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 日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