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五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補充並更正為「甲○○明知其與乙○○於合夥關係解散後未經乙○○之同意,不得使用乙○○前開註冊服務標章(商標法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已視為商標)或近似之服務標章,竟基於非法使用該註冊服務標章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八月間之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止,連續在其所架設網址為:http://www.99520.com/new_page_310.htm 之變色狗網站上放置含有上開服務標章之彩色狗寵物美容補給站正門照片二張、在前開變色狗寵物美容補給站門口之廣告招牌及第九十期起至第九十五期止之比特族雜誌上,使用近似於上開服務標章之狗圖案,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及近似之註冊商標罪。其基於同一營業行為在同一網站及變色狗寵物美容補給站門口之廣告招牌上繼續使用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及近似於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均係犯罪行為之繼續,均屬於單純一罪。又被告先後多次使用相同及近似之註冊商標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似,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商標法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依修正前商標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規定:「凡因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之服務,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服務標章。服務標章之使用,係指將標章用於營業上之物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促銷其服務者而言。」;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除本章另有規定外,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商標之規定。」是依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商標法規定,係犯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意圖欺騙他人而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及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惟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註冊之服務標章,自本法修正施行當日起,視為商標。」,而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則修正為商標法第八十一條,除略為修正構成要件之文字外,其法定本刑並未修正,是被告並未因行為後商標法修正施行而受有不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應依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論處。聲請人誤引修正前之規定,容有未洽,附此敘明。爰審酌服務標章具有表彰服務品質、內容、信譽之功用,且商標權人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相當之資金於服務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未經同意即使用告訴人乙○○經註冊在案之服務標章,對其利益所造成之侵害非小,且犯後否認犯行,復未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失,惟念其從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堪認素行良好,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偶罹刑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附表所示之物,為犯上開罪名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妮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應 沒 收 之 物│├──┼────────────────────────────────┤│ 一 │網址http://www.99520.com/new_page_310.htm 變色狗網站上含有彩色狗││ │服務標章之照片二張 │├──┼────────────────────────────────┤│ 二 │第九十期起至第九十五期止之比特族雜誌上關於近似彩色狗服務標章之變││ │色狗圖樣 │├──┼────────────────────────────────┤│ 三 │扣案近似於彩色狗服務標章之變色狗廣告招牌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