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易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張茹棻法 官 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美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