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
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上 訴 人 丙○○即被告之父上 訴 人 甲○○即被告之母右列上訴人等因被告乙○○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三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乙○○係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始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遞送上訴狀,並經該院於同年月二十四日轉送本院,顯已逾越十日之上訴期間,上訴人乙○○之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係於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為二十二歲,有戶役政查詢資料表一紙可憑,是上訴人乙○○業已成年,即無法定代理人之可言。又上訴人丙○○、甲○○於聲請上訴狀中陳稱:現正為乙○○向本院聲請禁治產宣告及指定監護人等語,顯見上訴人乙○○尚非受禁治產宣告,上訴人丙○○、甲○○並非上訴人乙○○之法定代理人。綜合上情,本件上訴人丙○○、甲○○並非本件之當事人,亦非上訴人乙○○之法定代理人,則上訴人丙○○、甲○○即非上訴權人,渠二人之上訴亦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靜梅法 官 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高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