
839 號、89年度偵字第6633號、90年度偵字第16919 號、91年度偵續字第9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他字第
163 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96 頁)。
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7 月5 日中檢盛剛91偵1837字
第46626 號函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37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2 頁)。
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8 月22日雄檢楠宿89偵6671字
第54635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71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 頁)。
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9月6日雄檢楠宿89偵5335字第
56541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335號被告寅○○、癸○○、庚○○、卯○○、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
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9月6日雄檢楠宿89偵5838字第
56540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38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頁)。
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9 月20日雄檢楠宿89偵18904
字第58050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904 號、91年度偵字第17799 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頁)。
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9 月20日雄檢楠宿89偵2267字
第58049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267號被告寅○○、甲○○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
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9月20日雄檢楠宿89偵27915字
第58051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915、25146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頁)。
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0月8日雄檢楠宿89偵10741字
第70565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741 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0月8 日雄檢楠宿89偵23383
字第70566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3383 、90年度偵字第929 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 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0月17日雄檢楠宿89偵1836字
第71507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836號被告沈易宏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0月14日雄檢楠宿89偵9535字
第80938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535、8317、12072 、10701 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1月29日雄檢楠宿89偵20891
字第82722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0891 號被告寅○○、癸○○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11月29日雄檢楠宿90偵2072字
第82721 號函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072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1 月30日中檢守龍92偵24133
字第5968號函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4133 號、92年度發查字第1894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 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8 月30日竹檢雲智93偵3918字
第18373 號函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18號被告寅○○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揭經起訴之詐欺部分有連續犯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6 頁)。
惟查,本件被告寅○○、癸○○、卯○○、庚○○、甲○○
、戊○○經公訴人起訴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之常業詐欺罪等案件,既經本院認為渠等均犯罪嫌疑不足,而依法為無罪之諭知,則移送部分即與本案並無裁判上一罪之不可分關係,本院因而無從併案審理,應退回各該偵查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武凱葳附表:(見本院卷一第9至31頁、卷八第135頁以下)┌──┬───┬─────┬─────────────────┐│編號│消費者│ 車種 │ 本院調查結果 │├──┼───┼─────┼─────────────────┤│1 │湯齡代│ACCORD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書 │ │ │├──┼───┼─────┼─────────────────┤│2 │程寶祺│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EX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 │李輝明│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 │安德印│CIVI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制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 │林永堂│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6 │陳俊明│CIVIC VTS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 │曹昌傑│MAZDA M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 │田漢宇│TIERRA 1.6│依偵卷得知: ││ │ │ │88年7 月22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9 日││ │ │ │以前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915 號卷宗││ │ │ │第9 頁) │├──┼───┼─────┼─────────────────┤│9 │邱奕義│GALANT EX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 │葉孟芬│HV 2P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1 │彭成鑽│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 │謝宏文│HV STA 2A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 │胡慶滉│(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 │陳紀麟│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陳來│ │購車時間:大約十年前 ││ │麗) │ │預計交車時間:媒體報導前兩三天 ││ │ │ │車種:SPACE GEAR ││ │ │ │顏色:銀色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15 │G○○│CFO 3.0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1月2 日訂車,約定89年2 月2 日││ │ │ │交車,於88年11月17日匯入訂金,未獲││ │ │ │交車或退款(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他字第2299號卷宗第12至14、││ │ │ │19至20頁) │├──┼───┼─────┼─────────────────┤│16 │劉醇富│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劉正│ │簽約購車時間:88年8月 ││ │國,乃│ │預計交車時間:88年10月30日 ││ │劉醇富│ │車種:PREMIO 1.6 ││ │之子)│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拿到款項 │├──┼───┼─────┼─────────────────┤│17 │玄○○│PREECA 2.0│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7 月15日訂車,約定88年10月5 日││ │ │ │交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 │ │ │偵字第4974號卷宗第22至24、30至32頁││ │ │ │) │├──┼───┼─────┼─────────────────┤│18 │王德守│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 │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半年,大概是媒││ │ │ │ 體報導後預計要交車的││ │ │ │ 時候。 ││ │ │ │車種:PREMIO 2.0 ││ │ │ │顏色:藍色 ││ │ │ │退訂與否:有,並取得全數款項,將車││ │ │ │款全部繳清,鼎盛公司爆發問題,所以││ │ │ │沒有拿到車。之後鼎盛公司的業務員將││ │ │ │款項退還。 │├──┼───┼─────┼─────────────────┤│19 │張松華│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 │莊俐貞│CRV │依附表地址函詢未獲本人回覆(見本院││ │ │ │卷七第132 頁),依卷內林國雄陳報狀││ │ │ │得知,係林國雄於88年8 月23日以莊俐││ │ │ │貞名義訂車,已付訂金30萬元,約定88││ │ │ │年11月8 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林國││ │ │ │雄以其他人名義訂車之部分,亦未獲交││ │ │ │車,有取得發票日為88年12月24日之支││ │ │ │票作為退訂,然到期未兌現(見本院卷││ │ │ │九第125-3頁) │├──┼───┼─────┼─────────────────┤│21 │吳志傑│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 │王存款│MAZDA 32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 │呂冠德│TERCEL G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得知: ││ │(呂楊│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秀珍之│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簽約兩個半月或││ │姪子)│ │ 三個月,應該是在鼎盛││ │ │ │ 公司出事後。 ││ │ │ │車種:TERCEL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24 │黃本鈞│SOL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 │儲中琦│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 │王新兆│SENTRA 2P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 │定邦有│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限 │ │示無此人 │├──┼───┼─────┼─────────────────┤│28 │陳文進│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9 │鄭治國│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 │吳保華│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 │巳○○│CRV EXE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訂車後未獲交車,開立89年2 月2 日之││ │ │ │本票亦未兌現(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2421號卷宗第1 至││ │ │ │3 頁) │├──┼───┼─────┼─────────────────┤│32 │游志豐│ACCORD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3 │李吉人│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 │蔡志明│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 │黃秋萍│金吉星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 │白沛儒│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7 │陳建忠│新堅達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8 │陳怡先│CFO 2.0 TK│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9 │曾漢清│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0 │安德印│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制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1 │李建明│HV (2P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2 │巨曜實│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43 │郭秋鈴│VIRAGE 1.8│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44 │馮晨瑜│NISSAN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5 │蘇旭永│E320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46 │葉參珠│TERCEL C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47 │劉孟鴻│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48 │萬機汽│CFO 2.0 TK│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車 │ │示無此人 │├──┼───┼─────┼─────────────────┤│49 │傅秀玉│TERCEL 1.5│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簽約後10天,鼎││ │ │ │ 盛公司出事前就要交車││ │ │ │車種:TERCEL 1.5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50 │鄭幸芬│威利貨卡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51 │張麗玉│CFO尊貴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52 │王華萃│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3 │洪紅足│PREMIO 1.6│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簽約後1個月, ││ │ │ │ 就要交車,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PREMIO 1.6 ││ │ │ │顏色:冰晶銀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54 │李玉龍│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5 │陳進文│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56 │葉國杜│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57 │莊木發│GALANT EX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58 │葉佳富│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鼎盛公司開發車業有限公司購││ │ │ │車 │├──┼───┼─────┼─────────────────┤│59 │湯綠嬌│E200 │簽約購車時間:沒有印象 ││ │ │ │預計交車時間:沒有印象 ││ │ │ │車種:賓士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60 │嚴崇福│新堅達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1 │張添為│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2 │葉俊宏│VIRAGE 1.8│依偵卷內陳報狀得知: ││ │ │ │88年8 月5 日訂車,於88年11月19日匯││ │ │ │清尾款,約定之後5 至10日內交車,卻││ │ │ │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8年度偵字第29208號卷宗第121頁) │├──┼───┼─────┼─────────────────┤│63 │陳麗紅│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4 │蔡芬蘭│CANTHER │同編號第367 號,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 │ │ │話無法聯絡該預約人,亦不知真實姓名││ │ │ │年籍;依卷內林國雄陳報狀得知,係林││ │ │ │國雄於88年8 月26日以蔡芬蘭名義訂車││ │ │ │,已付訂金25萬元,約定88年11月10日││ │ │ │交車,屆期未獲交車,林國雄以其他人││ │ │ │名義訂車之部分,亦未獲交車,有取得││ │ │ │發票日為88年12月24日之支票作為退訂││ │ │ │,然到期未兌現(見本院卷九第125-3 ││ │ │ │頁) │├──┼───┼─────┼─────────────────┤│65 │陳保任│ACCORD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VX-E │88年10月13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訂約,約││ │ │ │定89年1 月15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 │ │ │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 │ │ │第3703號卷宗第72至75頁) │├──┼───┼─────┼─────────────────┤│66 │黃明鎮│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VX-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67 │吳坤濯│PREMIO 1.6│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本來是預計簽約後兩個││ │ │ │ 月要交車的 ││ │ │ │車種:PREMIO 1.6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否退訂與否:有,但沒有取得款項 │├──┼───┼─────┼─────────────────┤│68 │林黎雯│HONDA CRV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預計簽約後3 個月要交││ │ │ │ 車的,係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白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無 │├──┼───┼─────┼─────────────────┤│69 │顏邱秀│NISSAN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鳳 │V-CAR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0 │吳明潮│MONDEO-RS │簽約購車時間: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88年12月初或89││ │ │ │年1月初 ││ │ │ │車種:MONEDO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71 │陳漢榮│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2 │鄧禹濟│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73 │蔡大經│ZACE 5人座│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其本身亦為該公司業務員(見臺灣板橋││ │ │ │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602號卷││ │ │ │宗第23頁) │├──┼───┼─────┼─────────────────┤│74 │天○○│CFO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8 月14日訂車,約定88年10月28日││ │ │ │交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499號卷宗第││ │ │ │1至2頁) │├──┼───┼─────┼─────────────────┤│75 │湯士賢│VOLV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76 │E○○│TERCEL 1.5│依偵查筆錄得知: ││ │ │頂級 │88年8 月19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 日││ │ │ │交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939號卷宗第││ │ │ │1 至6 頁) │├──┼───┼─────┼─────────────────┤│77 │吳東祥│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3 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18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38號卷宗第1 至││ │ │ │6 頁) │├──┼───┼─────┼─────────────────┤│78 │蔡承翰│HONDA CRV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鼎盛公司爆發││ │ │ │ 問題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79 │王柏清│CFO SM 3.