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設日本國東京都品川區大崎一丁目六法定代理人 辻 信太郎訴訟代理人 陳幼蘭律師 住台北市○○路○○○號十二樓之三被 告 德螢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鄉○○○路○○○巷三兼右法定代理 人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五五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因被告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美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