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八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共同連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附表所示之書籍,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係高雄市○○區○○街九十之一號「邦強企業行」之實際負責人,詎其明知如附表編號二、五、九所示之書籍,分別係告訴人美商益思維科學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圖書有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意圖營利,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顧客,共同基於重製他人語文著作及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間起,在前開處所內,接受該等顧客之委託,以每張新臺幣(下同)零點七元、一點四元不等之價格,擅自以影印之方式,連續重製該等顧客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原版書籍,並連同如附表所示之書籍封面或內頁之著作人及發行人等版權頁之私文書一併影印,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書籍之著作人、發行人及前揭告訴人,並侵害前揭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下午四時許,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邦強企業行」進行搜索,因而獲悉上情,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屬被告與該等顧客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書籍。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詢問及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之共同代理人幸大智及趙珮君律師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原版及影印書籍扣案可資佐證。按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四條定有明文。如附表編號二、九所示之書籍,分別係由美商益思維科學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而我國於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與美國簽署「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對於依美國法律認定為公民或國民之個人或法人及在美國領域內首次發行其著作之個人或法人之著作,均受保護;另依內政部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以台內著字第八二一一二七六號函釋:外國人著作權之保護,目前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復以,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
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者,允無疑義。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加以論科。
三、按翻印他人著作出版之書籍,如僅翻印其著作物之內容,固係單純侵害他人著作權,若竟連同著作出版書籍之底頁,依出版法所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等等,一併加以翻印出售圖利者,則除侵害他人著作權外,並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二四號判例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四九號判決均可資參照。又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將法定刑由「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雖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增訂「意圖營利」之主觀構成要件,然被告之犯罪行為亦該當之,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顧客間,因有共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連續多次重製如附表編號二、五、九所示之書籍及翻印載有之版權頁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段同一,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偽造私文書罪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被告連續重製如附表編號一、三、四、六、七、八、
十、十一所示之原版書籍,未具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應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處斷,應稍有未洽。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其不諳法律規定,為圖小利,以致代客影印他人之語文著作,因而觸犯刑典,造成著作人、出版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智慧結晶之侵害,並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惡性非重,獲利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按,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聲請人請求諭知緩刑四年為適當,爰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原版書籍及違法重製書籍,分屬為被告及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顧客共犯所有共同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書 名 │數量│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一 │Heavy Metals in │影本│ ││ │the Marine Enviro│一冊│ ││ │nment外文書 │ │ │├──┼─────────────────┼──┼───────────┤│ 二 │Date Mining Conce│影本│美商益思維科學公司 ││ │pts and Technique│一冊│ ││ │s外文書 │ │ │├──┼─────────────────┼──┼───────────┤│ 三 │X─RAY Astronomy外文│影本│ ││ │書 │一冊│ │├──┼─────────────────┼──┼───────────┤│ 四 │「船舶管理及安全」中文書 │影本│ ││ │ │一冊│ │├──┼─────────────────┼──┼───────────┤│ 五 │Acousto─Optics外文書│原本│開發圖書有限公司 ││ │ │及影│ ││ │ │本各│ ││ │ │一冊│ │├──┼─────────────────┼──┼───────────┤│ 六 │China,s Place in │原本│ ││ │Global Ceopolitic│及影│ ││ │s外文書 │本各│ ││ │ │一冊│ │├──┼─────────────────┼──┼───────────┤│ 七 │The Genesis of Ch│原本│ ││ │inese Commuist Fo│及影│ ││ │reing Policy外文書 │本各│ ││ │ │一冊│ │├──┼─────────────────┼──┼───────────┤│ 八 │China,s Relation │原本│ ││ │with Arabia and │及影│ ││ │the Gulf 1949─199│本各│ ││ │9外文書 │一冊│ │├──┼─────────────────┼──┼───────────┤│ 九 │Introduction to │原本│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公司││ │Mechatronics and │及影│ ││ │Measurement Syste│本各│ ││ │ms外文書 │一冊│ │├──┼─────────────────┼──┼───────────┤│ 十 │Phase Transformat│原本│ ││ │ions in Metal and│一冊│ ││ │Alloys外文書 │及影│ ││ │ │本二│ ││ │ │冊 │ │├──┼─────────────────┼──┼───────────┤│十一│China and Middle │原本│ ││ │East the Guest fo│及影│ ││ │r Influence外文書 │本各│ ││ │ │一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