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0 │伍立工│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程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1 │洪麗雪│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2 │蕭德邵│SUZKI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3個月後要交車, ││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SUZKI ││ │ │ │顏色:紅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83 │陳濬瓊│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4 │萬機汽│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車 │ │示無此人 │├──┼───┼─────┼─────────────────┤│85 │潘滌凡│MP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6 │蔡桂榮│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VX-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7 │蔡桂雄│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VX-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88 │楊進鎰│T-4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3 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18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5838號卷宗第8 至││ │ │ │10頁) │├──┼───┼─────┼─────────────────┤│89 │萬機汽│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0 │鍾秀梅│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91 │萬建邦│CEFIRO TJ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幾個月後要交車,││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CEFIRO ││ │ │ │顏色:黑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92 │億金實│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3 │梁世民│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94 │楊松祥│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5 │林錦清│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洽電者表示不││ │ │G2.0 │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96 │郭基昇│標緻206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7 │黃章瑋│VIRAGE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1.8EⅠ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2個月要交車, ││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VIRAGE ││ │ │ │顏色:銀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98 │翁雅雯│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99 │邱秀娘│PREMIO 2.0│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記不起來了,││ │ │ │ 應該是鼎盛公司爆發問││ │ │ │ 題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PREMIO ││ │ │ │顏色:銀色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100 │潘世靖│SENTRA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101 │洪美麗│QX4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2 │謝文章│新古星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103 │于靜梅│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4 │林正平│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5 │郭永森│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06 │鈺發企│HV 2A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107 │黃煌旗│HV 2A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08 │(起訴│NEW MONDEO│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書未載│ │ ││ │) │ │ │├──┼───┼─────┼─────────────────┤│109 │鈺發企│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110 │文豪學│馬自達 MPV│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苑 │ │示無此人 │├──┼───┼─────┼─────────────────┤│111 │萬機汽│CFO TK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或89年,正確時間││ │車 │ │ 忘了。 ││ │(老闆│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鼎盛公司爆發問││ │兒子謝│ │ 題後。 ││ │清富)│ │車種:PREMIO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2 │楊鴻芳│(起訴書未│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記載)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但記得││ │ │ │ 是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兩台都是三菱的 ││ │ │ │顏色:一台是綠色的,另一台是黑色的││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3 │吳賓藍│VW │簽約購車時間:88年,正確時間忘了。││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記得是││ │ │ │ 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福斯 ││ │ │ │顏色:藍色的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4 │凌宏新│BMW 535Ⅰ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但記得││ │ │ │ 是鼎盛公司爆發問題前││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BMW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15 │東吳化│SENTR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洽電者表示不││ │工 │HV1.6 │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116 │蔡桂榮│CFO 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17 │尚基企│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18 │尚基企│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19 │定邦公│SENTRA HV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了 ││ │司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 ││ │(何蕙│ │車種:SENTRA ││ │玲的父│ │顏色:銀色 ││ │親)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也有拿到款項 │├──┼───┼─────┼─────────────────┤│120 │吳月裡│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21 │翔峻企│CAMRY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2.2LE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2 │黃照祥│OPEL │簽約購車時間:大約88年,記得是在92││ │ │VECTRA │ 1地震那時後 ││ │ │ │預計交車時間:大概是在簽約後一、兩││ │ │ │ 個月就要交車,正確時││ │ │ │ 間我忘記了,不過記得││ │ │ │ 是在鼎盛公司出事前就││ │ │ │ 要交車 ││ │ │ │車種:歐寶 ││ │ │ │顏色:紅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也有拿到款項 │├──┼───┼─────┼─────────────────┤│123 │王文田│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8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3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741 號卷宗第11││ │ │ │至15頁) │├──┼───┼─────┼─────────────────┤│124 │蔡宏隆│ACCORD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8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3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0741 號卷宗第1 ││ │ │ │至10頁) │├──┼───┼─────┼─────────────────┤│125 │施慧芳│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6 │陳俊男│MONDEO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 │RS4D │ │├──┼───┼─────┼─────────────────┤│127 │潘滌凡│728Ⅰ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28 │白光煌│TOYOTA │簽約購車時間:距離現在大約7、8年前││ │ │VX-4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一個星期就要交車 ││ │ │ │車種:TOTOTA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29 │陳吉榮│VIRAG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代 │1.8EXⅠ │示無此人 │├──┼───┼─────┼─────────────────┤│130 │張美秀│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31 │彭桂蘭│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32 │天大五│GALANT EX │簽約購車時間:88年10月12日 ││ │金 │ │預計交車時間:88年10月底,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前就要交││ │ │ │ 車 ││ │ │ │車種:GALANT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記││ │ │ │ 得當時的經手人叫湯淑玲 │├──┼───┼─────┼─────────────────┤│133 │馬慧芬│VIRAG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4 │盧正淵│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5 │湯齡代│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6 │宇○○│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6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3 日││ │ │ │交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089號卷宗第││ │ │ │1 至7 頁) │├──┼───┼─────┼─────────────────┤│137 │澤亞實│得利卡 2WD│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138 │順宏電│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39 │神威交│吉星1.6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通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0 │陳樹蘭│HV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90年初 ││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記得是││ │ │ │ 在鼎盛公司出事前就要││ │ │ │ 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 當時業務員有簽一張本票, ││ │ │ │ 但是因為那個業務員被逼很 ││ │ │ │ 慘,所以只好自認倒楣,沒 ││ │ │ │ 有拿那張本票去提示。 │├──┼───┼─────┼─────────────────┤│141 │許德潤│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2 │許德潤│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43 │惠陽汽│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4 │劉惠芳│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45 │林玉苹│TIERRA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146 │張本銀│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47 │定邦有│NEW 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限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8 │金樟企│ROV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49 │劉文華│S320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50 │林慶光│VR-6 │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99號││ │ │ │判決書、林慶光告訴狀得知: ││ │ │ │其於88年4 月1 日向鼎盛公司訂車,約││ │ │ │定88年6 月12日交車,屆期未能順利交││ │ │ │車,該公司有派員工湯士徵、湯淑玲與││ │ │ │其協商未果,其於88年11月26日寄出存││ │ │ │證信函(見本院卷九第281 頁、卷二第││ │ │ │166 至19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偵字第5335號卷宗第1 至6 頁││ │ │ │) │├──┼───┼─────┼─────────────────┤│151 │吳敏蕾│COROLL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8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2 │惠陽汽│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3 │翁子媛│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4 │鈺發企│HV 2A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5 │黃○○│VIRAGE 1.8│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10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底交││ │ │ │車,未獲交車及退款(臺灣板橋地方法││ │ │ │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610號卷宗第9 ││ │ │ │至14 頁) │├──┼───┼─────┼─────────────────┤│156 │孫美成│TIERRA計程│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車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57 │劉惠芳│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158 │劉惠芳│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59 │黃淑妹│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0 │黃煌旗│BMW 5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1 │泓圖國│S320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際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2 │九潤企│MAXIMA │簽約購車時間:有跟鼎盛公司購車,但││ │業 │ │ 詳細時間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詳細時間忘了,也無法││ │ │ │ 確定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還是出事後 ││ │ │ │車種:忘記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我先拿了30萬元,但他們說││ │ │ │ 要全部繳清尾款才要交車,││ │ │ │ 但我不願意,我說要先看到││ │ │ │ 車,才願意付清尾款,就這││ │ │ │ 樣一直拖著,沒有拿到任何││ │ │ │ 退款 │├──┼───┼─────┼─────────────────┤│163 │江進結│HV-2AA │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未獲回覆││ │ │ │(見本院卷七第135 頁) │├──┼───┼─────┼─────────────────┤│164 │米尺機│吉星1.6JLX│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5 │蔡文雅│(無法辨識│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6 │謝在浩│ACCORD VXE│簽約購車時間:88年8月20日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一個月就要交車││ │ │ │ ,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 │ │ │ 出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白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 │ │ │ 他們都是開支票給我,但都││ │ │ │ 是跳票,我總共付了60幾萬││ │ │ │ 元,全部都沒有拿回來。 │├──┼───┼─────┼─────────────────┤│167 │湯齡代│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68 │呂冠德│克來斯勒 │呂冠德98年5 月11日傳真表示: ││ │代 │300M │曾於88年間訂5 輛車,僅第1 輛有順利││ │ │ │交車,其餘都沒交車也沒退款,當時有││ │ │ │詢問該公司主管湯士民,其表示公司倒││ │ │ │了(見本院卷七第273 頁) │├──┼───┼─────┼─────────────────┤│169 │呂冠德│EACE SURF │呂冠德98年5 月11日傳真表示: ││ │代 │5人 │曾於88年間訂5 輛車,僅第1 輛有順利││ │ │ │交車,其餘都沒交車也沒退款,當時有││ │ │ │詢問該公司主管湯士民,其表示公司倒││ │ │ │了(見本院卷七第273 頁) │├──┼───┼─────┼─────────────────┤│170 │劉宥瑱│(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載) │示無此人 │├──┼───┼─────┼─────────────────┤│171 │陳瑜瑋│NEW BETTLE│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72 │劉惠芳│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起訴書雖記載由謝昌仁領牌││ │ │ │,然卷內謝昌仁之警詢筆錄內容表示訂││ │ │ │購之車輛與起訴書附表所載不同(見臺││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 │ │ │18號卷宗第11頁 )。 │├──┼───┼─────┼─────────────────┤│173 │何來有│F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TIERRA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74 │億金實│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75 │黃東茂│CFO TK │依偵卷得知: ││ │ │ │88年8 月12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5 日││ │ │ │交車,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 │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915 號卷宗第1 ││ │ │ │至4 頁、第8783號卷宗第13至17頁) │├──┼───┼─────┼─────────────────┤│176 │億金實│CFO TK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業 │ │ │├──┼───┼─────┼─────────────────┤│177 │劉文華│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78 │蔡英豪│馬自達323 │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回覆表示││ │ │天窗 │未曾向鼎盛公司訂車(見本院卷七第13││ │ │ │9 頁) │├──┼───┼─────┼─────────────────┤│179 │哲元企│SURF VX-4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0 │H○○│CFO TK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14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 日││ │ │ │交車,於88年11月29日匯入訂金,未獲││ │ │ │交車或退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9年度偵字第320 號卷宗第1 至3 頁、││ │ │ │本院卷六第59至63頁) │├──┼───┼─────┼─────────────────┤│181 │賴敏華│(無法辨識│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82 │徐飛騰│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3 │林聰明│HIAC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SOLEMⅠ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4 │林志聰│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5 │張東瑞│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6 │黃佩儀│SENTRA 2AA│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7 │黃李振│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芳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88 │陳克論│TIEERA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1.6GHIA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兩個月就要交車││ │ │ │ ,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 │ │ │ 出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TIEERA ││ │ │ │顏色:綠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189 │任康華│LANCER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190 │呂冠德│EACE SURF │呂冠德98年5 月11日傳真表示: ││ │ │ │曾於88年間訂5 輛車,僅第1 輛有順利││ │ │ │交車,其餘都沒交車也沒退款,當時有││ │ │ │詢問該公司主管湯士民,其表示公司倒││ │ │ │了(見本院卷七第273 頁) │├──┼───┼─────┼─────────────────┤│191 │秋福 │SPACE VC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192 │鈺發企│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193 │伍立工│SENTR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程 │ │示無此人 │├──┼───┼─────┼─────────────────┤│194 │張延瑞│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1.5G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195 │(接頁處)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196 │ │新堅達3.5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97 │劉延邦│福特PRZ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198 │新屋社區TERCEL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會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199 │彭桂英│TERCEL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 │1.5CL │ │├──┼───┼─────┼─────────────────┤│200 │鄭文貴│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1 │何建德│CRV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2 │江雪秋│(起訴書未│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載)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半個月就要交車││ │ │ │ ,記得在交車10天前,││ │ │ │ 從媒體報紙上看到鼎盛││ │ │ │ 公司出事的報導,所以││ │ │ │ 本來在鼎盛公司出事前││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SENTRA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03 │韋貴光│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204 │林富聚│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5 │辛○○│三菱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FREECA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6 │戴士評│TIERRA 1.6│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3個月就要交車 ││ │ │ │ ,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TIEERA ││ │ │ │顏色:紅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07 │邱奕義│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08 │譚宗齡│TIERRA 1.8│簽約購車時間:88年7月 ││ │ │ │預計交車時間:簽約後6 個月就要交車││ │ │ │ ,我不知道是在出事前││ │ │ │ 還是出事後,因為我當││ │ │ │ 時並不知道鼎盛公司出││ │ │ │ 事,是要到拿車的時候││ │ │ │ 才知道鼎盛公司倒了。││ │ │ │車種:TIEERA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09 │迅輝 │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1.5GL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210 │辛○○│CF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11 │羅居錦│LANCER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12 │龍澐翔│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13 │亥○○│NEW CRV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24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0日││ │ │ │交車,於88年10月24日匯入訂金,未獲││ │ │ │交車或退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9年度他字第831 號卷宗第8 至12頁)│├──┼───┼─────┼─────────────────┤│214 │粟之萍│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15 │D○○│TIERR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倘該人即為起訴書所載告訴人,則││ │ │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間訂車,約定88年12月15日交車,││ │ │ │未獲交車或退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26798 號卷宗第2 ││ │ │ │、13頁、89年度偵字第7723號卷宗第24││ │ │ │至28頁) │├──┼───┼─────┼─────────────────┤│216 │徐雲炎│CFO 2.0TJ │簽約購車時間:80幾年的時候,正確時││ │ │ │ 間忘記 ││ │ │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要交車 ││ │ │ │車種:CFO 2.0 ││ │ │ │顏色:墨綠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有陸陸續續拿到款│├──┼───┼─────┼─────────────────┤│217 │廖黃金│CFO TJ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記 ││ │玉 │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 │ │ 前 ││ │ │ │車種:CFO 2.0 ││ │ │ │顏色:墨綠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是沒有拿到頭期││ │ │ │ 款項。我們一開始就先付了││ │ │ │ 30萬元的定金,但是交車前││ │ │ │ 鼎盛公司就出事了。該公司││ │ │ │ 的業務員說先把尾款付清,││ │ │ │ 就保證可以拿到車,我就跟││ │ │ │ 業務員談好,如果沒有拿到││ │ │ │ 車,該業務員要負責,業務││ │ │ │ 員有答應,所以我就把尾款││ │ │ │ 付清了,以現金方式退還給││ │ │ │ 我們,但是當初30萬元定金││ │ │ │ 的部分,我們沒有拿回來。│├──┼───┼─────┼─────────────────┤│218 │蔡大勇│ZAC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19 │雷音寺│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0 │陳煜壬│好幫手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1 │永發交│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通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2 │潘滌凡│SMAR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3 │潘滌凡│QUES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4 │黃欣憶│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G2.0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225 │郭基昇│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26 │惠陽汽│TERCEL 1.5│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7 │惠陽汽│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8 │葉祺源│尊貴型 ABS│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29 │羅宏丞│FREECA 2.0│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我忘記了。時││ │ │ │ 間經過太久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一般說來都是簽約一個││ │ │ │ 月內交車,我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前才要交││ │ │ │ 車,到了要交車的時間││ │ │ │ 時,他們就一直延、一││ │ │ │ 直延,到最後他們公司││ │ │ │ 就出事了。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是沒有拿到款項││ │ │ │ 他們有開本票給我,而我 ││ │ │ │ 並沒有積極去處理,因為 ││ │ │ │ 我想說就算處理也沒有辦 ││ │ │ │ 法拿回錢。