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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1 年附民字第 3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九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被 告 戊○○被 告 丙○○被 告 丁○○右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恐嚇等一案,恐嚇及公然侮辱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就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被告等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二十二萬元部分,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玉聰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淑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0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