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5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王成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4
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57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經於民國93年4 月2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案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57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本院於調得與本件相關之民事卷宗後,另行擇期通知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鄭凱文法 官 楊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敏