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九二號),經本院鳳山簡易庭認為不宜,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移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五六八號),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明知為私菸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MI—NE」、「DAVIDOFF」、「MILDSEVEN」、「SEVENSTARS」、「長壽LONGLIFE」等文字,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享有商標專用權,專用於如附表所示之指定商品,目前均仍在專用期限內之註冊商標,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等註冊商標之圖樣,且產製或輸入菸酒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竟基於販賣仿冒商品及私菸之概括犯意,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明知綽號「木良仔」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菸類,係未經主管許可產製或輸入且為未稅之仿冒私菸,仍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在國道高速公路仁德交流道附近,向綽號「木良仔」之成年男子,以每條仿冒私菸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販入總價約二百萬元、使用前開「MI—NE」、「DAVIDOFF」、「MILDSEVEN」、「SEVENSTARS」、「長壽LONGLIFE」註冊商標之仿冒未稅私菸一批,並以每條仿冒未稅私菸二百元或二百一十元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位於台南縣市不特定之檳榔攤業者牟利,共計售出約五百條,其餘私菸則載至台南縣○○鄉○○路○段○○○巷○○號旁之倉庫藏放。復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在國道高速公路阿蓮交流道附近,向綽號「木良仔」之成年男子,以前開價格再販入總價一百餘萬、使用前開「MI—NE」、「DAVIDOFF」、「MILDSEVEN」、「SEVENSTARS」、「長壽LONGLIFE」註冊商標之仿冒未稅私菸一批,亦將之載往台南縣○○鄉○○路○段○○○巷○○號旁之倉庫藏放,擬伺機出售牟利。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倉庫查獲,並扣得仿冒黃長壽菸八萬七千二百五十包、白長壽菸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包、白大衛杜夫菸一萬五千包、黑大衛杜夫菸二萬八千七百八十包、紅大衛杜夫菸一千五百包、「MILDSEVEN」五萬四千三百包、「SEVENSTAR」六千八百包、「MI—NE」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包(業經高雄關稅局處分沒入)。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三大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以每條一百六十元至一百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向綽號「木良」之成年男子,購入長壽牌、大衛杜夫牌、「MI—NE」牌、「MILDSEVEN」牌、「SEVENSTARS」牌之菸類一批,並以每條二百元至二百一十元之價額,出售共約五百條予台南縣市之檳榔攤牟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辯稱:伊並不知道所販入的菸類是假菸、私菸,當時「木良仔」是跟伊說那些是倒店貨云云。
二、經查:㈠「MI—NE」、「DAVIDOFF」、「MILDSEVEN」、「SEV
ENSTARS」、「長壽LONGLIFE」等文字,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稱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享有商標專用權,專用於如附表所示之指定商品,目前均仍在專用期限內之註冊商標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九二)智商○二六九字第九二八○○四九二五○號函附之商標註冊簿影本四紙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號數第一九四七八四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各一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黃長壽菸八萬七千二百五十包、白長壽菸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包、白大衛杜夫菸一萬五千包、黑大衛杜夫菸二萬八千七百八十包、紅大衛杜夫菸一千五百包、「MILDSEVEN」五萬四千三百包、「SEVENSTAR」六千八百包、「MI—NE」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包,經抽樣送請臺灣省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商真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品一情,亦有臺灣省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九一)內菸品字第四六○七號函、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JTZ0000000000號函、商真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九一年營字第二八二號函各一紙附卷可考,是被告所販入及賣出之菸類,均屬未稅之仿冒菸類一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不知係假菸及偽煙置辯;然被告於警訊時即供稱:「(該批未稅私菸的
來源?)是漁船走私進來的。」等語(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警訊筆錄),顯見被告對所販入之菸類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輸入之私菸一情,知之甚明;且以被告向「木良仔」販入菸類之價金高達三百餘萬元,其數量甚為龐大,衡情,以偽菸與真菸係存在相當之價差,乃一般人所共知,一般人絕無以真菸之價格向他人購買偽菸之可能,交易之人為確保其所販入物品之價值,對所販入之物究係真品或偽品,自當甚為注意,何況被告所面對者係如此鉅額之交易,被告更應就所販入之菸類究係是否為真品投以相當之謹慎注意,輔以被告向綽號「木良仔」販入前開菸類之價格,每條不過一百六十元至一百八十元而已,其價格顯低於市價甚多,被告應可清楚認知其所販入者係偽品無疑,被告所辯,顯無可採。此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三大隊扣押筆錄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三、緣我國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放寬菸酒產銷限制,及為符合經濟自由化潮流,推動菸酒專賣改制,制定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以取代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作為菸酒管理及課稅之依據。菸酒管理法、菸酒稅法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公布,由行政院以臺九十財字第○六九六七一號令,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0二0三0號公布廢止,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失效。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及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之商品而販賣罪。又被告前後多次販賣私菸及偽菸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入行為,同時販入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菸類,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明知為仿冒之商品而販賣罪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論處。又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部分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菸而販賣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應就屬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明知為仿冒商品而販賣罪部分,一併加以審理,附予敘明。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私菸,對商標權人之權益侵害非小,並有害我國之國際形象,且本次查獲之仿冒私菸數量非微,惡性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仿冒黃長壽菸八萬七千二百五十包、白長壽菸二萬七千二百五十包、白大衛杜夫菸一萬五千包、黑大衛杜夫菸二萬八千七百八十包、紅大衛杜夫菸一千五百包、「MILDSEVEN」五萬四千三百包、「SEVENSTAR」六千八百包、「MI—NE」一萬四千四百三十包,原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惟上開私菸已由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沒入,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九十一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一紙附卷可查,本院爰不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曾 淑 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 怜 勳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為私菸、私酒者,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商標圖樣 │商標專用權人 │指定商品 │專用期限 ││ │ │ │ │ │├───┼────────┼────────┼───────┼─────┤│一 │MI—NE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各種煙、煙草、│專用期限延││ │ │股份有限公司 │煙絲、捲煙、雪│展至九十五││ │ │ │茄煙 │年六月三十││ │ │ │ │日 │├───┼────────┼────────┼───────┼─────┤│二 │DAVIDOFF│瑞士大衛朵夫公司│煙、菸草及其他│專用期限延││ │ │ │應屬本類之商品│展至九十四││ │ │ │ │年三月十五││ │ │ │ │日 │├───┼────────┼────────┼───────┼─────┤│三 │MILD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各種煙、煙草、│專用期限延││ │SEVEN │股份有限公司 │煙絲、捲煙、雪│展至九十五││ │ │ │茄煙 │年六月三十││ │ │ │ │日 │├───┼────────┼────────┼───────┼─────┤│四 │SEVEN │日商日本香煙產業│各種煙、煙草、│專用期限延││ │STARS │股份有限公司 │煙絲、捲煙、雪│展至九十五││ │ │ │茄煙 │年六月三十││ │ │ │ │日 │├───┼────────┼────────┼───────┼─────┤│五 │長壽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菸、菸草 │專用期限延││ │LONGLIFE│ │ │展至一百零││ │ │ │ │一年十月三││ │ │ │ │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