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 設台北市○○路○段○號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訴訟代理人 莊世杰被 告 甲○○右列被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