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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2 年急搜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急搜字第六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乙○○ 男搜 索 人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右搜索人因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逕行搜索高雄市○○區○○○路國軍高雄總醫院磁振造影室,於實施後陳報本院,聲請人等聲請撤銷搜索人之非法搜索程序,並聲請發還非法扣押物品,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規定,以有令狀(票)搜索為原則,無令狀(票)搜索為例外。此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同條第三項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目的在保護人民免受非法的搜索扣押,在搜索前先由中立、超然的司法機關判斷有無搜索之實質理由,篩減無必要之搜索。惟因搜索本質係屬急迫性、突襲性之強制處分,為兼顧不及聲請搜索票之急迫情形,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附帶搜索、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逕行搜索(緊急搜索)、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規定同意搜索,均屬無搜索票而搜索之例外情形,稱為無令狀(票)搜索,此種搜索僅為令狀搜索原則之例外,而非法定程序原則之例外,是故此種搜索,除需具備法定實質理由外,亦應遵守相關之法定程序,否則仍屬違法搜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同條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則該條第一項、第二項列舉逕行搜索之四種實質理由,為搜索令狀主義之例外。

二、陳報意旨略謂:告訴人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十四時許,委任理律法律事務所吳文淑律師,向本局提出委任告訴狀,經會同國軍高雄總醫院磁振造影室醫護人員、現場維修人員乙○○、丙○○、甲○○及吳文淑律師、黃怡仁、劉大維等人在場,於右揭時地查證報案虛實,當場在工作台上眼睛目視可見之下,發現紅色複印維修手冊一本及筆記型手提電腦一台(內含一片奇異公司拷貝光碟片)、光碟十二片等證物,經檢視帶案查證筆記型手提電腦及光碟片內容,為奇異公司著作所有及拷貝光碟片無訛,並以公開招標從事維修工程圖利之實情,爰依法將上開證物帶案查扣處理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撤銷搜索人之非法搜索程序,並發還非法扣押之物品一情,如附件刑事緊急聲請狀所載。

四、經查,本件搜索人係依據告訴人奇異公司之告訴狀之內容所載:奇異公司技術人員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在高雄市○○區○○○路○號之國軍高雄總醫院進行點交工作時,赫然發現寰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亞公司)技術人員使用奇異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醫療系統維修手冊暨電腦軟體等違法重製物進行渠等向國軍高雄總醫院承攬醫療設備維修工作,而上開醫療系統維修手冊及電腦軟體係專供奇異公司內部維修工程師維修設備所用,並不對外公開,足見上開醫療系統維修手冊及軟體之違法重製物係寰亞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違法重製自奇異公司(按寰亞公司負責人陳憲彰及多名股東、員工係自奇異公司離職);且寰亞公司員工刻正使用前開仿冒軟體於渠等承攬之醫療設備維修工作中,自係犯罪行為,而渠等預估將於十四日當日下午五時許完成維修工作,倘若不即刻進行搜索,則渠等將湮滅罪證,自有急迫性等語,而依法發動逕行搜索。本院經核搜索人依告訴人之告訴狀所載內容發動逕行搜索,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執行完畢後三日內即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及十七日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本院,其要件與法要無不合,核予准許備查,是以本件聲請人等之刑事緊急聲請狀內容所認諸點,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雅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