另外,我的家 ││ │ │ │ 人也有向鼎盛公司購車, ││ │ │ │ 都是我代他們處理的,所 ││ │ │ │ 以我這邊不只購買一台車 ││ │ │ │ 。 │├──┼───┼─────┼─────────────────┤│230 │陳寶全│CFO 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1 │鍾毓珍│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1.6E │示無此人 │├──┼───┼─────┼─────────────────┤│232 │高寶利│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3 │(接頁處無法辨識) │├──┼───┬─────┬─────────────────┤│234 │游俊清│PREMIO1.6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5 │陳義信│三菱GALANT│依偵查中告訴狀得知: ││ │ │ │88年11月2 日訂車,支付訂金20萬元,││ │ │ │約定89年2 月2 日交車,於89年1 月17││ │ │ │日取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見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469 號 ││ │ │ │卷宗第1 至4 頁) │├──┼───┼─────┼─────────────────┤│236 │林保在│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7 │未○○│ACCORD EX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六、七月份││ │ │Ⅰ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LANCER ││ │ │ │顏色:黑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38 │黃麗玉│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39 │陳玉玲│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0 │吳有信│CFO TJ │依偵訊筆錄得知: ││ │ │ │88年7 月30日訂車,支付訂金30萬元,││ │ │ │約定88年10月19日交車,屆期遲未收到││ │ │ │應繳納尾款之通知,後該公司即為警搜││ │ │ │索扣押,伊於89年1 月間有支付尾款給││ │ │ │業務員,仍未獲交車(見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837號卷宗第││ │ │ │31頁) │├──┼───┼─────┼─────────────────┤│241 │宋明龍│CEFIR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2.0TJ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2 │(起訴│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ABS 5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43 │郭基昇│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4 │郭超智│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45 │郭基昇│DYN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6 │黃政迪│E24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7 │翁雅琦│TERCEL │簽約購車時間:詳細時間忘記了,因為││ │ │1.5GL │ 太久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48 │戴小燕│HIACE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49 │盛富水│福斯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電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0 │謝淑芬│CEFIR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1 │郭美華│BENZ E24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252 │周鄭英│CFO 2.0 │依偵卷得知: ││ │女 │ │88年10月8 日訂車,約定88年12月23日││ │ │ │交車,屆期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317號卷宗第││ │ │ │1 至5 頁) │├──┼───┼─────┼─────────────────┤│253 │許泰山│SPACE GEAR│簽約購車時間:大概88、89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後才要交車。 ││ │ │ │車種:SPACE GEAR ││ │ │ │顏色:銀灰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我總共付了70幾萬││ │ │ │ 元,負責人退還給我大約40││ │ │ │ 、50幾萬。 │├──┼───┼─────┼─────────────────┤│254 │中聯汽│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G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5 │菱井企│HV-2A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6 │中聯汽│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E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7 │張政榮│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58 │何廣治│福特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59 │定邦有│福特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限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0 │何廣治│福特1.3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1 │楊長和│(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載) │示無此人 │├──┼───┼─────┼─────────────────┤│262 │F○○│VIRAGE 1.8│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9年1 月13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6日││ │ │ │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發查字第1830號卷宗││ │ │ │第8 至12頁) │├──┼───┼─────┼─────────────────┤│263 │李省吾│FESTIVA1.5│簽約購車時間:鼎盛公司出事前 ││ │ │ │預計交車時間:出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MONDEO ││ │ │ │顏色:沒有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款項 │├──┼───┼─────┼─────────────────┤│264 │廖清照│BENZ C230K│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5 │謝進長│得利卡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6 │惠陽汽│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7 │定邦汽│中華威利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8 │定邦汽│TERCEL 1.3│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69 │定邦汽│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車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0 │(接頁處無法辨識姓名) │├──┼───┬─────┬─────────────────┤│271 │宏技營│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造 │ │示無此人 │├──┼───┼─────┼─────────────────┤│272 │鄭俊淵│VIRAGE 1.8│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未獲回覆││ │ │ │(見本院卷七第144 頁) │├──┼───┼─────┼─────────────────┤│273 │高文訖│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4 │吳修進│CEFIR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5 │陳禮雲│(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載) │示無此人 │├──┼───┼─────┼─────────────────┤│276 │賴大吉│CFO TⅠ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7 │孫世勤│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8 │于榮梅│FESTIV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79 │昀宣企│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0 │劉人俊│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281 │藍子軒│LANCER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282 │曹先生│PREMIO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3 │羅鳳琴│HV 2P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4 │賴照雄│SPACE GEA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5 │巫巧尉│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6 │陳俊男│HIACE G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7 │陳王昭│CAMRY │(接頁處無法辨識) │├──┼───┼─────┼─────────────────┤│288 │翰達貿│(起訴書未│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易有限│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89 │(起訴│三菱堅達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90 │(起訴│三菱GALANT│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2.1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91 │(起訴│三菱LANCE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292 │神洲建│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機 │ │示無此人 │├──┼───┼─────┼─────────────────┤│293 │林育槿│HV-2AC │林育槿是我舅舅,當初是我幫他處理買││ │(呂冠│ │車事宜 ││ │德,林│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88年。 ││ │育槿是│ │預計交車時間: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事││ │舅舅)│ │ 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SENTRA 2.0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4 │楊瑞瓊│TIERRA │簽約購車時間:簽約時間忘了,因為時││ │ │ │ 間太久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忘記了,我不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前、還是││ │ │ │ 出事後就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5 │邱成晃│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代 │ │示無此人 │├──┼───┼─────┼─────────────────┤│296 │葉森泉│LANCER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就要交車。 ││ │ │ │車種:LANCER ││ │ │ │顏色:白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7 │劉惠芳│PREMIO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88年。 ││ │ │E1.6 │預計交車時間:我不記得是在鼎盛公司││ │ │ │ 出事前,還是出事後,││ │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忘記了 ││ │ │ │顏色:忘記了,那時候都是我先生再處││ │ │ │ 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298 │潘耀東│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299 │張水源│S320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0 │立象科│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技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1 │陳保任│ACCORD VXE│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13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訂約,約││ │ │ │定89年1 月15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 │ │ │同編號65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宗第72至75頁││ │ │ │) │├──┼───┼─────┼─────────────────┤│302 │吳錫山│HONDA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7、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88年11月。我記得是在││ │ │ │ 鼎盛公司出事後才要交││ │ │ │ 車。 ││ │ │ │車種:HONDA ││ │ │ │顏色:黑色、或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偵字第7592││ │ │ │號卷宗併參) │├──┼───┼─────┼─────────────────┤│303 │元興隆│吉星1.6JLX│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Ⅰ │示無此人 │├──┼───┼─────┼─────────────────┤│304 │陳玉柱│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G2.0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305 │蔡佳靜│MAZDA 323 │依偵卷得知: ││ │ │ │88年10月16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20日││ │ │ │交車,屆期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6671號卷宗第││ │ │ │1 至6 頁) │├──┼───┼─────┼─────────────────┤│306 │辛○○│威利1.2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本來是說簽約後兩個月││ │ │ │ 內要交車。但是到了簽││ │ │ │ 約一個月後就找不到人││ │ │ │ ,鼎盛公司出事我是到││ │ │ │ 後來才知道。 ││ │ │ │車種:威利 ││ │ │ │顏色:藍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307 │黃溫金│PREMI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梅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8 │何銀懿│福特MONDEO│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09 │吳明蕙│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0 │陸續 │CRV EX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1 │戌○○│MARCH GXD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1月16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30日││ │ │ │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4502號卷宗 ││ │ │ │第30頁) │├──┼───┼─────┼─────────────────┤│312 │王文煌│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3 │賴瑞獎│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4 │張碧娟│CRV(周哥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承諾)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5 │林崇寶│BENZ C280 │依林崇寶回函得知: ││ │ │ │其於88年12月前向鼎盛公司訂車,雖有││ │ │ │遲延但均有交車(見本院卷四第439 頁││ │ │ │) │├──┼───┼─────┼─────────────────┤│316 │洪梅雀│HV1.6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17 │蔡志明│VIRAGE 1.8│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18 │黃勝渠│CFO 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19 │洪振峰│S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20 │黃勝國│ACCOR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1 │(起訴│BMW-5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書未載│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 │) │ │ │├──┼───┼─────┼─────────────────┤│322 │吳郭玉│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英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3 │羅瑾瑜│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24 │金樟企│CORONN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業 │ │示無此人 │├──┼───┼─────┼─────────────────┤│325 │梁稼秋│LS400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26 │林景祥│GS300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1月間訂車,之後未獲交車(見臺││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他字第18││ │ │ │19號卷宗第3 至6 頁) │├──┼───┼─────┼─────────────────┤│327 │童春花│CEFIRO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過世) │├──┼───┼─────┼─────────────────┤│328 │沈俊宏│PREMIO 1.6│依附表地址查詢其現址後函詢未獲回覆││ │ │ │(見本院卷七第146 頁) │├──┼───┼─────┼─────────────────┤│329 │趙威智│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30 │段仰舜│HONDA A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31 │方宗明│CIVI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32 │廖林秀│PREMIO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蓮 │G2.0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33 │于建國│CEFIRO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時間太久││ │ │2.0TK │ 了,忘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忘記了 ││ │ │ │車種:CEFIRO ││ │ │ │顏色:綠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334 │尚中亞│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335 │尚基企│PREMIO 2.0│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業 │ │ │├──┼───┼─────┼─────────────────┤│336 │尚基企│PREMIO 2.0│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 │業 │ │ │├──┼───┼─────┼─────────────────┤│337 │張金時│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38 │張益瑞│GS30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39 │宋秉義│FREECA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0 │張萃玉│LANCER頂級│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天窗恆溫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1 │辛○○│MAZDA 323 │我有拿到車,車子是我去的,尾款是否││ │ │ │直接匯入經銷車商,我忘記了,時間太││ │ │ │久了。 │├──┼───┼─────┼─────────────────┤│342 │陳家光│大發SIRON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3 │許馨芸│CR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4 │新苗實業S320(W2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限公司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5 │郭基昇│ZACE 4WD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46 │熊少定│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7 │彭文生│CITY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8 │育詠工│MARCH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業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49 │陳淑芬│CRV │簽約購車時間:大概是88年。時間太久││ │ │ │ 了,忘記了。 ││ │ │ │預計交車時間:應該是鼎盛公司出事前││ │ │ │就要交車 ││ │ │ │車種:CRV ││ │ │ │顏色:銀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 │├──┼───┼─────┼─────────────────┤│350 │吳賜輝│GALANT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1 │江景龍│裕隆NRV │我有向鼎盛公司購車,並且有拿到車子││ │ │ │,我訂購的是紅色的BMW,因為時間太 ││ │ │ │久了,我忘記是怎麼付清尾款,不過我││ │ │ │記得是一次付清,我付的是現金。 │├──┼───┼─────┼─────────────────┤│352 │劉文華│GALANT 2.0│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53 │李吉人│MARCH │起訴書附表無電話、地址 │├──┼───┼─────┼─────────────────┤│354 │廖榮俊│HV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5 │洪美麗│QX4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356 │林安山│中華威利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忘記了,記得││ │ │ │ 是88年間 ││ │ │ │預計交車時間:是在鼎盛公司被新聞報││ │ │ │ 導出事的當天,我們已││ │ │ │ 經看到車子了,但是因││ │ │ │ 為尾款沒有付清,他們││ │ │ │ 就不願意交車,之後就││ │ │ │ 沒有消息。 ││ │ │ │車種:中華威利 ││ │ │ │顏色:忘記了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但沒有拿到任何款││ │ │ │ 項,我記得當初付了60萬元││ │ │ │ 給他們。 │├──┼───┼─────┼─────────────────┤│357 │唐麗華│LANCER 1.6│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58 │陳麗如│CFO 2.0TK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不曾向壬○○○○業有限公司購車 │├──┼───┼─────┼─────────────────┤│359 │陳吉清│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0 │陳吉清│TERCEL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5GL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1 │周芳如│HONDA AC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2 │辛○○│三菱LANCE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1.6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3 │蔡桂榮│CFO 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64 │陳保任│ACCORD VXE│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13日在臺北縣淡水鎮訂約,約││ │ │ │定89年1 月15日交車,屆期未獲交車(││ │ │ │同編號65號,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 │ │署89年度偵字第3703號卷宗第72至75頁││ │ │ │) │├──┼───┼─────┼─────────────────┤│365 │辛○○│三菱LANCER│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6 │辛○○│三菱得利卡│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7 │蔡芬蘭│CANTHER │同編號第64號,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 │ │ │無法聯絡該預約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 │ │ │籍;依卷內林國雄陳報狀得知,係林國││ │ │ │雄於88年8 月23日以莊俐貞名義訂車,││ │ │ │已付訂金30萬元,約定88年11月8 日交││ │ │ │車,屆期未獲交車,林國雄以其他人名││ │ │ │義訂車之部分,亦未獲交車,有取得發││ │ │ │票日為88年12月24日之支票作為退訂,││ │ │ │然到期未兌現(見本院卷九第125-3 頁││ │ │ │) │├──┼───┼─────┼─────────────────┤│368 │鄭昆洽│BMW 320 │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無法聯絡該預約││ │ │ │人,亦不知真實姓名年籍 │├──┼───┼─────┼─────────────────┤│369 │劉素紋│FREECA 2.0│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卷宗得知:││ │ │ │88年9 月8 日預約,約定88年11月23日││ │ │ │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見該卷宗第7 ││ │ │ │至10頁) │├──┼───┼─────┼─────────────────┤│370 │馮晨瑜│VIRETA 1.3│依起訴書附表所載電話聯絡,洽電者表││ │ │ │示無此人 │├──┼───┼─────┼─────────────────┤│371 │劉發達│PREMIO2.0 │依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移送卷宗得知:││ │ │ │88年11月3 日預約,約定89年1 月間交││ │ │ │車,後於89年2 月22日和解獲得退款(││ │ │ │見該卷宗第11至23頁) │├──┼───┼─────┼─────────────────┤│372 │唐春恭│CAMRY 2.2 │簽約購車時間: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好││ │ │ │ 像是90、91年。 ││ │ │ │預計交車時間:我記得是在鼎盛公司出││ │ │ │ 事前要交車。 ││ │ │ │車種:CAMRY ││ │ │ │顏色:綠色 ││ │ │ │拿到汽車與否:否 ││ │ │ │退訂與否:有退訂,該公司的業務員有││ │ │ │ 將錢退還給我們。 │├──┼───┼─────┼─────────────────┤│373 │莊方月│CR-V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珠 │(起訴書未│88年6 月22日訂車,約定88年9 月10日││ │ │載,惟依卷│交車,屆期未獲交車,被告寅○○開立││ │ │內書證可知│89年1 月24日之支票作退款(見臺灣士││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119號││ │ │ │卷宗第6 至20頁) │├──┼───┼─────┼─────────────────┤│374 │劉正貴│CR-V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88年9 月間訂車,已繳交30萬元訂金,││ │ │ │尾款未付,該公司即為警搜索扣押(見││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 │ │ │4119號卷宗第12至14頁) │├──┼───┼─────┼─────────────────┤│375 │乙○○│NISSAN等66│依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筆錄得知:││ │ │部 │於88年4 至8 月間訂購66輛車,已付訂││ │ │ │金,未獲交車,亦僅獲得不到3 分之1 ││ │ │ │之退訂款(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刑││ │ │ │警大偵四字第9451號卷宗第18至20頁、││ │ │ │本院卷一第183至188、287至288頁) │├──┼───┼─────┼─────────────────┤│376 │C○○│HONDA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於88年8 月2 日訂一輛車,已付訂金20││ │ │ │萬元,屆期未獲交車(見臺灣高雄地方││ │ │ │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9261號卷宗第││ │ │ │3 至5 頁) │├──┼───┼─────┼─────────────────┤│377 │宙○○│HONDA │依偵查筆錄得知: ││ │ │ │於88年5 月7 日訂一輛車,屆期未獲交││ │ │ │車,該公司開立89年1 月25日之支票亦││ │ │ │未兌現(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 │ │ │年度偵字第4937號卷宗第10至13頁) │├──┼───┼─────┼─────────────────┤│378 │申○○│(起訴書未│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記載,亦無│與編號15被害人G○○一同訂車,未獲││ │ │法查悉) │交車或退款,開立89年2 月2 日之本票││ │ │ │亦未兌現(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89年度他字第2299號卷宗第6至9頁、臺││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 │ │ │2421號卷宗第1至3頁) │├──┼───┼─────┼─────────────────┤│379 │黃棟樑│TOYOTA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21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6 至││ │ │ │20日交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見臺灣高││ │ │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8334 ││ │ │ │號卷宗第1 至3 頁) │├──┼───┼─────┼─────────────────┤│380 │地○○│CAMRY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8 月5 日訂車,約定88年10月20日││ │ │ │交車,有辦理退訂,但鼎盛公司開立劉││ │ │ │婉玉戶頭、發票日89年2 月25日之支票││ │ │ │跳票(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度偵字第20612號卷宗第1至8頁) │├──┼───┼─────┼─────────────────┤│381 │午○○│ACCORD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10月7 日訂車,約定89年1 月間交││ │ │ │車,其未付尾款,亦未獲交車或退款(││ │ │ │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 │ │ │第29208 號卷宗第165 至172 頁) │├──┼───┼─────┼─────────────────┤│382 │丙○○│FORD │依偵查中筆錄得知: ││ │ │ │88年2 月7 日訂車,約定88年7 月間交││ │ │ │車,未獲交車或退款,被告寅○○開立││ │ │ │88年12月之支票亦未兌現(見臺灣高雄││ │ │ │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75 號卷││ │ │ │宗第1 至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