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一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盧基南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九十二年度聲停戒一字第五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盧基南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盧基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三○六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送台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該所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屏戒治所字第○九二○○○二九○五號函送之報請停止戒治報告表及受處分人處遇成效報告表各乙份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二十五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 美 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 雅 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